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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几个问题

时间:2022-03-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7个人,需要管理起全省性民间组织900多个,其中社会团体740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0多个,基金会25个。这些问题的接二连三曝光,令民间组织公信力大打折扣。2011年“郭美美事件”加深了中国红十字会信任危机。公众利用网络力量,提出民间组织行为公开透明的合理要求,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河北省民间组织同样面临着被公众质疑的困境。民间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待遇过低,会直接影响民间组织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
影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几个问题_2011~2012年河北省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

(一)民间组织管理力量薄弱

河北省的民间组织行政管理工作由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和各设区市、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相关处室负责。以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为例,民间组织管理局编制7人,处级领导1正2副。7个人,需要管理起全省性民间组织900多个,其中社会团体740多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50多个,基金会25个。并且全省性民间组织仍以一定的速度增加。由于人力所限,面对繁重的日常工作任务,没有精力去研究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难以正常开展对各县(市、区)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也无法顺利进行对违法和非法民间组织的查处,影响了民间组织的健康、规范发展,也就限制了公众通过民间组织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渠道。

图5 全国部分省(市、自治区)民间组织从业人数比较

(二)民间组织存在公信力危机

民间组织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等本质属性,决定了公信力是民间组织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是民间组织吸引公众参与的魅力所在。近些年来,社会公众对民间组织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在百度网上搜索“民间组织”词条,就有9950000条之多。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使得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督力度越来越大,社会问责也越来越多。公信力从实际意义上成为民间组织赖以生存的基础。

目前,河北省乃至全国的民间组织公信力危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财务不公开、项目运作不透明、挪用捐款、存在欺诈和腐败行为。这些问题的接二连三曝光,令民间组织公信力大打折扣。[3]。2008年汶川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因“万元帐篷”、“虚开发票”和“65%管理费”等问题遭遇严重信任危机。2011年“郭美美事件”加深了中国红十字会信任危机。公众利用网络力量,提出民间组织行为公开透明的合理要求,牵动着全社会的神经。河北省民间组织同样面临着被公众质疑的困境。

(三)从业人员待遇低

待遇是公众从业民间组织的关键因素。在《河北省经济年鉴(2010年)》中,2009年河北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数据显示,全省19个行业的年平均工资为15111元,其中,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类年平均工资为13616元,排名第14位。值得注意的是,该行业2009年年平均工资比2008年降低了891元、6.1个百分点。民间组织从业人员工资待遇过低,会直接影响民间组织对社会公众的吸引力。

占有民间组织半壁江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于存在身份模糊,从业人员的相关社会保障因无法归类很难得到有效落实,既不属于事业单位统筹,也很难算作企业统筹,一些地方和民非类型为了解决问题,只得勉强纳入企业统筹,造成从业人员的保障条件远远低于同行业的事业单位,譬如很多民办学校教师在社会保障方面处于“二等公民”地位[4]。民间组织从业人员的待遇不高,很难吸引高素质的人才加入民间组织建设的队伍。

(四)现行体制限制了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要载体是民间组织,现行的控制性政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间组织的发展。主要体现在人员规模、活动资金、挂靠单位和同类限制等几方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②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③有固定住所;④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⑤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①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②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③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④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⑤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①有根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②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③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④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⑤有法律、行政性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双重管理体制也给公众登记注册民间组织带来了困难。对于希望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来说,双重管理体制就意味着门槛的提高。尤其是对希望成立一个多种性质的民间组织来说,就不知道怎样寻找自己的业务主管单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首先需要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然后才能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册。一且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者业务主管单位不同意,那么希望登记注册的民间组织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或者成为非法的民间组织。从实质上讲,政府还是采取了一种“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5]。表面上看,由民政部门统一管理民间组织,实际上,各级政府、各层职能部门都在管理民间组织。由于这些管理部门理念的差异、职能的不同,基本上都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自行决定”[6]。无形中对民间组织的成长和发展带来了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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