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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筹措

时间:2022-02-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确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有助于顺利筹措资金和降低债务偿还风险。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是指在拟建项目的建设期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净现金节余,这些资金可抽出一部分用于项目建设。

一、融资主体及其融资方式

工程项目融资是以项目预期现金流量为其债务资金(如银行贷款)的偿还提供保证的,换言之,工程项目融资用来保证项目债务资金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即项目未来的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净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是否采用工程项目融资方式取决于项目公司的能力,通常为一个项目单独成立的项目公司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资。工程项目融资与传统的企业融资相比,有以下具体区别:

①工程项目融资以融资建设一个具体的项目或收购一个已有的项目为出发点,以项目为导向;企业融资则以一个企业的投资和资金运动需要为出发点。

②在工程项目融资中,项目债务资金提供者主要关心项目本身的经济强度、效益前景、战略地位等,其偿还保证依赖于项目本身的预期净现金流量和盈利性;而在企业融资中,项目债务资金提供者主要关心企业资信、偿债能力、获利能力和企业管理当局经营管理能力。

③工程项目融资比一般的企业融资需要更大的、更集中的资金量,更长的占用周期。

因此,工程项目的融资分析就可分为资本金来源分析和债务资金来源分析两类,并且研究一种融资方案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对拟定的融资方案进行比选,以优化融资方案。

(一)项目融资主体

分析、研究项目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提出项目的融资方案,应首先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正确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有助于顺利筹措资金和降低债务偿还风险。确定项目的融资主体应考虑项目投资的规模和行业特点,项目与既有法人资产、经营活动的联系,既有法人财务状况、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等因素。

项目的融资主体是指进行项目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的经济实体。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公司法》,原国家计委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计建设〔1996〕673号)。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项目的融资主体应是项目法人。按是否依托于项目组建新的项目法人实体划分,项目的融资主体分为既有法人和新设法人。两类项目法人在融资方式上和项目的财务分析方面均有较大不同。

1.既有法人融资

1)既有法人融资主体的适用条件

①既有法人为扩大生产能力而兴建的扩建项目或原有生产线的技术改造项目。

②既有法人为新增生产经营所需水、电、气等动力供应及环境保护设施而兴建的项目。

③项目与既有法人的资产以及经营活动联系密切。

④既有法人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

⑤项目盈利能力较差,但项目对整个企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利用既有法人的整体资信获得债务资金。

2)既有法人融资的特点

既有法人融资是指依托现有法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特点是:

①拟建项目不组建新的项目法人,由既有法人统一组织融资活动并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②拟建项目一般是在既有法人资产和信用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形成增量资产。

③从既有法人的财务整体状况考察融资后的偿债能力。

2.新设法人融资

1)新设法人融资主体的适用条件

①项目发起人希望拟建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对独立,且拟建项目与既有法人的经营活动联系不密切。

②拟建项目的投资规模较大,既有法人财务状况较差,不具有为项目进行融资和承担全部融资责任的经济实力,需要新设法人募集股本金。

③项目自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依靠项目自身未来的现金流量可以按期偿还债务。

2)新设法人融资的特点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新组建项目法人进行的融资活动,其特点如下:

①项目投资由新设项目法人筹集的资本金和债务资金构成。

②由新设项目法人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

③从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情况考察偿债能力。

3.项目法人与项目发起人及投资人的关系

投资活动有一个组织发起的过程,为投资活动投入财力、人力、物力或信息的称为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发起单位。项目发起人可以是项目的实际权益资金投资的出资人(项目投资人),也可以是项目产品或服务的用户或者提供者、项目业主等。项目发起人可以来自政府或民间。

项目投资人是作为项目权益投资的出资人定位的。比如,按照公司法设立一家公司时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人,一家股份公司认购股份的出资人,对于投资项目来说,资本金的出资人也就是权益投资的投资人。投资人提供权益资金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项目投资所形成的权益。权益投资人取得对项目或企业产权的所有权、控制权和收益权。

投资活动的发起人和投资人可以只有一家(一家发起,发起人同时也是唯一的权益投资的出资人),也可以有多家。因此,项目投资主体也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单一投资主体,二是多元投资主体。单一投资主体不涉及投资项目责、权、利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可以自主决定其投资产权结构和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多元投资主体则必须围绕投资项目的责、权、利在各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恰当地选择合适的投资产权结构和项目法人的组织形式。

