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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金的筹措及其性质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是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范畴。

3.7.1 项目资金的筹措及其性质

3.7.1.1 项目资金的筹措渠道

1.国家财政拨款

我国进行的土地整理,主要是由国家立项和国土资源部门或其授权的所属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的,所需的投资由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这是当前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最主要的来源。主要来源渠道有如下3方面。

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这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2)耕地开垦费

这是指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缴纳的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的费用。这项费用是用于保证耕地占补平衡的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批准减缴、免缴,不得侵占、挪用。

3)土地复垦费

这是指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不合格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其中,基本建设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破坏的土地其土地复垦费从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土地复垦费专款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自筹资金

为了保障土地整理事业的持续发展,国家在不断加大对土地整理投入的同时,也将引入市场运行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包括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土地整理工作的投入,逐步建立起土地整理多元化投融资渠道。

3.7.1.2 项目资金的性质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是专项用于土地整理项目实施的资金,属于专项资金范畴。土地整理项目资金既具有一般专项资金所共有的基本特征,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资金来源的固定性

土地整理项目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资金作保障,因此,在项目纳入实施计划的同时,也确定了其资金来源渠道,除非项目实施计划和投资人发生变更,否则,已确定的资金来源渠道不会发生改变。

2.资金使用的限制性

投资人和资金供给者对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做了限制性的规定,包括对资金使用范围、开支标准、资金最高耗费量和应取得的项目建设成果等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以法规、制度、计划、预算、合同等形式分别体现的,对有关各方都具有约束力。对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保证完成项目任务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控制使用资金。

3.资金运行的单向性

土地整理项目资金的运行过程是单向性的,即从资金的取得到使用和耗费,再到核销,是沿着单向轨迹运行的,不能形成资金的循环周转。这是由土地整理项目的公益性质决定的。这一点在国家全额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上表现得最为明显,项目建设完成后,按照土地权属关系将土地和配套设施无偿地移交给农村集体使用,已耗费的资金则作为财政性专项支出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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