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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公债结构管理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国外公债的结构,是指国外公债在期限、利率、债权、币种等方面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对比关系。适度的外债规模并不能保证债务结构的优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同样可能产生债务风险,因此,结构管理对于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对外债利率结构的控制也是外债结构管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内容。外债的利率结构主要是指固定利率债务和浮动利率债务分别在总债务中占的比重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

第三节 国外公债结构管理

所谓国外公债的结构,是指国外公债在期限、利率、债权、币种等方面的分布情况和数量对比关系。适度的外债规模并不能保证债务结构的优化,不合理的债务结构同样可能产生债务风险,因此,结构管理对于加强外债风险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考察问题的角度不同,国外公债的结构主要有期限结构、利率结构、债权结构、币种结构、国别结构、投向结构等,这里主要对前四种结构的管理进行阐述。

一、国外公债的期限结构

国外公债的偿还期限由长、中、短期构成,期限结构即指长中短期外债分别占国外公债总额的比重。按照一般的分类方法,短期债务是指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债务,主要用于商品进出口中的资金周转或商品生产过程中资金的临时性缺口。中期债务是指借款使用期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包括五年)的债务,一般用于投资回收期在五年以内的生产项目。长期债务是指借款使用期在五年以上的债务,最长借款期限可以达到50年,主要用于生产建设周期较长、投资规模较大的基础设施建设。

研究国外公债的期限结构,主要是因为不同期限的外债具有不同的性质,从而会对一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一般来说,短期外债采用市场浮动利率,对于借贷双方来说,不必每次借款都签协议,而是双方预先签订一个短期借款授信额度,在额度内,贷款可以循环使用。个别情况下,借款人使用短期借款的金额可以超出授信额度,称为借款透支。短期债务通常是在结算、贸易中形成的,绝大部分债权人是企业、公司。由于借款人可以在额度内随时提取,贷款人在几个月甚至几天内就可以抽回短期资金,因此短期外债的流动性强,在经济处于繁荣时期容易累积,一旦经济陷入萧条,对外出口困难,更需要短期借款以弥补国际收支逆差,从而形成偿债高峰。

从外债管理比较成功的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短期债务控制在总债务的20%左右为宜。一旦超过25%,意味着该国短期债务比重过大,遇上资金周转不灵,容易引起偿债困难,甚至导致债务危机。1982年发展中国家的短期外债占总外债的40%,在商业银行感觉有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时,便开始从短期信贷回收资金,使债务国陷入资金的严重不足,不能追加新投资,也不能采取借新还旧措施,从而导致债务危机的爆发。为了解决短期外债比重过大的问题,有的国家对私营企业所借的外债规定了最短偿还期和保证金要求,有的国家具体规定了可以接受的信贷期限并允许使用信贷项目来控制贸易信贷的获得,还有的国家为企业核定使用短期信贷的限额,实行余额管理,或是规定使用短期外债的单位上缴中央银行部分准备金等等。

长期外债有利于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作出统筹安排。比如,对国民经济中的薄弱部门以及能源、交通等重点基础设施的投资一般时间较长,短期内又难以受益,这就需要长期性贷款,以尽可能在借入资金投资发挥效益后偿还。长期债务还便于管理,不像短期债务那样变动不定。当然,如果长期债务规模过大,还款期限过于集中,也会形成偿债高峰。因此,对外债期限结构的管理,不仅在于控制短期债务的增长,而且还要保持整体债务期限的均衡分布。为此,一些国家建立了贷款年期分布监察系统,当预测到未来某一年的还本付息金额达到较高水平时,便规定借款人不能再借入短于那一年还本的外债,或者使用“停止付款期条款”,延长本金偿还期。采用期限调换业务也是避免出现还本付息高峰的有效措施。即通过使用调期和债务重组等金融手段来实现长短期资金的相互融通和债务长短期限的互相搭配。

总而言之,一个国家要加强对外债期限结构的管理,必须使现有债务的偿还期保持比较均匀的分布,避免形成偿债高峰,短期债务与长期债务要保持适当比例,一般来说短期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不应超过25%,对于借款单位和借款项目来说,借款期限应当尽量与投资回收期保持一致,短期借款只能用于资金周转,不能用于长期项目投资。

二、国外公债的利率结构

债务利息是债务总成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外债的利率高低、债务的利率结构是否合理,不但直接影响债务利息的支付数额,而且如果控制不当,一旦市场利率突然变化,债务的偿还都会出现问题。因此,对外债利率结构的控制也是外债结构管理的一个相当重要的内容。外债的利率结构主要是指固定利率债务和浮动利率债务分别在总债务中占的比重以及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固定利率是在借款时由借贷双方确定的在整个借款期内固定不变的利率。浮动利率则是在借款期内根据国际金融市场情况随时可能变化的利率。一般来说,合理的债务利率结构应该是固定利率债务占外债总额的70%~80%以上,浮动利率债务约占20%~30%。

