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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反倾销立法情况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中国反倾销立法情况(一)立法背景1.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中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制定反倾销法防范和打击倾销行为,是中国入世后的一项重要任务。进行反倾销立法是对抗倾销行为,维护中国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条件。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等。

三、中国反倾销立法情况

(一)立法背景

1.发展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中国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突出特征就是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有效作用。倾销行为导致市场竞争失去公平,失去有序状态。因此,必须制止倾销,建立、健全市场调控机制,以形成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上呼唤中国反倾销法的出台。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必须履行WTO各项协定义务,在直接投资领域、服务领域等对外全面开放,降低或取消与协定不符的非关税壁垒。外国资本和外国商品加快进入中国市场,倾销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必然会不断发生。制定反倾销法防范和打击倾销行为,是中国入世后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滥用贸易自由原则的行为,各成员方有权利和义务予以制裁,以真正实现贸易的全球化与自由化。

WTO《反倾销守则》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倾销与反倾销的法律制度,并将反倾销争端解决机制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为各成员方保护国内产业、维护公平竞争的国际法准则。

WTO《反倾销守则》所涉倾销与反倾销的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十分完备,为成员方采取反倾销措施提供了国际法依据,但WTO《反倾销守则》并无当然的国内法效力,各成员方必须根据《反倾销守则》制定、实施各自的反倾销国内法。

2.保护国内工业的合法权益

随着中国外贸实力的增强,一些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或歧视性地实施反倾销措施。近年来国外产品向中国倾销在不断加剧,国内造纸、化工、钢铁等行业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从这几年发生案件的情况来看,国外产品向中国倾销呈现几个特点:

第一,倾销量大。由于倾销方多属发达国家,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相对过剩,有相当一部分需出口解决,因此严重冲击了中国相关产品的市场。

第二,价格低。国外倾销产品价格,大大低于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有的甚至低于国内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价。

第三,倾销周期较长。倾销方以扩大销售、获取收益为目的,周期一般在1-2年,有的甚至长达10余年。

国外产品的倾销和对中国出口产品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给中国有关企业和行业造成严重损害:一是引起国内有关产品市场失衡。低价倾销极大地冲击国内相关产品的市场,企业为了保持自身市场份额,不得不竞相降低产品销售价格,导致恶性竞争。二是企业效益受损。国外产品的倾销及对中国出口产品不合理的反倾销行为,导致国内企业相关产品价格下跌,影响其销量,使有关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利润遭受极大的损失,同时,不少企业被迫减产甚至停产。三是影响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一个企业和行业的受损,必将影响其上下游企业的经营与效益,最终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

面对如此严重的损害,中国毫无选择地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反倾销立法是对抗倾销行为,维护中国企业合法利益的前提条件。充分应用反倾销法律武器是中国应有的合法权利。

(二)反倾销立法

原外经贸部于1994年4月发布了《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反倾销案的应诉规定》。1994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开创了中国对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的立法先例。该法于2004年4月6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外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方式进入中国市场,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国家可以采取反倾销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

1996年3月,原外经贸部针对中国出口企业竞相以低价出口产品的行为发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的实施,意在源头上预防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行为。根据《暂行规定》,出口价格低于本企业该项产品的应售价格的为低价出口行为,应依该《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1997年3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共6章42条,分为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补贴的特别规定、附则等。

2001年10月11日,原外经贸部发布的《出口产品应诉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1994年《应诉规定》废止。2001年11月,国务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废止。

1.《反倾销条例》以《对外贸易法》为立法根据。《条例》开宗明义指出:“为了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从立法层次讲,《对外贸易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而《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根据中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依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作了全面规定。《条例》共6章59条,规定了反倾销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倾销与损害、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附则等。

3.借鉴了国际最新反倾销立法成果。累积评估、最佳信息等法律制度,《条例》均予以吸收。

4.WTO《反倾销守则》保持高度一致。《条例》以WTO《反倾销守则》为基础,吸收欧盟和美国的立法经验,体现了国际社会立法趋同化的特点,有利于中国国内市场与世界统一市场的融合。由于WTO反倾销的规定与欧美反倾销法互相融合,因此,其程序规定与实体规定在制度设计上十分一致。中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这些法律规定高度一致,有利于保持法律的严密性。

2004年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增加了新内容,如第2节第33条规定:商务部认为出口经营者做出的价格承诺能够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决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第2节第37条规定:终裁决定确认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尽管条例规定只简单将公共利益原则限定在征税环节,对公共利益问题也未做出明确规定,但中国的反倾销立法在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等方面有了一大进步。

其次,新修订的《反倾销条例》增强反倾销应诉中对公共利益的抗辩力度。在反倾销应诉中,除了法律程序和会计证据的支持外,还应充分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加强与进口商、消费者的合作和支持。对于大多数国家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我们应该鼓励进口商和消费者加入和协助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诉讼活动,这将大大降低中国反倾销诉讼胜诉的难度,使反倾销的最终裁决更加合理公平,有利于保护全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再次,新条例做到了保护国内民族产业与维护国家公共利益两者的统一。在对外产品的反倾销问题上,既要消除来自国外的不公平竞争行为,为中国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也不能忽视中国工业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很显然,允许外国产品在中国倾销可使国内消费者获得廉价的商品,但会使中国相关产业受到损害;相反,阻止外国倾销产品的进入虽可使中国产业得到保护,却需要中国消费者为此付出代价。所以,必须在保障民族产业发展和保护消费者利益之间作出选择,把两者辩证地结合起来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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