(二)既有法人融资方式

既有法人融资是指建设项目所需的资金来源于既有法人内部融资、新增资本金和新增债务资金。新增债务资金依靠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并以既有法人整体的资产和信用承担债务担保。既有法人项目的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如图2.1所示。

图2.1 既有法人项目的总投资构成及资金来源

1.可用于拟建项目的货币资金包括既有法人现有的货币资金和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现有的货币资金是指现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这些资金扣除必要的日常经营所需的货币资金额后,可用于拟建项目。未来经营活动中可能获得的盈余现金,是指在拟建项目的建设期内,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净现金节余,这些资金可抽出一部分用于项目建设。

2.资产变现的资金包括转让长期投资、提高流动资产使用效率、出售固定资产而获得的资金。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一般都可通过转让而变现。

存货和应收账款对流动资金需要量影响较大,企业可通过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流动资产周转率,减少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占用而取得现金,也可出让有价证券取得现金。企业的固定资产中,有些由于产品方案改变而被闲置,有些由于技术更新而被替换,都可以出售变现。

3.资产经营权变现的资金是指既有法人可以将其所属资产经营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而取得的用于项目建设的现金。例如,某公司将其已建成的一条高速公路的20%的经营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转让价格为未来20年这条高速公路收益的20%,将取得的资金用于建设另一条高速公路。

4.非现金资产包括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当这些资产适用于拟建项目时,经资产评估可直接用于项目建设。

以既有法人融资方式筹集的债务资金虽然用于项目投资,但债务人是既有法人。债权人可对既有法人的全部资产(包括拟建项目的资产)进行债务追索,因而债权人的债务风险较低。在这种融资方式下,不论项目未来的盈利能力如何,只要既有法人能够保证按期还本付息,银行就愿意提供信贷资金。因此,采用这种融资方式,必须充分考虑既有法人整体的盈利能力和信用状况,分析可用于偿还债务的既有法人的整体(包括拟建项目)的未来的净现金流量。

(三)新设法人融资方式

新设法人融资是指由项目发起人(企业或政府)发起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公司,由新组建的项目公司承担融资责任和风险,依靠项目自身的盈利能力来偿还债务,以项目投资形成的资产、未来收益或权益作为融资担保的基础。建设项目所需资金的来源包括项目公司股东投资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

1.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这部分资金对项目的法人而言属非债务资金,投资者可转让其出资,但不能以任何方式抽回。在我国,除了公益性项目等部分特殊项目主要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用财政预算投资建设外,大部分投资项目都应实行资本金制度。

1996年《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规定了各种经营性国内投资项目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作为计算资本金比例基数的总投资,是指投资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即建设投资和建设期利息之和)与铺底流动资金之和。其中,交通运输、煤炭项目,资本金比例为35%及以上;钢铁、邮电、化肥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5%及以上;电力机电、建材、石油加工、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商贸及其他行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及以上。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比例,由项目审批单位根据项目经济效益、银行贷款意愿与评估意见等情况,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定。经国务院批准,对个别情况特殊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

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按我国现行规定,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为: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70%;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 000万美元(含1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50%;投资总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至3 000万美元(含3 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40%;投资总额在3 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低于1/3。投资总额是指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之和。

按照我国现行规定,有些项目不允许国外资本控股,有些项目要求国有资本控股。

2.债务资金

新设法人项目公司债务资金的融资能力取决于股东能对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多大程度的担保。实力雄厚的股东,能为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完全的担保,可以使项目公司取得低成本资金,降低项目的融资风险;但担保额度过高会使项目公司承担过高的担保费,从而增加项目公司的费用支出。

3.无追索权与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

狭义上讲,新设法人融资就是指具有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形式的融资活动。彼得·内维特在其著作Project Financing(1995年第六版)中,给出了项目融资的定义如下:“项目融资就是在向一个具体的经济实体提供贷款时,贷款方首先分析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将此视为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并将该经济实体的资产视为这笔贷款的担保物,若这两点可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则予以贷款。”根据这个定义,工程项目融资用以保证项目债务偿还的资金来源主要依赖于项目本身的资产与收益(即项目未来可用于偿还债务的净现金流量和项目本身的资产价值),并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而该项目投资者的一般信用能力则通常不作为重要的分析因素。