固定利率债务的一大优点是预先可以确定利息支付总额,从而能够比较容易计算筹资成本,并且比较稳定,便于管理和控制。在市场利率处于低谷或相对较低时,借款人以固定利率借入资金,可以降低筹资成本。如果在市场利率较高时以固定利率借款,借款人可能在市场利率回落时蒙受高利差的损失。这种情况下可以利用利率掉期工具,即通过用浮动利率的利息支付方式换取固定利率的利息支付方式来降低利息支出。不少借款人就是通过这种方法获得了通常比直接筹措浮动利率的资金更为优惠的条件,以此增加固定利率的债务比重,改善总体债务的利率结构。

浮动利率债务较为复杂,不同的国际资金市场有不同的市场基础利率,最普遍的是美元浮动利率,是以三个月或六个月伦敦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的。此外,近年来选用其他市场的基础利率的也较多,主要有东京市场的长期优惠贷款利率、纽约市场的美国优惠利率、香港市场的同业优惠利率和新加坡的同业拆借利率等。借贷双方要根据自己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测来确定浮动利率的条件,一般用某一市场的基础利率“加”或“减”一定的利差来表示。与固定利率债务相比,浮动利率债务灵活性较强,但它受外部条件(主要是国际利率市场的利率变动)的影响较大,风险也大。如果国内经济不景气,而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又持续上升,债务国债务负担就会加重。1982年债务危机爆发前,拉美国家就是因为浮动利率债务比重过高,而从1978年到1982年国际金融市场利率长期居于高位,使得拉美国家的债务利息负担过于沉重,造成偿债困难。另外,浮动利率债务不便于对外债的宏观控制,使得债务总额变幻不定,难以计算偿债年度的准确偿还额。但这并不是说不能采用浮动利率借款。当国际金融市场的基础利率出现下降趋势时,偿还浮动利率债务可以得到少付利息的好处。而且,借款的利率结构有时并不单纯取决于借方,如果国内急需资金,借入适量的浮动利率债务也未尝不可,关键是要保持债务利率结构的均衡。

总之,在举借外债时选用何种利率,要根据整个国家的外债利率结构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以及国内融资需要等因素来综合决定。必要时可以运用利率调换工具调整不合理的利率结构,使固定利率债务和浮动利率债务保持总体平衡。

三、国外公债的债权结构

外债的债权结构主要是指外债的债权人分布,即不同类型的贷放者主体的构成。国外公债的债权人通常包括外国政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商业银行、工商企业、外国公民等等。不同类型的债权人,其贷款各具特点。

政府贷款又称“双边贷款”,主要是指一国政府利用国库资金向另一国政府提供的、具有双边经济援助性质的长期、低息优惠贷款,还包括各国政府为支持本国商品出口,以低利对本国出口商品或外国进口商品给予的信贷。通常借款国是发展中国家,贷款国是西方发达工业国家。政府贷款的最大特点是带有援助性,一般利率较低甚至无息,期限较长。我国自1979年开始利用外国政府的贷款以来,先后接受过比利时、日本、丹麦、科威特、美国、前苏联等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其中比重较大的是日本海外协力基金贷款和日本输出入银行的能源贷款,贷款余额已近60亿美元。这些贷款期限在10~30年不等,宽限期在3~10年,利息为无息和低息两类。如澳大利亚政府1981年向我国提供的贷款,贷款期为8年的,属无息贷款,宽限期为2年;贷款期为12.5年的,年利率为1.5%,宽限期为2.5年;贷款期限为20年的,年利率为3.75%,宽限期为15年。尽管政府贷款的经济条件较为优惠,但它政治性较强,是为一定的政治外交关系服务的,一般是在借款国和贷款国两国政治外交关系良好的情况下发放,且带有一定的附加条件。如贷款国规定借款人必须将贷款的全部或部分用于购买贷款国本身的设备、物资、专利技术及支付咨询服务费用等,以此增加贷款国的商品、劳务输出;有些政府贷款协议允许借款人可以不在贷款国采购物资,但规定了合格货源国别及贷款的用途。所谓合格货源国别,就是允许借款人向规定的国家招标购买有关的物资和劳务。如日本政府贷款协议中规定合格货源国别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所有成员国,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规定的发展中国家。只有极少数国家的政府贷款允许借款人自由地在国际市场进行采购。另外,政府贷款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一般须借款人先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实施计划书,向贷款人提出申请,经贷款国政府审查认可,作出承诺,最后由两国政府就贷款条件举行双边会谈,达成协议,通过两国政府换文后签字生效,这一过程需要较长时间。政府贷款的数量也是有限的。

