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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面对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倾销已经成为贸易纠纷中的焦点问题之一。2006年4月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对来自中国的糖精产品倾销作出初裁,对2004年出口印度的五大中国糖精企业征收最高202.22%、最低86.13%的反倾销税。美国、欧盟对中国产品所征的反倾销税大部分也都超过50%,有时会超过100%。当一种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其他国家也会随之对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第三节 中国面对的倾销与反倾销问题

一、我国遭遇反倾销的特点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蓬勃发展,特别是对外贸易的发展极为迅速,出口产品的世界竞争力也逐步提高。伴随着我国出口能力的增强,出口商品种类的增多,国外与我国的贸易摩擦也逐渐加剧。近年来,外国频繁对我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对我国对外贸易造成严重的影响。反倾销已经成为贸易纠纷中的焦点问题之一。目前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立案调查的频度不断增加

伴随着中国“世界工厂”地位的确立,中国的大批商品源源不断出口到世界各地,在促进世界商品市场繁荣的同时,我国与进口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逐步升级。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统计,2010年上半年有13个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发起37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19起,反补贴3起,涉华保障措施14起,特别保障措7起。

(二)对华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地区日益增多

随着中国实施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对外出口市场的扩展,给进口国带来的压力不断增加,对我国实施反倾销的国家和地区也日益增多。不仅有欧盟、美国、日本等传统的发达国家和地区,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阿根廷,也纷纷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据统计,2009年阿根廷对我国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占同期全球反倾销调查总数的95%,印度成为了对我国实施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

(三)涉及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

根据近年反倾销案件显示,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产品种类由原来的纺织品、鞋类、电视机等我国出口支柱产品逐渐扩大到机械、电子产品,由单项产品扩大到多项产品,甚至是大类产品。据统计,如今我国遭受外国反倾销调查的出口产品几乎涵盖了我国所有出口产品的大类,机电、轻工纺织、五矿化工、粮油土畜、医疗保健等都在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美国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它们相继把反倾销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这对我国产品未来的出口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广义的301条款包括一般301条款、特别301条款、超级301条款及其体配套措施。

(四)涉案金额不断增加

20世纪80年代我国出口产品的涉案金额多在几十万美元,如今很多反倾销诉讼的涉案金额都高达上亿美元。2005年印度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绸缎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高达1.8亿美元,涉及出口企业100余家,为印度历年来对中国反倾销调查金额之首;2008年俄罗斯对原产于中国的彩涂板发起反倾销调查,我国鞍钢等大型钢铁企业均在其列,涉案金额高达2.47亿美元;2010年欧盟对我国数据卡发起反倾销及保障措施调查,涉案金额竟高达41亿美元,这是我国高科技产品首次遭遇反倾销调查。

(五)进口国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普遍偏高

我国出口产品在遭受反倾销调查后被征收的反倾销税普遍较高,从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几百甚至上千。以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为例,其中对原产于中国的玩具征税315%,服装为537%,鞋类竟高达1 105%。2006年4月1日,印度商工部反倾销调查局对来自中国的糖精产品倾销作出初裁,对2004年出口印度的五大中国糖精企业征收最高202.22%、最低86.13%的反倾销税。美国、欧盟对中国产品所征的反倾销税大部分也都超过50%,有时会超过100%。2010年2月初,美国商务部对我国大陆生产的包装丝带征收最高超过247.65%的反倾销税,电热毯最高征174%的反倾销税,并对中国进口的礼盒征收最高为231.4%的反倾销税。这让中国产品在进口国立刻丧失价格优势,无法和进口国产品竞争,直接影响我国的出口市场。

(六)反倾销的连锁反应明显

反倾销看起来是一个国家单个市场的问题,产品只要退出该国家的市场就可以解决,事实证明并非如此。当一种产品在进口国被征收了反倾销税后,其他国家也会随之对该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也就是说,如果一种产品被认定为倾销,我们丧失的不仅仅是一国的市场,有可能会失去该种产品出口的机会。如1991-1995年,中国出口的自行车先后遭到欧盟、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和阿根廷的反倾销调查。这种连锁式反倾销极大地减少了我国一些出口商品的国际市场份额,甚至会迫使我国产品退出国际市场。