根据有无追索权,项目融资可分为无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和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所谓“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发起人或股本投资人只对项目的借款承担有限的担保责任,即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只能对项目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追索有限的责任。追索的有限性表现在时间及金额两个方面。时间方面的追索限制通常表现为:项目建设期内项目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而项目建成后。这种担保则会解除,改为以项目公司的财产抵押。金额方面的限制可能是股东只对事先约定金额的项目公司借款提供担保,其余部分不提供担保,或者仅仅只是保证在项目投资建设及经营的最初一段时间内提供事先约定金额的追加资金支持。极端情况下,项目发起人与股东对项目公司借款提供完全的担保,即项目公司的贷款人对股东及发起人有完全的追索权。

所谓“无追索权”项目融资是指项目公司的债权人对于发起人及项目公司股东完全无追索权的融资方式。换句话说,就是股东除了承担股本投资责任以外,不对新设立的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由于在新设法人融资方式下,项目的权益投资人一般不对项目的借款提供担保或只提供部分担保,因此降低了项目对于投资人的风险。

为了实现新设法人融资的有限追索,需要以某种形式将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在债权人、项目投资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他参与者之间进行分担。在项目融资过程中,项目借款人应识别和分析项目的各种风险因素,明确自己、债权人和其他参与者所能承受风险的最大能力和可能性,充分利用与项目有关的一切可以利用的优势,设计出对投资者(借款人)最低追索的融资结构。

4.既有法人融资方式和新设法人融资方式的比较

相对于既有法人融资(以下简称“公司融资”)形式,新设法人融资(以下简称“项目融资”)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1)以项目为导向安排融资

项目融资不是依赖于项目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而是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和资产。

债权人关心的是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还款,贷款的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都是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密切相关的。正是因为如此,有些投资人或发起人以自身的资信难以借到的资金,或难以得到的担保条件,可通过项目融资来实现。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与采用公司融资方式相比,一般可获得更高的贷款比例。根据项目经济强度状况不同,通常可为项目提供60%~70%的资本需求量。不仅如此,项目的贷款期限也可根据项目的经济生命周期来安排,一般比商业贷款期限长。

2)有限追索权

债权人对项目借款人的追索形式和程度是区分项目融资和公司融资形式的重要标志。

对于公司融资而言,债权人为项目借款人提供的是完全追索形式的债务资金,主要依赖的是借款人自身的资信状况,而不是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

而对于项目融资而言,债权人可在借款的某个特定时期(如项目的建设期)或特定的范围内对项目借款人实施追索。

3)资产负债表外的会计处理

若项目资金采用公司融资方式获得,而项目发起方或投资人要直接从金融机构贷款,后果是其资产负债率会大大提高,增大了发起人或投资人的财务风险,也会限制其进一步举债的能力。特别是当一家公司在从事超过自身资产规模的项目,或者同时进行几个较大项目的开发时,这种融资方式会对公司造成极大的压力

如果这种项目贷款安排全部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会造成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失衡,影响未来的发展能力。

项目融资则可以通过对其投资结构和融资结构的设计,将贷款安排为一种非公司负债型的融资。采用项目融资形式时,贷款人对项目的债务追索权主要被限制在项目公司的资产和现金流量中,项目发起人和投资人所承担的是有限责任,其资产负债表不会因此而受到影响。项目发起人或投资人向金融机构提供了一些担保,也不会直接影响其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和权益比例,这些债务最多只是以报表说明的形式反映在公司资产负债表中。

4)融资周期长,融资成本较高

与传统的公司融资方式相比,新设项目法人融资花费的时间要更长,通常从开始准备到完成整个融资计划需要3~6个月的时间,有些大型工程项目融资甚至要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由于前期工作繁多,加之有限追索的性质,导致融资成本显著提高。项目融资成本包括:

①资金筹集成本。包括融资前期花费的咨询费、承诺费、手续费、律师费等。前期的资金筹集成本与融资规模有直接关系,一般占贷款金额的0.5%~2%。融资规模越大,资金筹集成本所占比例就越小。

