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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国企管理一瞥

时间:2022-0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意大利国家参与部是国家统一管理国有企业的专门部门。参与部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如法国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来自政府行政部门。芬兰在国有企业内部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一重是经济财政部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监督员经部长授权行使部长的部分权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二重是行业主管部门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或特派员,专门对国有企业的技术和投资进行过程监督及事后管理。

总体上说,各国的国有企业数量较少,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较小,主要分布在交通、通讯、能源、金融、国防、高科技等公用事业及基础产业部门,承担着较重的社会责任和经济责任,对国家政权的巩固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和国有企业进行严格的管理。

对国有企业领导人进行管理,国外一般有两种基本的模式。

一是公务员管理模式。日本、英国、意大利、联邦德国、荷兰、土耳其、比利时、奥地利、印度、菲律宾、新加坡等国家国有企业领导人明确为公务员,以便加强管理。

日本国有企业大都依据特别法律建立,政府根据这些法律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中央直接经营的企业,如邮政、林业、印刷、造币等企业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无论在人事管理和工资待遇上都与政府机关一样,都受国家公务员法的严格约束,一切人事都掌握在政府手中。

英国政府是借助于企业董事会来对国有企业进行控制。国有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由主管大臣直接任命,其他成员也大都由主管大臣选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其工资待遇按公务员标准由主管部长与财政部长协商确定。

意大利国家参与部是国家统一管理国有企业的专门部门。参与部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国家对国家控股公司实行人事任免,控股公司的董事长由总理或参与部部长提名,经总统或部长会议任命,董事会成员和执行委员会成员均由政府任命,纳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

新加坡主要通过人事参与对国有企业进行间接管理。政府设有一个董事会,专门负责任命国有企业的董事长,聘任政府有关官员和社会名士、专家组成国有企业董事会。政府通常指派有关部门的常任秘书兼任公司董事会主席或董事,兼职不兼薪,以普通董事的身份表达意见和投票。董事长、董事会主席、董事都列入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

此外,联邦德国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属于公务员,他们个人不拥有资金。荷兰国有企业的重要管理人员由政府或主办部的部长依据特别法规来任免。菲律宾明确把国有企业职员定位为国家公务员。奥地利的联邦企业雇员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瑞典政府则把国有企业分为公益性企业和竞争性企业,并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方式。瑞典的铁路、邮政、电讯等公益性企业分别由交通部、电讯部直接管理。这些企业作为政府的组成部门,企业的雇员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待遇。竞争性的国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则按《企业法》组建,并按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全资企业的董事会人选,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决定或上报议会批准。国家控股的企业,由主管部牵头与主要股东协商提出董事会人选,由主管部决定或上报议会批准,最后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予以公布。

二是非公务员管理模式。法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泰国等国都属这种管理模式。

美国的国有企业有40家,每个公司均由国会单行立法,规定其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和独立法人地位,明确企业、政府、国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政府可以派出或任命公司的董事长、董事,甚至有的董事长由总统任命。

法国国有企业一般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国家通过选派代表参加企业董事会,任命董事长人选的提名,保证国家对企业的领导权。在国家控股100%或90%以上的企业里,董事长由国家直接任命。企业董事长在作出重大决策时,一般都要与政府有关部门磋商。如果遇有严重的意见分歧,董事长拒绝执行政府的意见,董事长可自动辞职,政府也可撤换董事长。

加拿大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是《财政管理法》,该法规定政府有权任命或罢免国有企业董事会成员、总裁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既可以从公职人员中任命,也可以从私有企业具有管理知识经验的人中任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奖金及奖励由政府确定。

新西兰1986年制定的《国有企业法》规定,财政部和国有企业部是国有企业的持股人,企业由这两个部共同任命的董事会负责。爱尔兰国有企业的所有董事成员都是由政府或个别部长来任命的。

选任国有企业领导人,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和渠道,但大体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从政府行政部门中产生。如法国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多来自政府行政部门。另一种是从私营经济部门中选拔人才来管理国有企业。比如意大利就明文规定议会会员、地区官员、国家各部门公务员、法官、律师等不得担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这实际上规定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只能来自于私营企业。

在对国有企业领导及雇员加强管理的同时,各国还采取不同的措施,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

一是由专家组成董事会,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比如芬兰就对国有企业进行了机构改革,取消了原产生于企业内部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由来自企业外部的专家组成董事会行使国家监督权力。

二是建立完备的监督和核查机制。芬兰在国有企业内部实行严格的审计制度。在每个较大的企业,都设有一个向董事会负责的审计机构,该机构有权审查公司所有账目,审计结果直接报告股东大会。在企业内部还设有直接向总经理负责的内部审计体系,负责对企业内部各部门的财务实行监督。这种体制保证了芬兰国有企业具有较高的企业道德水准,有效地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法国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稽核措施更加严厉,设立了三重监督系统。一重是经济财政部向国有企业派驻国家监督员,监督员经部长授权行使部长的部分权力,检查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二重是行业主管部门向国有企业派出国家稽查员或特派员,专门对国有企业的技术和投资进行过程监督及事后管理。三重是国家审计法院专有账户法庭的财务稽查员检查企业的会计账目,审核财务收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进行效益评估。

三是转换经营机制。各国国有企业较之于私营企业,更容易受到官僚主义、贪污、政府过度干预和低效率的影响,容易造成亏损或破产。因此,痛下决心转换经营机制就成了一些政府和国有企业管理层有识之士的共识。日本对吃大锅饭的“三公社”(烟草公社、电信电话公社和国有铁道公社)实行民营化;法国对雷诺公司实行“资本开放”,推行“大众股东制”。而出售国有企业股份则是各国政府首选的措施之一。这种办法不仅获得了用于弥补国家财政亏空的宝贵资金,而且政府获得了对国有企业再投资的本钱。英国对原有的国有企业实行出售股份的私营化改革后,已筹集到640亿英镑(约合1024亿元)的巨资。而在私营化改革之前,政府每年对亏损企业的补贴达43亿美元。葡萄牙从1989年至1998年,两届政府共拍卖了48家大型国有企业,总收入达179亿欧元,由此使葡萄牙经济中所含公有经济成分下降了一半,但国有企业的实力实际上得到了加强,企业的盈利能力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综观各国,虽然做法各异,但想方设法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和国有企业的管理与监督则是共同的。他们在这方面的成功经验值得我们认真加以借鉴。

(原载于《党风建设》200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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