二、我国产品屡遭外国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2010年年初,我国GDP达到了58 786亿美元,超过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进出口总额也稳居世界第三。当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与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感到骄傲的同时,我们又不得不注意到我国面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究竟是什么原因使我国成为外国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只有把这个问题搞清楚我们才能采取措施,扭转目前的不利局势。

(一)我国产品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低价倾销的事实

针对我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并不都是空穴来风,在一定程度上,我国产品确实存在低价倾销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2004年我国外贸企业经营权放开以后,大多数的外贸企业都取得了出口经营权。外贸经营主体多样,但缺乏约束协调机制,企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出口商之间几乎处于自发竞争的状态。而且我国出口企业目标市场单一,大部分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使得出口企业只能在有限的目标市场内进行竞争。而对于附加值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品,一般都为标准化生产流程,在品质上不会存在太大的差异,以致出口商之间展开价格战,竞相降低商品的销售价格来争夺有限的市场,结果很容易被提起反倾销调查。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我国对外出口的比较优势就在于廉价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产品的经济附加值较低,因此各企业依赖于低价策略开拓海外市场,容易给进口国造成低价倾销的印象。而粗放型的经济模式也给我国的自然资源造成了无法估量的损失。就稀土资源来说,我国是世界上稀土资源最丰富的国家,稀土的开发应用在近几十年来为军事科技提供了强劲的推力。2010年,中国稀土实际产量在12万吨左右,较2009年略有下滑。而且中国是世界上唯一一个大量供应不同等级、不同品种稀土产品的国家。一些来自稀土企业的代表说,按照目前的价格,稀土企业的利润只在在1%至5%之间。就是最高也只有达到5%左右的利润。另外,我国经济结构不完善,行业管理能力和协调能力都比较差,这导致许多企业之间行动缺乏协调性,发展比较盲目。当市场上出现了产品过剩时,企业都采取低价方式销售。香港一家刊物对我国160种出口产品的价格进行调查,发现有120种商品的价格比正常价格低20%。如果众多国内企业在同一个国外市场上都采用低价销售的策略,使得商品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格,就必然会招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调查。长久以来纺织品是我国屡遭外国反倾销调查的产品,但是我国出口的服装平均每件价格只有4美元,远低于国内的零售价。据业内人士透露,扣除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费用,大多数服装生产企业几乎没有利润,只靠出口退税生存。

(二)我国企业对反倾销的认识不足,未积极应诉

反倾销制度在西方国家早已建立并深入人心,但是对大部分中国企业来说还只是一个新兴事物,加上中国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尚不健全,部分企业并不了解不应诉带来的严重后果。以致我国企业在面对外国的反倾销指控时出现应诉不力甚至无人应诉的情况。经有关部门统计,在已经发生的400多起反倾销案件中,至少有50%的中国企业没有应诉,不应诉的直接后果是有可能彻底退出一国市场。例如,在2010年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对华窄幅织带倾销部分的初裁中,积极应诉的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零,而其他未应诉企业的全国统一税率为231.40%,基本丧失了出口美国的机会。

更为严重的是进口国其他行业也会因为中国企业不应诉而相继提出反倾销指控,这样就会间接导致恶性循环,给我国产业造成更加严重的损失。1994年美国商务部在中国出口商没有出面应诉的情况下采用“最佳资料”——美国申诉方提出的资料,得出了中国的大蒜出口对美国大蒜业造成损害的结论,最终对中国的大蒜征收376%的反倾销税。事后,此案中代理美国企业的那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见中国企业不应诉,又说服了美国蜂蜜行业、自行车行业对我国提起反倾销申诉。此案刚结束,这家律师事务所又代理美商对中国生产的蘑菇罐头和靛蓝提起反倾销申请,仅这一家律师事务所就使中国丧失了3亿美元的出口市场。