②利息成本。项目融资的利息一般要高于同等条件下的公司贷款利息,这也使得融资成本明显增加。

项目融资与传统的公司融资主要不同之处见表2.1。

表2.1 项目融资与公司融资方式比较

二、项目资本金的融通

项目资本金主要是作为项目实体而不是企业所注册的资金。注册资金是指企业实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注册资金,通常指营业执照登记的资金,即会计上的“实收资本”或“股本”,是企业投资者按比例投入的资金。在我国,注册资金又称为企业资本金。因此,项目资本金有别于注册资金。

(一)项目资本金的来源

项目资本金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资本金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比例不得超过投资项目资本金总额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投资者以货币方式缴纳的资本金,其资金来源有:

①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家批准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国有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各种规费及其他预算外资金。

②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及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企业折旧资金以及投资者按照国家规定从资金市场上筹措的资金。

社会个人合法所有的资金。

④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资项目资本金的资金。

对某些投资回报率稳定、收益可靠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投资项目,以及经济效益好的竞争性投资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试行通过可转换债券或组建股份制公司发行股票方式筹措资本金。

为扶持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国家主要通过在投资项目资本金中适当增加国家投资的比重,在信贷资金中适当增加政策性贷款的比重以及适当延长政策性贷款的还款期等措施增强其融资能力。

(二)项目资本金的筹措

根据出资方的不同,项目资本金分为国家出资、法人出资和个人出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项目可通过争取国家预算内投资、自筹投资、发行股票和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等多种方式来筹集资本金。

1.国家预算内投资

国家预算内投资,简称“国家投资”,是指以国家预算资金为来源并列入国家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目前包括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或委托银行贷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及中央基本建设基金,拨给企业单位的更新改造拨款,以及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拨款中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国家预算内投资的资金一般来源于国家税收,也有一部分来自于国债收入。

国家预算内投资目前虽然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总投资的比重较低,但它是能源、交通、原材料以及国防、科研、文教卫生、行政事业建设项目投资的主要来源,对于整个投资结构的调整起着主导性的作用。

2.自筹投资

自筹投资是指建设单位报告期收到的用于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和单位、城乡个人的自筹资金。目前,自筹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半以上,已成为筹集建设项目资金的主要渠道。建设项目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应上缴财政的各项资金和国家有指定用途的专款,以及银行贷款、信托投资、流动资金不可用于自筹投资;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并控制在国家确定的投资总规模以内;自筹投资要符合一定时期国家确定的投资使用方向,投资结构去向合理,以提高自筹投资的经济效益。

3.发行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放给股东作为已投资入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是可作为买卖对象或质押品的有价证券。

1)股票的种类

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权益的大小,股票可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

(1)优先股

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较普通股有优先权的股份。优先股的股东按一定比例取得固定股息;企业清算时,能优先得到剩下的可分配给股东的股产。

(2)普通股

在公司利润分配方面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普通股股东除能分得股息外,还可在公司放利较多时再分享红利。因此,普通股获利水平与公司盈亏息息相关。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据此分配股息和获得股票涨价时的利益,且有选举该公司董事、监事的机会,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股东大会的选举权根据普通股持有额计算。

2)发行股票筹资的优点

①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由于股息或红利不像利息那样必须按期付,当公司经营不佳或现金短缺时,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发股息或红利,因而公司融资风险低。

②股票无到期日。其投资属永久性投资,公司不需为偿还资金而担心。

③发行股票筹集资金可降低公司负债比率,提高公司财务信用,增加公司今后的融资能力。

3)发行股票筹资的缺点

①资金成本高。购买股票承担的风险比购买债券高,投资者只有在股票的投资报酬高于债券的利息收入时,才愿意投资于股票。此外,债券利息可在税前扣除,而股息和红利需在税后利润中支付,这样就使股票筹资的资金成本大大高于债券筹资的资金成本。

②增发普通股需给新股东投票权和控制权,从而降低原有股东的控制权。

4.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

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主要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及外资独营等形式。国外资本直接投资方式的特点是: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但要让出一部分管理权,并且要支付一部分利润。

1)合资经营(股权式经营)

合资经营是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同我国的公司、企业在我国境内举办合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由合营各方出资认股组成,各方出资多寡,由双方协商确定,但外方出资不得低于一定比例。合资企业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但不能超出其出资额的一定比例,合营各方按照其出资比例对企业实施控制权、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2)合作经营(契约式经营)

