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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旅游合同立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日本的旅游合同立法一、日本的旅游业日本虽然不是世界旅游大国,但旅游业在日本第三产业中则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旅法”明确规定:“旅游行业者应事先制定与旅游者缔结有关旅行业务的约款”。这样,日本旅游行业立法的目的——保护旅游者和旅游行业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旅游业务交易的公正就能够顺利实现。

第四节 日本的旅游合同立法

一、日本的旅游业

日本虽然不是世界旅游大国,但旅游业在日本第三产业中则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日本主管旅游业的国土交通省发表的有关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日本旅游业从业人员达到393万人,直接消费产生的经济效益为21万亿日元(约120日元合1美元),如加上间接效益则达到49万亿日元。为此,日本政府决定将旅游业作为经济的支柱产业大力发展,并制定了观光立国战略,推出观光立国行动计划,力求在2010年将来日旅游的外国旅游者数量增加到1000万人次以上。

为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日本政府从立法入手,通过颁布、修改《旅行业法》和《旅行业法实施规则》等多项法律法规,使消费者从与旅行业者签订合约之时起,其合法权益就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真正有效保护,玩得安心、放心。

日本将从事旅游业的旅行社分为三类。法律规定,日本旅行业实施“经营保证金制度”。各类旅行社必须根据上一年的营业额向有关管理部门交纳营业保证金。如消费者交纳费用后,旅行社因种种原因不能履行合约,又不能按规定赔偿旅行者的损失,有关方面可将保证金用于赔付旅行者的损失。

日本旅游业严格的从业准入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旅游服务质量。这项制度规定,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和人员必须拥有相应的资格。也就是说,旅游业的从业企业和人员只有在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从业资格后,方可进入并从事旅游业方面的业务。旅游从业人员主要包括导游资格和旅行业务主任资格。一般情况下,报考旅行业务主任资格的人员应具有导游资格。旅行社的每一个营业网点必须有旅行业务主任负责旅游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否则不得承接旅游业务。

二、日本的《旅行业法》

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游业者刊登的广告不得有虚假和夸大的内容,也不得漏登影响旅游者进行判断的重要事实。《旅行业法》还严格规定了刊登广告时必须注明的内容和不得采用的格式:如必须刊登旅行社的名称、地址、注册登记号码、旅行目的地、日程、交通、住宿、饮食以及所需费用和提供的服务等详细内容;在费用方面,不得仅刊登最低价格,标注最低价格的文字及图案也不能比其他价格大。旅游业者在接受委托后必须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而且必须事先如实说明所有情况,不得误导消费者。

除法律法规外,被称为“旅行业约款”的旅游业行规也起着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作用。“约款”第6章“责任”规定,因旅行社方面的原因给旅游者造成损失的,如旅行日程变更、交通工具有所变化、住宿饭店档次降低等,必须给予旅游者相应的赔偿。

在日本旅游业的规则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世界旅游业中独一无二的“特别补偿制度”。这项制度规定,不管旅行社是否有责任,只要不是消费者的故意行为,旅行社都要给予一定补偿。按照这项规定,如旅游者在海外旅行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其身体受到伤害,并在180天内死亡,旅行社必须支付2000万日元的死亡赔偿金,国内旅游则赔偿1000万日元;如身体受到伤害,并在180天内出现后遗症,旅游者可根据后遗症的轻重得到相应的赔偿金;如旅游者在旅游期间行李不慎丢失,一件丢失行李最高可得到15万日元的赔偿。

在日本,没有有关旅游企业或导游等乱收费的事情。因为一旦被投诉,这些日本企业或导游将遭到严厉处罚,甚至被吊销执照或被开除。此外,在日本,除个别文物性质的旅游景点收取门票外,绝大部分自然景观和公园是不收门票的,游人可以自由参观游览。