事实上很多中国企业是有条件也有能力应诉的,其完全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反倾销诉讼的问题。据世界贸易组织的最新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的绝对胜诉率(无税结案)已上升至35.7%。在上文提到的美国商务部对华窄幅织带反倾销部分调查中,厦门姚明织带饰品有限公司认真填写大量美国方面的调查问卷以及提供相关的资料,在另外两家企业临阵脱逃的情况下积极应诉,最终取得了胜利。可见只要积极的配合调查,努力争取也会取得反倾销诉讼的胜利。

(三)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尚未建立

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在1920年签订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此条约。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1948年在该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关税和贸易总协定》中“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将各国的反倾销法统一化,为各国制订反倾销国内法建立了基本框架。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反倾销法律还是个新生事物。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一次作出了关于反倾销的法律规定。随后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但是这些法规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基本原则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并在2004年对该条例进行修订。相对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言,我国的反倾销立法起步晚,在某些方面还存在着法律规范不完善甚至空白的地方。因此导致了我国企业对反倾销方面重视不足,专业人才匾乏,行业协会也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间接助长了国外向我国提出的反倾销指控。

(四)国外对我国采取歧视性政策

近年来国际贸易竞争日益激烈,尤其是2009年美国次贷危机后。为了能够尽快恢复国内经济,减轻本国产业压力,反倾销成为频繁使用的贸易保护主义工具。我国产品由于价格低廉而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所以外国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自然也就千方百计地寻找机会来扭转自己的劣势地位。一些国家和地区对我国实施歧视性政策,使我国企业受到不公平的待遇和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歧视性的反倾销政策主要是源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理论出现的。虽然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承诺15年内,我国可以处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地位。但是我国已经实现市场经济多年,很多国家还是固守意识形态方面的偏见不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单方面将我国定位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他们认为我国商品的价格受到政府控制和影响,生产成本和价格机制的形成没有按照市场供求规律,不能反应商品的正常价值,而实际上我国中央定价的商品只有13种。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己经摒弃了原有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世贸组织关于倾销的定义是: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相关工业造成了损害的行为。在核算正常价值的时候,却存在两种不同的方法。对于世贸组织绝大部分市场经济成员,“正常价值”是以市场经济国家生产的产品价格来衡量;对于非市场经济国家,则选择与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作为替代国,替代国的产品价格视为正常价格——这就是所谓的第三国参照。其理论依据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资源由政府控制,企业多属于政府或受政府干预,其产品的价格是扭曲的,不能反映真实价值。当这些产品流入市场经济国家,即构成对后者相关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所以,只要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就要采用与该国经济毫不相干的第三国(替代国)的市场价格来计算该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在反倾销案中,进口国肯定采用对其反倾销有利的国家的商品价格作为参照,十有八九会使出口国的出口产品本来没有倾销而被裁定为“倾销”,本来倾销幅度轻微而被裁定为高度倾销,从而给该国出口造成人为的壁垒。

非市场经济地位使我国企业在应对反倾销的时候无法以本国的成本价或国内市场价作为正常价格,只能被动地采用进口国选定的替代国的价格作为核算正常价格的依据。这往往使我们在应诉时陷于被动,难以获胜。

三、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对策

(一)积极发挥政府作用

政府介入反倾销,帮助企业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1.积极争取“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日趋明显。据测算,到2008年,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约为76%,而世界上公认的市场经济标准临界水平为60%。这表明,我国已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而不应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据此,一方面在对外宣传中要统一口径,主要报道我国推进市场化改革取得的成果,避免过多地渲染我国市场机制和市场体系发育的某些不完善而授人以柄;另一方面,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合理开放市场为条件,以各个击破为策略,通过谈判与磋商,使更多的国家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进一步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另外,我国政府要在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中与有关国家特别是第三世界国家合作,争取修改反倾销协议中的不合理条款,为我国企业争取一个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