这种经营方式是一种无股权的契约式经济组织,一般情况下是由中方提供土地、厂房、劳动力,由国外合作方提供资金、技术或设备而共同兴办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由双方协商并用协议或合同加以规定。

3)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主要指对海上石油和其他资源的合作勘探开发,合作方式与合作经营类似。合作勘探开发,双方应按合同规定分享产品或利润。

4)外资独营

外资独营是由外国投资者独立投资和经营的企业形式。按我国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在经济特区、开发区及其他经我国政府批准的地区开办独资企业,企业的产、供、销由外国投资者自行规定。外资独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国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照章纳税。纳税后的利润,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5.筹集项目资本金应注意的问题

筹集项目资本金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1)确定项目资本金的具体来源渠道

对于一个工程项目来说,资本金是否落实,或者说是否到位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资本金是否到位,不但决定项目能否开工,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是决定其他资金提供者(如金融机构)的资金是否能够及时到位的重要因素。从前述内容可以看出,一个工程项目的资本金可能来自多种渠道,既可能有投资者自己的积累,也可能有政府的拨款、主管部门的投入或通过发行股票而获得的资金等。但作为一个具体的工程项目,其资本金的来源渠道可能是有限的一个或几个。项目的投资者可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有关信息,确定资本金具体的、可能的来源渠道。

2)根据资本金的额度确定项目的投资额

不论是审批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还是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都要求投资者投入一定比例的资本金,如果达不到要求,项目可能得不到审批,金融机构可能不会提供贷款。这就要求投资者根据自己所能筹集到的资本金确定一个工程项目的投资额。

3)合理掌握资本金投入比例

无论从承担风险的角度看,还是从合理避税、提高投资回报率的角度看,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比例越低越好。所以,投资者在投入资本金时,除了满足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其他资金提供者的要求外,不宜过多地投入资本金。如果企业自有资金比较充足,可以在项目上多投一些,但不宜全部作为资本金。这样不但可以相应地减少企业的风险,而且可以提高投资收益水平。

4)合理安排资本金的到位时间

实施一个工程项目,特别是大中型工程项目,往往需要比较长的时间,短则一到两年,长则两年以上甚至十多年。这就出现一个项目资本金什么时间到位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一个工程项目的资金供应根据其实施进度进行安排。如果资金到位的时间与工程进度不符,要么会影响工程进度,要么会形成资金的积压,从而增加了筹资成本。作为投资者,投入的项目资本金不一定要一次到位,可根据工程进度和其他相关因素,安排资本金的到位时间。

三、项目债务筹资

债务资金是项目法人依约筹措并使用、按期偿还本息的借入资金。债务资金体现了项目法人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它属于项目的债务,是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有权依约按期索取本息,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项目法人对借入资金在约定的期限内享有使用权,承担按期付息还本的义务。

(一)国内债务筹资

1.政策性银行贷款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的,专门为贯彻和配合政府特定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某种特殊政策性融资活动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的政策性银行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长、利率低,但对申请贷款的企业或项目有比较严格的要求。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国家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基础产业项目、支柱产业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农业、水利、铁道、公路、民航、城市建设、电信等行业;基础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煤炭、石油、电力、钢铁、黄金、化工、建材、医药等行业;支柱产业项目主要包括石化、汽车、机械(重大技术装备)、电子等行业中的政策性项目;其他行业项目主要包括环保、高科技产业及轻工、纺织等行业中的政策性项目。在我国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占85%以上。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期限可分为:短期贷款(1年以下)、中期贷款(1~5年)和长期贷款(5年以上),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对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根据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贷款期限可适当延长。国家开发银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颁布的利率规定,对长期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并始终保持优良信誉的借款人,项目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下浮的幅度控制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幅度之内。

中国进出口银行通过办理出口信贷、出口信用保险及担保、对外担保、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对外援助优惠贷款以及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业务,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和金融政策,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和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商业银行贷款

1)商业银行贷款的特点

①筹资手续简单,速度较快。贷款的主要条款只需取得银行的同意,不必经过诸如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批准。

②筹资成本较低。借款人与银行可直接商定信贷条件,无须大量的文件制作,而且在经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变更贷款协议的有关条款,借贷双方可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协商处理。