三、日本的标准旅行业约款

日本《旅行业法》(以下简称“旅法”)中类似的规定很值得我们借鉴。如在旅游合同的签订问题上,“旅法”中的规定更有利于旅游行业的发展。日本“旅法”明确规定:“旅游行业者应事先制定与旅游者缔结有关旅行业务的约款”。“约款”的内容非常丰富,其条文规定之细致堪称典范。在“旅法”的卷末资料中专门列有“标准旅行业约款”,其条文规定之细腻堪称典范,对当事人双方,即旅行业者和旅游者(团体或散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都做了详尽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总则、契约(合同)的缔结、契约的变更、契约的解除、旅程管理、责任、营业保证金以及特别补偿规程等,涉及了旅游活动的方方面面。订立合同时,要写明旅游日程、旅游费用、旅游地、观光设施、景点、交通工具种类、等级及公司名称、住宿饭店的种类和名称、客房的种类、设备及景观等。

另外,“旅法”对以下情形还做了详细的规定:旅游行业者可以变更契约内容的条件(如遇到天灾、战乱、政府命令及旅行安全无法保证等情况)、旅游行业者可以调整契约中原定旅游费用的条件(如因经济形势变化导致交通、住宿部门等调整价格);旅游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行业者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包括旅行开始前和旅行开始后解除合同两种情况)以及旅行开始后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如何变化;旅游过程中因旅游行业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旅游行业者如何赔偿;旅游行业者变更旅程,包括起止时间、旅游地、观光设施、其他旅行目的地、交通工具的等级或设施、交通工具的种类或公司名称、住宿饭店的种类或名称、住宿饭店客房的种类、设备或景观有变动等。日本“旅法”规定,此时不但要向旅游者退还实际旅行费用,还须支付一定数量的“旅程变更赔偿金”。旅游者因故意或过失使旅行业者受到损害,旅游者怎样赔偿;旅游者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国内旅游行前20天、行前7天、行前1天、旅行当天,旅行开始后;出境旅游行前40天、行前30天、行前1天,旅行当天、旅行开始后)取消旅游活动,旅行业者如何退款。如此详细的条款,即使旅游者在出行前未曾仔细阅读,而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旅游者也无须担心自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了。

日本的标准旅游合同有两个明显的特点:其一,有效地明确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公正合理,既考虑了旅游行业者的利益,又维护了旅游者的利益;其二,避免了许多无谓的纠纷,合同双方均以标准合同为依据,谁违约、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日本旅游行业立法的目的——保护旅游者和旅游行业者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持旅游业务交易的公正就能够顺利实现。

从日本旅行业界的具体操作看,绝大多数旅行业者都采用了“标准旅行业约款”。虽然有个别旅行业者自订“约款”,但不能随意订立,必须“经运输大臣认可”。另据“旅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约款还必须放置在营业所便于旅游者阅览的地方”以方便旅游者阅览。

日本《旅行业法》第三章标题即为“旅行业协会”,对协会的性质、设立资格、业务内容、管理人员的选任和解任及对协会的监督和取消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其中,关于旅行业协会的法定业务,“旅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1.受理旅游者和业务关系单位对旅行业者等(包括未加入旅行业协会的旅行业者)有关旅行业务的投诉;

2.对从事旅行业务者进行培训;

3.对与协会成员进行交易者,就交易产生的债权问题进行理赔;

4.为确保旅行业务正常营运,对旅行业者进行指导;

5.为确保旅行业务交易的公正,保证旅行业及旅行业者代理业的健全发展,进行调查、研究及发行广告。

从旅行业协会的法定业务第一项看,“法”赋予协会以很高的权威,不但受理旅游者和业务关系单位对协会成员的投诉,还负责受理对非协会成员的投诉。

另外,协会的第二、四、五项业务,都是面向所有旅行业者,并且其中的第四、五项业务,是旅行业协会对旅行业者实施管理的重要表现,因为协会对旅行业者进行指导、调研的过程,也是管理、监督的过程。一旦旅行业者有违规行为出现,协会可以及时纠正,并予以处理。这样一来,日本旅行业协会对全行业的管理就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其在行业中的重要地位也由此可见一斑。

正是由于日本旅行业协会有了法律赋予的管理职能,其自律、协调和监督功能才得以充分发挥,最终协会成为行业自我规范、健康发展的有力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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