2.建立健全反倾销应诉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我国驻外商务机构的作用,深入了解驻在国的反倾销法律、法规,及时跟踪我国出口商品被进口国反倾销机构立案调查的情况,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提前预警并及时制订相应对策。同时,要建立大宗商品、重要商品的出口监测系统,完善信息通报制度,争取产业保护的主动权。二是加大奖惩力度。把反倾销应诉与出口管理手段结合起来,坚决落实“谁应诉、谁受益”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给予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形成有效的奖惩机制。

3.加强区域经济合作

在坎昆谈判陷入僵局、多边合作受挫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显著加快,我国在继续参与多边进程的同时,应高度重视并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快推进同东盟、中亚等地域临近国家的区域合作进程,努力扩大跨区域的双边经贸合作范围。通过互利安排,消除贸易歧视和贸易保护,减少贸易摩擦,规避国外反倾销。

4.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在继续深入、均衡开拓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市场的同时,有步骤、有选择地积极开拓墨西哥、阿根廷、巴西、印度、印尼、韩国、波兰、土耳其和南非等极具潜力的新兴市场,使我国出口市场在全球形成合理的、有层次的多元化布局,从而分散市场风险,扩大出口。

(二)积极发挥出口企业作用

面对国际反倾销力度加大的压力,中国企业应反思自我,从5大方面防止和克服遭受反倾销的自身问题,走出反倾销的认识误区,从根本上提升中国企业与产品的出口竞争力。

1.要克服认识上的误区,树立正确的反倾销观

从调查分析,对于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加剧现象,以及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问题,许多出口企业存在四个方面的认识误区。一是依赖观。认为解决国际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最终是国家的事,国家不会对企业在国际经营中遇到的难题不管。因而,在指导思想上,一味依赖于国家通过外交等途径维护外贸出口利益,为企业出口铺平反倾销道路。二是自卑观。认为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企业处于市场与法制竞争劣势,国外企业对反倾销轻车熟路,我们无法与之相抗衡,往往不战而退。三是无为观。认为自己对国际反倾销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即使到国外去应诉,也难以保证能够获胜,费神又费财。四是放弃观。面对国外反倾销诉讼,许多企业首先选择了放弃,不愿意去抗争。对如何应对今后可能出现的反倾销问题,也不及早去研究,没有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实际上,应对国际经贸活动中的反倾销问题,企业是主体,企业能够大有作为。浙江打火机生产企业,通过联合起来走出去坚决打赢欧盟反倾销官司的做法,为我国一些出口企业作出了表率。我们应树立起全新的出口经营观,确立企业在国际经营与竞争中的主体意识,学会运用世贸组织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借鉴国外企业的先进做法,维护企业自身国际经营的合法权益。只有克服企业存在的自悲、无能为力和依赖等不正确的观念,树立起自强自立、有所作为与强化竞争的强烈意识,才能主动应对和打赢国际反倾销官司。

2.要规范企业财务,健全财务基础数据

应诉国际反倾销官司,需要掌握充分的法律证据,还应提供大量企业财务基础数据,在中国企业遭遇反倾销案件中,正由于一些企业的财务基础数据不全,致使发达国家往往以寻找第三方替代国的方式,对中国企业产品进行类比审判,造成对中国企业极为不利的结果。要想证明制造、贸易、流通等企业运行中的产品成本合理,不构成对国外企业的实质性损害,就要用财务基础数据说话。实践证明,我国许多企业打赢反倾销官司,一个主要原因就是企业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数据齐全,基础证据充分。从而使国外原告方难以找到法律证据和倾销理由。面对国际经营竞争与反倾销力度加大的实际状况,我们的企业要克服管理粗放、财务混乱等问题,精于管理,勤于财务核算,夯实基础。这不仅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需要,更是企业实实在在加强管理提升效益的需要。

