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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收费立法原则正向激励不足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企业只需要考虑排污费这一项成本因素,而这项成本一旦付出企业就获得排污许可证,也就变相获得了污染权,为了减少总的生产成本,企业将尽量减少治理污染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因此造成了企业治理污染没有积极性,排污收费制度只达到了收费的目的,对于激励企业减少污染不但难以起到正向的作用,反而可能会促使企业在缴纳了大量排污费后降低污染治理手段致使污染程度的加深,数据反映的事实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立法指导思想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的理论依据,是为立法活动指明方向的理性认识。[58]它反映立法主体根据什么思想和理论立法以及立什么样的法,是执法者法的意识在立法上的集中体现。[59]排污收费制度伴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不断地进行着修改,不断适应着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尽管我国在2003年新颁布施行了《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规,我国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还是难以适应今天的时代和环境。理论上来说,排污收费制度设计应当促使企业这个市场主体由于考虑到排污收费产生的生产成本对其利润的影响,在项目投产前尽可能考虑国家政策及其对环境的影响,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防污于未然”,项目投产后,企业考虑到缴费排污不合算,为减少缴费额就必将积极治理污染源,加强经营管理,不排污或少排污。[60]但是,我国现有的排污收费制度却仅仅以缴纳排污费作为唯一的调控手段约束企业排污行为。因此,企业只需要考虑排污费这一项成本因素,而这项成本一旦付出企业就获得排污许可证,也就变相获得了污染权,为了减少总的生产成本,企业将尽量减少治理污染所需要花费的成本,因此造成了企业治理污染没有积极性,排污收费制度只达到了收费的目的,对于激励企业减少污染不但难以起到正向的作用,反而可能会促使企业在缴纳了大量排污费后降低污染治理手段致使污染程度的加深,数据反映的事实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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