2)商业银行贷款期限

商业银行和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一般应对贷款期、提款期、宽限期和还款期作出明确的规定。贷款期是指从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到最后一笔贷款本金或利息还清之日止的这段时间,一般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其中1年或1年以内的为短期贷款,1年至3年的为中期贷款,3年以上的为长期贷款;提款期是从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最后一笔贷款本金的提取日止,宽限期是从贷款合同签订生效日起,到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日止;还款期是从合同规定的第一笔贷款本金归还日起,到贷款本金和利息全部还清日止。

若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提出展期,至于是否展期,则由银行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书面的同意证明。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若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若借款人根据自身的还贷能力,要提前归还贷款,应与银行协商。

3)商业银行贷款金额

贷款金额是银行就每笔贷款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授信额度,贷款金额由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提出,银行核定。借款人在决定贷款金额时应考虑3个因素:第一,贷款种类、贷款金额通常不能超过贷款政策所规定的该种贷款的最高限额;第二,客观需要,根据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对资金的需要来确定;第三,偿还能力,贷款金额应与自身的财务状况相适应,保证能按期还本付息。

3.国内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1)信托投资公司贷款

信托投资公司货款是信托投资公司运用吸收的信托存款、自有资金和筹集的其他资金对审定的贷款对象和项目发放的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相比,信托贷款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①银行贷款由于现行信贷制度的限制,无法对一些企业特殊但合理的资金需求予以满足,信托贷款恰好可以满足企业特殊的资金需求。

②银行贷款按贷款的对象、期限、用途不同,有不同的利率,但不能浮动。信托贷款的利率则相对比较灵活,可在一定范围内浮动。

信托投资公司贷款主要有技术改造信托贷款、补偿贸易信托贷款、单位住房信托贷款、联营投资信托贷款及专项信托贷款等。

2)财务公司贷款

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组建又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中长期金融业务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贷款有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两种。短期贷款一般为一年、六个月、三个月以及三个月以下不定期限的临时贷款;中长期贷款一般为1~3年、3~5年以及5年以上的贷款。

3)保险公司贷款

虽然我国目前不论是法律法规的规定,还是现实的操作,保险公司尚不能对项目提供贷款,但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保险公司的资金,不但可以进入证券市场,用于购买各种股票和债券,而且可对项目提供贷款,特别是向有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贷款。

(二)国外资金来源

1.外国政府贷款

外国政府贷款是指一国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向另一国提供的援助性贷款。外国政府贷款的特点是期限长、利率低、指定用途、数量有限。

外国政府贷款的期限一般较长,如日本政府贷款的期限为15~30年(其中含宽限期5~10年);德国政府贷款的期限最长达50年(其中宽限期为10年)。

在政府贷款协议中除规定总的期限外,还要规定贷款的提取期、偿还期及宽限期。

外国政府贷款具有经济援助性质,其利率较低或为零。如日本政府贷款的年利率为1.25%~5.75%,从1984年起,增收0.1%的一次性手续费。德国对受石油涨价影响较大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政府贷款的年利率仅为0.75%。

外国政府贷款具有特定的使用范围,如日本政府贷款主要用于教育、能源、交通、邮电、工矿、农业、渔业等方面的建设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间贷款是友好国家经济交往的重要形式,具有优惠的性质。目前,尽管政府贷款在国际投资中不占主导地位,但其独特的作用和优势是其他国际间接投资形式所无法替代的。但同时也应当看到,投资国的政府贷款也是其实现对外政治经济目标的重要工具。政府贷款除要求贷以现汇(即可自由兑换外汇)外,有时还要附加一些其他条件。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包括世界性开发金融机构、区域性国际开发金融机构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覆盖全球的机构。其中世界性开发金融机构一般指世界银行集团5个成员机构中的3个金融机构,包括国际复兴开发银行(IBRD)、国际开发协会(IDA)和国际金融公司(IFC);区域性国际开发金融机构指亚洲开发银行(ADB)、欧洲开发银行、泛美开发银行等。在这些国际金融机构中,可以为中国提供项目贷款的包括世界银行集团的3个国际金融机构和亚洲开发银行。虽然国际金融机构筹资的数量有限,程序也较复杂,但这些机构所提供的项目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所以项目如果符合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应尽量争取从这些机构筹资。