3.要克服国内企业间无序竞争,提高中国产品整体核心竟争力

中国企业屡遭国外反倾销,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内企业间的无序竞争所致。企业出口经营的无序竞争,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自身很少自己直接把产品卖出去,而是依赖于国外中间商间接出口。这就使中国产品出口的价格很低,自己只能成为外商的“打工仔”,出口效益差,甚至出口越多亏损越多。同时,也不能自行控制中国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往往造成国外倾销的市场现象。二是出口企业间的竞相压价,相互拆台。三是不少企业走了一条盲目扩张、低价出口的恶性循环路子。长期以来,国内企业习惯于低水平重复建设,导致出口产品总量过剩,结构失衡。据国家外贸部门调查,世界上对橘子罐头的年需求量为20~25万吨,我国的生产能力已达40万吨。我国钨金矿中间产品生产能力约7万吨,己超出世界市场需求量3万吨。四是互不联合,各自为战。出口经营是外贸部门,产品生产是各自企业,出口商不顾生产商的利益。这种出口经营体制格局,不仅不利于扩大国际市场经营,更容易被国外反倾销各个击破。从深层次上看,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屡遭反倾销,是企业产品缺乏整体的核心竞争力。对此,一方面,我们要注重企业技术与产品开发,防止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生产规模,加快提升出口产品的档次和效益水平;另一方面,要对出口经营渠道与体制等进行整合与创新,加强生产企业间、生产企业与外贸企业间联合,形成整体优势。

案例分析

中国对欧美进口耐磨纸产品反倾销案

2005年4月14日,郯城新鑫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鑫有限公司)作为国内产业的代表,正式提交了我国向美国和欧盟进口的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商务部在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规定,认为新鑫有限公司的申请包含了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有资格作为中国耐磨纸产业的代表,可以提出反倾销诉讼。2005年6月10日,商务部一收到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后,立即通知了美国和欧盟驻华大使馆。2005年6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并约见了欧盟和美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出示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2005年7月4日,商务部成立了耐磨纸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并通知相关申请人及利害关系方。2005年7月8日,商务部有关部门向国内相关企业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和《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答卷7份。包括:新鑫公司、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国内进口商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2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美国美德维实伟克造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国美德公司)、德国舒豪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舒豪公司)、法国摩迪制纸公司提交的《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共3份。2005年8月30日,美国森林纸业协会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的书面评论》。9月,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为代表的15家国内强化木地板企业递交了《关于立即终止耐磨纸反倾销调查的请求》,中国林产业协会也就本案提交了评论意见;9月27日,商务部有关部门应约会见、听取了下游企业对本案的意见。2005年10月18日-24日,商务部对本案申请人新鑫公司和支持企业原山东新鲁南纸业有限公司进行了实地核查。商务部核实了申请书和被核查两企业调查问卷答卷的相关证据材料,并就该案利害关系方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核查。11月8日,商务部向调查期内对中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2家国外生产者发放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2005年11月22日,美国美德公司、德国舒豪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补充调查问卷》答卷共2份。2005年12月28日,美国美德公司提交了《关于耐磨纸反倾销案被调查产品海关税则号分类的进一步评论》。2006年2月10日-24日,商务部有关部门赴国内实地调查了强化木地板制造企业圣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粤海装饰材料(中山)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乐山吉象地板制品有限公司。确定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确定为2003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最后确定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分别为:美国美德公司4.1%;其他美国公司42.8%;德国舒豪公司10.0%;其他欧盟公司42.8%。2006年商务部为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6年第93号公告。决定自2006年12月13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资料来源:周效芬中国对欧美进口耐磨纸产品反倾销案例分析[J],兰州大学学报,2012年6月)

思考题:我国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耐磨纸是如何进行倾销认定的?

本章知识点

倾销

反倾销

构成倾销的三要件

临时反倾销措施

价格承诺

市场经济地位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倾销,倾销的种类都有哪些?

2.构成倾销的三要件都分别是什么?

3.我国屡遭反倾销的原因是什么?

4.我国将如何面对外国的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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