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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教师语言倭化的策略

时间:2022-12-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学生的隐忍压抑和逆来顺受在无形中助长了教师语言倭化行为。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误解、漠视甚至敌视是造成教师语言倭化现象的重要原因。多管齐下,才能更好地化解教师语言倭化现象。在立法遏止教师语言倭化方面,地方法规已先行了一步。

(一)加强师德教育,提升教师的职业精神

语言是一种外在风格和内在涵养的综合体现,是教师与学生进行思想交流与信息传递必不可少的工具。教师对学生的语言倭化表面上看是教师批评学生、教育学生的一种教育手段,而客观上造成了学生身心伤害,破坏了师生信任关系。因此,教师的语言倭化现象凸显出教师自身语言修养的不足,反映出教师职业道德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匮乏与缺失。教育是一项神圣的事业,教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教师必须是“善的代表”“美德的化身”,必须具备更高的道德素质。而做一个有崇高师德的人,首先从教师语言做起。当然,这里说教师要求语言文明,不等于在学生犯错时不能进行批评教育,而是要求教师做到批评与责罚有度。作为新时期的人民教师,必须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升教师道德人格,彻底抛弃陈腐落后的教育理念,树立“为了一切学生”的教育理念,主动建立一种平等、和谐的民主型师生关系。同时,提高教师自身心理素质、正确缓解心理压力也是当务之急。这就要求教师能在日常工作中养成健康的个性心理品质,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适时适度地调节好自己的情绪,能够以乐观、开朗、自信、宽容、平等、谅解的心态对待学生及其过错和无知。这一方面有助于教师保持自身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教育学生、感染学生,使学生感到愉悦,消除逆反心理,愿意与教师亲近,最终达到预期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这样一来,教师和学生都感到心情愉悦欢快,语言倭化现象自然而然就会大大减少了。

(二)健全师生交流机制,增强学生的权利意识

在学校实际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由于受到传统“师道尊严”观念的影响,尤其是教师在体力、智力、学识、社会地位等方面的优势,师生关系必然存在不平等性。教师是教学的主导者和学生成长的引领者,处于强势地位;而学生大多是未成年人,是被教育和被引导的一方,处于被动服从地位。因此,大多数学生在遭遇教师语言倭化时会选择息事宁人、忍气吞声,不敢也不会提出或寻求救济途径,更不知道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学生的隐忍压抑和逆来顺受在无形中助长了教师语言倭化行为。鉴于此,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学生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的觉醒必须建立在与教师权利进行良性互动的基础之上,必须建立在学生对其自身合法权利和教师权利关系的认知基础上。为此,家庭、学校、政府责无旁贷,应该齐心协力、相互协作,共同唤醒学生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使学生清楚知道自己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和教师的权利范围,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只有学生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自我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保护能力的不断提高,才有可能减少甚至杜绝老师语言倭化现象产生。

同时,加强师生主动对话意识,建立师生平等的沟通与交流机制也很重要。教师与学生之间的误解、漠视甚至敌视是造成教师语言倭化现象的重要原因。而一切的误解、漠视甚至敌视都源于缺少交流与沟通。教师面对的是一个班集体,学生众多,加上备课、授课、批改作业等繁重的教学任务,客观上难以把主动对话落实到每一位学生身上。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就要在学习过程中摆脱害羞、害怕、恐惧等心理,适当表现出沟通动机的需求心理,主动与教师进行沟通与交流,主动参与课堂活动,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以获得教师对自己学习、生活以及情感等方面的指导,以便更好地完善自己,更好地健康成长。另外,学校要积极提升互联网与信息技术,建立网络交流平台,提供师生沟通平台,及时疏导师生之间的误会与矛盾。多管齐下,才能更好地化解教师语言倭化现象。

(三)完善法律与制度,增强制度的约束力

在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基本法中,能够看到对教师行为包括语言的一些限制性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以上法律规定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但是这些规定都比较模糊,并没有明确把教师语言倭化纳入其中,也没有明确列举具体的禁止性条款及规定相应的惩戒方式。在立法遏止教师语言倭化方面,地方法规已先行了一步。《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23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不得有侮辱、诽谤、歧视、恐吓、贬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言行。”这是首次在地方性法规中明文规定禁止教师对学生进行语言倭化行为,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等教育基本法也能将教师语言倭化的概念纳入其中,并明确禁止语言倭化,以及规定有效的惩戒方式。

另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师德师风的建立与改善,仅仅靠“自律”是不够的;而几部写在纸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不足以杜绝教师的不当作为、不作为或滥作为。杜绝教师语言倭化现象,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学校要从管理制度上做文章,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建立学生、家长对教师语言倭化的有效投诉机制,如可以设置信箱和学校接待日,随时收集教师语言倭化的信息,并建立相关档案制度;二是设立家长监督委员会,让家长代表收集学生中反映比较集中的教师语言不文明情况,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校方沟通;三是建立教师之间互相监督制度,经常在教师中问卷调查不文明的教师言行;四是将语言倭化纳入对教师的日常考核、职称晋升范围中去。

【注释】

[1]蒋红斌:《教育暴力的澄明与消解》,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97页。

[2]高德胜:《倭化与差生的形成——美国关于差生形成的社会学研究述评》,《外国中小学教育》1999年第4期。

[3]傅淳华,蔡甜甜:《学校中的语言倭化现象——一种道德批判的视角》,《教育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

[4]袁建勤,唐民,王珍:《“语言暴力”对学生心理的影响及干预对策研究》,《职业时空》2008年第5期。

[5]孙孔懿:《教育失误论》,江苏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73页。

[6]张雪梅:《教师语言暴力调研报告》,《中国教师》2006年第6期。

[7]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编:《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7页。

[8]傅淳华,蔡甜甜:《学校中的语言倭化现象——一种道德批判的视角》,《教育学术月刊》2008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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