1)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主要通过组织和发放长期贷款,鼓励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和发展国际贸易,来维持国际经济的正常运行。贷款对象是会员国政府、国有企业、私营企业等,若借款人不是政府,则要由政府担保。贷款用途多为项目贷款,主要用于工业、农业、运输、能源和教育等领域。贷款期一般在20年左右,宽限期为5年左右。利率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贷款额为项目所需资金总额的30%~50%。

在一般情况下,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为了减少风险,对单一项目的贷款一般不超过总投资额的50%,除特殊项目外,绝对金额不超过4亿等值美元,其余外汇资金可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担保,贷款国政府作为贷款人,在国际市场上筹集,由于以主权国家作为贷款人,因而能获得优惠贷款。

2)国际开发协会

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对象为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在765美元以下的贫穷发展中国家会员国或国有和私营企业。贷款期限为50年,宽限期为10年,偿还贷款时可以全部或部分用本国货币。贷款为无息贷款,只收取少量的手续费和承诺费。

3)国际金融公司

国际金融公司的宗旨是通过鼓励会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会员国生产性私营企业的发展,来促进经济增长,并以此补充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各项活动。

国际金融公司的投资目标是非国有经济,投资项目中国有股权比例应低于50%。一般要求企业的总资产在2 000万美元左右,项目投资额在1 000万美元以上,项目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有着清晰的主营业务和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投资的重点是:

①通过有限追索权项目筹资的方式,帮助项目融通资金;

②鼓励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中国本土私营企业的发展;

③投资金融行业,发展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使其能达到国际通行的公司治理机制和运营的标准;

④支持中国西部和内陆省份的发展;

⑤促进基础设施、社会服务和环境产业的私营投资。

4)亚洲开发银行

亚洲开发银行是亚洲、太平洋地区的区域性政府间国际金融机构。亚洲开发银行的项目贷款包括以下两类:

(1)普通贷款

普通贷款即用成员国认缴的资本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款及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向成员国发放的贷款。此种贷款期限比较长,一般为10~30年,并有2~7年的宽限期,贷款利率按金融市场利率计算,借方每年还需交0.75%的承诺费,在确定贷款期后固定不变。此种贷款主要用于农业、林业、能源、交通运输及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

(2)特别基金

特别基金即用成员国的捐款为成员国发放的优惠贷款及技术援助,分为亚洲发展基金和技术援助特别基金。前者为偿债能力较差的低收入成员国提供长期无息贷款,贷款期长达40年,宽限期10年,不收利息,只收1%的手续费。技术援助特别基金资助经济与科技落后的成员国,为项目的筹备和建设提供技术援助和咨询等。

3.外国银行贷款

外国银行贷款也称商业信贷,是指从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外国银行借入的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条件优惠,但不易争取且数量有限。因此,吸收国外银行贷款已成为各国利用国际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目前,我国接受的国外贷款以银行贷款为主。

外国商业信贷的利率水平取决于世界经济中的平均利润率和国际金融市场上的借贷供求关系,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国际间的银行贷款利率比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要高,依据贷款国别、贷款币种、贷款期限的不同而又有所差异。

国外银行在提供中长期贷款时,除收取利息外,还要收取一些其他费用,主要有:

1)管理费

管理费也称经理费或手续费,是借款者向贷款银团的牵头银行所支付的费用。管理费取费标准一般为贷款总额的0.5%~1.0%。

2)代理费

代理费指借款者向贷款银团的代理行支付的费用。代理费多少根据贷款金额、事务的繁简程度,由借款者与贷款代理行双方商定。

3)承担费

承担费是指借款者因未能按贷款协议商定的时间使用资金而向贷款银行支付的、带有赔偿性质的费用。

4)杂费

杂费是指由借款者支付给贷款银团的牵头银行的、由于其与借款者联系贷款业务所发生的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和宴请费等)。杂费根据双方认可的账单支付。

国际间银行贷款可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其划分的标准是:短期贷款的期限在1年以内,有的甚至仅为几天;中期贷款的期限为1~5年;长期贷款的期限在5年以上。银行贷款的偿还方法主要有到期一次偿还、分期等额偿还、分次等本偿还和提前偿还4种方式。

银行贷款所使用的货币是银行贷款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贷款货币的选择上,借贷双方难免有分歧。就借款者而言,在其他因素不变的前提下,更倾向于使用汇率趋于贬值的货币,以便从该货币未来的贬值中受益,而贷款者则相反。