一国在借入外国政府的贷款时,不仅要看其利率,还要从年限、贷款形式等方面作出判断。政府贷款如果偏重于某种资本货物的出口信贷,通常会使借款国的投资格局产生畸形发展。

国际金融组织是指由多国共同举办,为达到共同目标在国际上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目前主要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所属的有关机构、联合国组织的一些直属和专门机构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即指这些机构提供的贷款,又称“多边贷款”,其贷款条件介于政府贷款与私人贷款之间,不如政府贷款优惠,但比起私人贷款则要优惠得多。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共同目标是促进会员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减轻贫困,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在共同目标下,这些机构又各有分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是对成员国的汇率安排和国际收支政策等方面进行监督、协调,其贷款主要限于解决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短期资金需要,用于贸易和非贸易经常项目支付。贷款形式也较为独特。各国向基金借款和还款采取“购买”与“购回”方式。当借款国向基金借取其他成员国的货币或特别提款权时,要用等值的本国货币申请换购,即“购买”;还款时则以外币购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现在基金要求不论以何种货币发放贷款,均以特别提款权计值,偿还时利息也以特别提款权缴付。我国于1980年重回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当年出现国际收支逆差时,经与基金磋商,就借用了4.5亿特别提款权的信用贷款,后因国际收支形势好转提前还清。

世界银行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和国际金融公司三个机构组成。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缴纳的股金和国际市场上筹措的资金,其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摆脱贫困所需的长期生产性投资,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用于解决成员国短期国际收支不平衡的资金相互配合。国际开发协会的宗旨是专门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国家提供比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条件更为优惠的长期无息贷款,以减轻这些国家的国际收支负担,促进其经济发展,提高居民生活水平。该协会的资金来源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会员国认缴的股金,其他经济发达的成员国提供的补充资金(捐赠形式)和特别捐赠,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从其纯收益拨来的赠款,这些资金来源都是无偿的,为协会提供优惠信贷奠定了基础。协会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长期无息优惠贷款,指贷给会员国政府,每年只收0.175%的手续费,对未用部分的信贷收0.5%的承担费,贷款期限30~40年不等,宽限期为10年。协会在1987年规定,年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805美元,协会就不再提供信贷资金。国际金融公司是一个主要对发展中国家的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提供贷款和参与投资的国际金融机构,业务形式包括普通贷款、股份投资、辛迪加贷款和联合投资等,其贷款不需政府担保,期限一般为5~15年,利率一般高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而略低于国际金融市场利率,对贷款未用部分每年征收1%的承诺费。公司对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该企业资本总额的25%。公司对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比较灵活,评估只是一般性的,对项目的采购也不要求国际间竞标,签订采购或有关工程合同后,即可提供贷款,一般为自由外汇,以美元为记账单位,偿还使用美元。

此外,还有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其宗旨是筹集更多资金,以优惠条件扶持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基金特别强调增加粮食生产(包括畜牧业、渔业)、消除贫困和营养不良的目标,其资金原则上不能用于国营企业或为私人资本发展盈利事业。农业发展基金的贷款项目一般都要委托其他国际机构作为合作机构共同进行评估和监督项目的执行。用贷款采购设备、招聘专家通常采取国际招标的方法。贷款的支付和偿还均以特别提款权作为记账单位,贷款的利息和服务费均从实际使用贷款之日起按已支付的金额定期偿付。我国自1980年1月加入国际农业发展基金会成为其会员国以来,曾借入该组织少量贷款,年利率一般在1%~4%之间,偿还期有20年、50年,贷款全部用于农业项目。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充足,条件优惠,是我们应当积极争取的贷款,同时应结合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争取取得国际金融组织中不同机构、不同种类的贷款,从某一机构取得的贷款的内部结构也应保持适当平衡。

私人贷款主要包括一切外国的企业、银行、公司、机构等向我国提供的贷款,其形式包括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我国在国外向私人机构发现的债券、国际金融租赁、买卖方信贷等。私人贷款最明显的优势是资金供应充沛,借取方便,每笔贷款的金额较大,独家银行提供的商业贷款每笔金额为几千万美元,银行贷款每笔金额可达5亿美元和10亿美元。但私人贷款的期限较短,一般在10年以下,利率较高,且多以浮动利率偿还利息,借款人又分布在国内各地,因此必须对这种债务严加控制。许多第三世界国家正是由于政府没能对私人债务严加控制,导致债务结构恶化,债务成本加大,造成了经济发展不稳定的局面。

