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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应对反倾销“归零”问题的立场及启迪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五、中国应对反倾销“归零”问题的立场及启迪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深受反倾销“贸易救济”之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而且,中国坚持认为,反倾销初步调查时,“交易对交易比较法”基础上的“归零”违反了ADA第2.4条关于“公平比较”的要求,因为“归零”法实质上不仅扭曲了倾销幅度的大小,而且也可能导致对倾销的存在与否作出错误的判断。

五、中国应对反倾销“归零”问题的立场及启迪

长期以来,中国一直是深受反倾销“贸易救济”之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果说反倾销中的“非市场经济问题”还带有一丝“政治大棒”的色彩,那么,反倾销中的“归零”法则纯粹是一个借纠正“不公平贸易做法”之名而行“不公平行为”之实的“技术手段”。随着中国对国外反倾销应诉率的提高,中国必然也会进入到质疑反倾销“归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阵营当中,虽然中国尚未在WTO争端解决机构中以独立的申诉方质疑反倾销“归零”法,但在WTO争端解决的过程中,中国作为“第三方”表明了自己反对反倾销“归零法”的立场。以“钢制品案”为例,中国作为“第三方”向WTO争端解决机构表明了下列主张:[39]

第一,WTO专家组关于“归零法”被用于“交易对交易比较法”为基础的反倾销初步调查时并非与ADA第2.1条、第2.4条、第2.4.2条以及GATT1994第VI:1、VI:2条不相一致的观点是错误的。中国在提交的第三方报告的第23段明确指出,“交易对交易比较法”与“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比较法”,以及在受调查产品超过一笔出口交易时的“多重比较法”具有相同的功能。中国在援引“软木案”上诉机构报告相关内容的基础上,强调ADA第2.1条和第2.4.2条以及GATT1994第VI:1、VI:2条运用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将受调查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确定“倾销”和“倾销幅度”。在中方看来,这意味着反倾销调查当局应当通过合计中间的比较结果去确定一个产品的倾销幅度,倾销幅度对于“交易对交易比较法”与“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比较法”应当具有相同意义,很显然,允许“交易对交易比较法”基础上的反倾销“归零”而禁止“加权平均对加权平均比较法”情形下的“归零”是不符合逻辑的。而且,中国坚持认为,反倾销初步调查时,“交易对交易比较法”基础上的“归零”违反了ADA第2.4条关于“公平比较”的要求,因为“归零”法实质上不仅扭曲了倾销幅度的大小,而且也可能导致对倾销的存在与否作出错误的判断。

第二,ADA第2.1条关于构成倾销和计算倾销幅度的要求必须建立在将受调查产品作为一个整体的基础之上。参照“欧美归零案”上诉机构报告中的相关内容,中国在提交的第三方报告中认为,ADA第9.3条和GATT1994第VI:2条要求将受调查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倾销幅度,即使在周期性复审计算反倾销税的最高额度时也应该如此。中方坚持认为,通过一个系统的忽略负倾销幅度的方法,“归零”程序事实上导致了反倾销税的计算超出了外国生产商或出口商实际的倾销程度,这显然违反了ADA第2.1条、第9.1条、第9.2条、第9.3条以及GATT1994第VI:1、VI:2条。

第三,美国商务部在对新出口商复审(new shipper review)中运用“归零”法违反了ADA第2.1条、第9.5条、以及GATT1994第VI:1、VI:2条。因为,ADA第9.5条中的“单笔倾销幅度”(individual margins of dumping)的术语意味着必须将受调查的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计算倾销幅度。

从“钢制品案”上诉机构报告的结论看,我国作为“第三方”提出的上述主张事实上得到了WTO上诉机构的肯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基本具备了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质疑反倾销“归零”问题的经验和能力。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必须对DSB围剿反倾销“归零”法“剿而不灭”的现状和前景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必须对反倾销“归零”实践及其争端解决的历程进行深刻的反思和理性的分析。

第一,由于只有通过谈判修改ADA和DSU,对“归零”问题作出立法上的明确否定,改革WTO争端解决执行机制、切实加强其约束力才是真正解决反倾销“归零”问题的根本途径。为此,我国就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依法治国的进程,不断增强经济实力、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在国际谈判过中的影响力和协调力,积极参与ADA和DSU的修改谈判,力争对我国有利的制度设计。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很不公平的地方,没有经济实力,很难参与真正的谈判”。[40]实践已经证明,“经济贸易实力是世贸组织成员参与决策、影响决策、获得权益和谈判力的基础”。[41]

第二,在多哈回合谈判陷入僵局后前景不明的背景下,虽然2007年11月30日WTO规则谈判小组散发的主席案文中涉及了对反倾销“归零”问题的修改,但由于该条款有悖公正、背离实际,遭到了除美国以外的几乎所有国家的反对,ADA和DSU相关条款的修改仍然遥遥无期。目前,对WTO其他成员方反倾销过程中继续采用对我国不利的“归零”措施要实施有效打击,仍然必须借助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来进行各个击破式的清理整顿,为此,我国必须高度重视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切实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参与争端解决的水平和技能,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我国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中赢得先机、取得实效。

第三,从技术层面上看,我们必须对平均正常价值与单笔出口交易价格比较方法、平均对交易比较法、平均对平均比较法、交易对交易比较法等各种不同的反倾销归零的具体计算方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分析其在WTO相关规则下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探询反倾销归零的具体计算方法与倾销幅度计算的关系,切实做到能够从技术层面上揭示各种不同的反倾销归零的具体计算方法所存在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防止和杜绝WTO相关利益方在谈判中企图通过区别不同的反倾销归零的具体计算方法以使得即便部分反倾销归零法被否决也能够使其他反倾销归零法变相取得合法性情形的发生。

第四,我们应当对已经发生的反倾销归零案件进行梳理,重点分析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在初步调查、周期性复审、新出口商复审程序等不同阶段使用反倾销归零手法上的差异以及所呈现出的不同特点,详细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在不同的案件中对反倾销不同阶段归零的不同态度及其成因,总结和归纳反倾销不同阶段归零的不公平性和违法性,[42]从而为抵制和批驳通过区别反倾销不同阶段以局部赋予归零合法性空间的观点提供素材和依据。

第五,我们应当在反思反倾销贸易救济工具性质的基础上对全球反倾销形势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着力在WTO规则谈判中营造孤立“反倾销归零”的氛围和大势。反倾销尽管是WTO规则允许的纠正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救济措施,但反倾销客观上是“双刃剑”的事实却无法回避,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及其发展程度的深入,反倾销贸易救济工具不仅事实上损及消费者、进口商和零售商的利益,引发了贸易救济领域“公共利益保护危机”,而且反倾销归零措施的采用事实上加大了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可能性、放大了反倾销贸易救济工具的负面影响,其实质属于对贸易救济权的滥用,事实上也使得许多已将生产基地转移至进口国之外的本土名牌企业深受其害,再加之以当前在反倾销中采用归零做法毕竟是极少数国家的现状,这客观上为我们在WTO规则谈判中营造孤立“反倾销归零”的氛围和大势提供了基本前提,我们坚信,只要WTO多数成员坚持不懈,反倾销归零在未来反倾销协议修改时的生存空间必然会越发狭小乃至会完全丧失,反倾销贸易救济工具的本来面目和应有功能就能够得到合理彰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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