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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管理方面问题与立法需求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调研对象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方有查验行驶证的权利,车户有配合义务。实践中,因ETC车道超速造成交通事故、损坏路产的情况频繁发生。建议在立法中对ETC车速进行定义,可以引用国家的相关法律对超速行为进行处罚,否则现在ETC超速是无依据处罚的。

收费公路政策作为高速公路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在国家财力供给仍不充足的情况下,是筹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养护资金的重要渠道,在一定时期内仍将继续存在。从国际上看,利用收费公路政策发展公路事业也是一个趋势。20世纪90年代,世界上约有40个国家准许收取道路通行费,目前,已发展到60个国家。根据调研,在高速公路收费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突出地表现为收费不规范和逃费。

1.收费不规范问题

客观地讲,社会上对收费公路政策也有一些不同看法,社会上要求取消或减少收费公路的呼声日渐增高,对收费公路政策的理解、支持程度进一步降低,收费难度进一步加大。而且,在收费公路管理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超期收费问题;一些收费公路收费还贷能力差,债务化解压力大;上位法规定的政府还贷公路统贷统还,缺少细化操作程序;少数收费公路重收费、轻服务的倾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通行费收缴矛盾有时较为尖锐等。这些都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2.逃费问题

调研显示,当前超限超载、偷逃通行费的行为虽然不是普遍现象,但有些站点、车辆却比较集中和突出。具体表现为:

第一,闯口和跟车逃费。如2014年1-7月,京开分公司所辖4条高速公路共发生逃费万余辆次,其中六环、京津大型车逃费比重较大,情形较恶劣。目前治理措施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统计的数据确定重点站点,协同交通队、派出所现场查治;二是核查确认逃费车信息的车辆,通过《限期补交通行费的函》和电话追缴;三是各收费所组织一定规模的人员,在逃费集中地站点、时段,对照逃费车黑名单,进行现场治理。以上三种措施有一定效果,但人工投入和安全风险很大。由于公司没有其他省份地方法规一样的支持,没有处以5倍罚款之类的强制措施,故追缴的金额仅仅是有确凿证据的单次通行费,而无警戒性的处罚金额,此种方式对逃费者来讲没有任何违法成本,无法形成有效的震慑力。调研对象建议,可否参考其他省市的地方立法,通过立法在明确逃费行为的违法性的同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权,并赋予禁入权等更大的操作性规定。

第二,假冒绿通等政策车。目前,只能通过现场查验的方式发现假绿通车辆,挽回通行费损失。据首发集团京开分公司统计,2014年上半年2次以上假冒绿通车的近百辆。对这类重复、频繁的假冒绿通车的行为,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没有处罚或禁止行驶的权利,只能对重复假冒政策性免费车建立黑名单,重点关注和查治。调研对象建议,通过立法明确伪造、假冒政策性免费车行为的违法性,并赋予经营方一定的处罚权限。

第三,假冒行驶证和不配合查验。对车型的精准界定方面,收费人员没有判定行驶证真伪和查验的权利,对通行费的正常征收和社会公正形成了强大的阻力。调研对象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方有查验行驶证的权利,车户有配合义务。

第四,倒换超时卡进行逃费。联合相邻分公司在通行卡上记录大货车车号信息,出现不符时进行现场盘查处置。对没有记录信息的超时通行车辆,检查有效证明、询问高速入口站区特点及超时原因,查找其漏洞,不能提供证明的按照不合理超时进行通行费追缴。调研对象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超时卡的定义,和处理办法。

3.关于ETC问题

ETC(ElectronicTollCollection)是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ETC专用车道是给那些装了ETC车载器的车辆使用的,采用电子收费方式。ETC不停车收费系统是目前世界上最先进的路桥收费方式。ETC不停车通行自推行以来,发展迅猛,社会认可,但同时也衍生了很多问题。

第一,ETC车道跟车逃费。现状和措施:对车辆信息进行统计,安装电子标签的将信息反馈至速通公司进行后台处理;一般社会车辆按照拍照查询车辆信息电话追缴;不能收集车辆信息的进行记录,建立重点逃费车辆黑名单,加强现场关注或追缴。调研对象建议,对ETC的通行方式和管理,通过立法予以支持,如国外较为成熟的做法是通过立法将ETC车道界定为专用通道,无标签的车辆误入后必须缴纳现金。

第二,ETC通行卡及标签混用逃费。按合同协议,ETC一车一卡,严禁私自拆换。但是这只是合同协议,并未上升至法律,实践中私自拆换、大车装小卡等情况时有发生,造成高速通行费用的流失。经营者采取的措施是:ETC车道人员加强对车辆通行信息变化的关注,出现车型不符的车辆,能够现场处理的进行现场处理;不能现场处理的,记录车辆信息报监控,后期联系速通公司获取车辆信息,进行电话追缴,公务卡进行现场没收,后期按程序交集团公司处置。有一定效果,但无法根治。调研对象建议能否通过立法加强强制性,同时建立经营者与交管部门信息联网共享平台。

第三,车速问题。现行ETC车速是20千米,将来有可能是40千米。实践中,因ETC车道超速造成交通事故、损坏路产的情况频繁发生。建议在立法中对ETC车速进行定义,可以引用国家的相关法律对超速行为进行处罚,否则现在ETC超速是无依据处罚的。

第四,误入和恶意闯行区分问题。ETC本意是快速通行权利,但是现在有很多的车为了方便故意走ETC的道路,这样对拥有ETC的车辆造成不公和阻碍,如果法律能够否认这种行为,或进行处罚,这样也许对ETC恶意闯行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也有一种情况是误入,主观上没有故意,如果与恶意闯行同样处罚,显然是不公正的。如何区分误入和恶意闯行,需要通过立法给予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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