总的来说,私人贷款的条件不及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我们在举借外债时应尽量争取后两种贷款,当这两种贷款不能满足需要时,再向私人机构借债,以降低债务成本。

四、国外公债的币种结构

外债的币种结构是指外债是以哪些外国货币表示的,以及各不相同的外币表示的债务占总债务的比例关系。由于这些币种之间汇率的变动,导致不同币种的债务发生变化。因此,我们要研究的外债币种结构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汇率不定的情况下保持合理的币种结构,从而避免因不同币种汇率的变化所导致的损失。

外债币种结构的管理要把握两条原则。一是要保持整体外债的软硬货币搭配,适当控制趋于坚挺的货币在外债中所占的比例,实现币种结构多元化。借款和发行债券都有货币选择问题,即在借款或发行债券时是利用汇率呈下降趋势的软货币,还是采用汇率呈上升趋势的硬货币。如果单从汇率考虑,当然是使用软货币借款或发行债券对借款者有利,因为使用软货币借款或发行债券到期还本时由于货币贬值,本金的价值减少,实际上等于少还一部分本金。但由于利率因素影响,软货币借款和债券的利率一般比硬货币借款或债券的利率高,有时软货币借款和债券由于高利率因素使本金加利息扣除贬值因素还可能比硬货币借款和债券的代价高。软硬货币在一定条件下还可能发生相互转化,当时是软货币,将来可能是硬货币,而且“软”、“硬”也是相对的,一种货币比起这种货币可能是硬的,但比起另一种货币来又可能是软的。所以外债币种结构的选择不能以当时的“软”、“硬”货币为标准,而应以外债币种分散于诸种货币并有适当比例为标准。当前,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美元和日元仍是两大对抗货币,其中任何一方升值或贬值都会直接影响对方,导致其他货币的汇率变化,对债务国的还本付息产生直接的影响,所以要保持美元债务和日元债务的适当平衡。此外,德国马克、港币、瑞士法郎、英镑等货币也存在相对的软硬时期,保持这些货币的合理搭配也是外债币种结构管理的重要内容。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曾因外债币种结构的不合理承担了汇率变动的损失,后来它们总结了经验,不少发展中国家将其币种结构转向多元化。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开始上升,美元利率又居高不下,当时发展中国家就降低美元借款的比重,增加其他货币的借款。以印度尼西亚为例,从1980年开始,印度尼西亚将其债务由集中美元转向其他货币,以日元为主。到1985年,其外债总额中只有31%是美元,日元占32%。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在1981-1984年间,印度尼西亚从借款货币由美元转向其他货币中获得的好处有27亿美元。但单在1985年一年,由于美元回落,日元上升,印度尼西亚在账面上损失达26亿美元。从印度尼西亚这一得一失中可以看出,外债币种分散化确实有好处,但在确定币种结构时,不能仅考虑货币当时的汇率,还要考虑利率和预测未来汇率的变化。

外债币种结构管理的第二个原则,是力求使借入时的货币、使用时的货币和收益时的货币保持一致,这样可以避免汇率变动的损失。借款的货币在运转过程中有三次选择过程:借入时的货币、使用时的货币和收益时的货币。借款人为了自身还款的安全,应尽可能使这三者保持一致,这样可以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如一家工厂向外借入美元资金,到德国用马克购买机器,而其产品则运到日本收取日元的货价,显然这要冒很大的汇率风险。如果这家工厂一定要到德国购买机器,那么它就应尽可能借入德国马克,而将产品销往德国以收取同一货币的货价;如果产品只能销往日本,那它就应尽力借入日元而到日本购买机器;同样,如果只能借到美元的话,那就应到美国购买机器和以美元销售产品。作为国家整体外债的货币构成来说,对外借款的币种结构与本国出口收汇的币种结构保持一致是一条重要原则,此外还要考虑国家外汇储备的币种结构,应按一国的贸易格局确定其币种构成。要按出口收入的货币种类借款,按进口计价所用货币掌握储备。这样,若一个出口市场的货币升值,借款人这种货币的债务会随之增加,但同时借款人在这个市场的贸易额也会随之提高,这就适当补偿了偿还额增加所带来的损失。

适当安排外债币种结构的实质就是要保持外债币种的适度平衡,避免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而当人们还无法预料未来哪种货币汇率会上涨或下跌时,一个稳妥的办法就是保持不同币种外债的适当比例。在这种适当平衡中,当到期偿还外债时,就可以变动币种结构,兑换不同货币偿债,以达到汇率上涨的外债和汇率下跌的外债损失和收益互相抵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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