4.出口信贷

出口信贷也称长期贸易信贷,是指商品出口国的官方金融机构或商业银行以优惠利率向本国出口商、进口方银行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贴补性贷款,是争夺国际市场的一种筹资手段。出口信贷主要有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卖方信贷是指在大型设备出口时,为便于出口商以延期付款的方式出口设备,由出口商本国的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信贷。买方信贷是由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方银行所提供的信贷。

5.混合贷款、联合贷款和银团贷款

混合贷款也称政府混合贷款,它是指政府贷款、出口信贷和商业银行贷款混合组成的一种优惠贷款形式。目前各国政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贷款,大都采用这种形式。此种贷款的特点是:政府出资必须占有一定比重,目前一般应达到50%;有指定用途,如必须进口提供贷款的国家出口商的产品;利率比较优惠,一般为1.5%~2%,贷款期也比较长,最长可达30~50年(宽限期可达10年)。贷款金额可达合同的100%。比出口信贷优惠;贷款手续比较复杂,对项目的选择和评估都有一套特定的程序和要求,较之出口信贷要复杂得多。

联合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世界性、区域性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各国的发展基金、对外援助机构共同联合起来,向某一国家提供资金的一种形式。此种贷款比一般贷款更具有灵活性和优惠性,其特点是:政府与商业金融机构共同经营;援助与筹资互相结合,利率比较低,贷款期比较长;有指定用途。

银团贷款也称为辛迪加贷款,它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国际商业银行参加,共同向一国政府、企业的某个项目(一般是大型的基础设施项目)提供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一种贷款。此种贷款的特点是:必须有一家牵头银行,该银行与借款者共同议定一切贷款的初步条件和相关文件,然后再由其安排参加银行,协商确定贷款额,达成正式协议后,即把下一步工作移交代理银行;必须有一个代理银行,代表银团严格按照贷款协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并执行按各行出资份额比例提款、计息和分配收回的贷款等一系列事宜;贷款管理十分严密;贷款利率比较优惠,贷款期限也比较长,并且没有指定用途。

(三)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或资本租赁,是指不带维修条件的设备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购入设备相类似,实质上是承租者通过设备租赁公司筹集设备投资的一种方式。

在融资租赁方式下,设备(即租赁物件)是由出租人完全按照承租人的要求选定的,所以出租人对设备的性能、物理性质、老化风险以及维修保养不负任何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出租人在租期内分期回收全部成本、利息和利润,租赁期满后,出租人通过收取名义货价的形式,将租赁物件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1.融资租赁的方式

1)自营租赁

自营租赁也称直接租赁,其一般程序为:用户根据自己所需设备,先向制造厂家或经销商洽谈供货条件,然后向租赁公司申请租赁预约,经租赁公司审查合格后,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由租赁公司支付全部设备款,并让供货者直接向承租人供货,货物经验收并开始使用后,租赁期即开始,承租人根据合同规定向租赁公司分期交付租金,并负责租赁设备的安装、维修和保养。

2)回租租赁

回租租赁也称售出与回租,是先由租赁公司买下企业正在使用的设备,然后再将原设备租赁给该企业的租赁方式。

3)转租赁

转租赁是指国内租赁公司在国内用户与国外厂商签订设备买卖合同的基础上,选定一家国外租赁公司或厂商,以承租人身份与其签订租赁合同,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将该设备转租给国内用户,并收取租金转付给国外租赁公司的一种租赁方式。

2.融资租赁的优缺点

1)融资租赁的优点

①可迅速取得所需资产,满足项目运行对设备的需求。

②由于租金在很长的租赁期间内分期支付,因而可有效缓解短期筹集大量资金的压力。

③租金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可使企业获得税收上的利益。

2)融资租赁的缺点

①由于出租人面临承租人偿债和出租设备性能劣化的双重风险,因而融资租赁的租金通常较高。

②在技术进步较快时,承租人面临设备性能劣化而不能对设备性能进行改造的障碍。

(四)发行债券

债券是债务人为筹集债务资金而向债券认购人(债权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以确定的利率向债权人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债券是项目法人筹集借入资本的重要方式。

1.债券的种类

债券的主要分类见表2.2。

表2.2 债券的划分标准与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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