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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情况说明

时间:2022-03-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总体上看,河北省大气环境状况堪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立法情况说明_《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释与适用

1.立法的必要性

河北省的大气环境,中央关注、百姓关心,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巨大压力。在加快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重要而紧迫。

第一,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建立以保障人体健康为核心、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防控环境风险为基线的环境管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北的发展提出了殷切期望,指出河北治理大气污染需要下极大功夫,国务院于2013年9月10日发布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出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为具体的制度规范和措施要求,有利于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有利于促进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进。

第二,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从法律制度上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顶层设计。河北省委、河北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中之重,作为改善民生的当务之急,作为转方式、调结构、促转型的关键举措,制定实施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出台了50条具体措施,着力解决以细颗粒物(PM2.5)为重点的大气污染问题,突出抓好重点城市、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污染治理,增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上看,河北省大气环境状况堪忧,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有利于明确责任义务、规范防治措施、强化责任追究,有利于依靠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促进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更为显著的成效。

第三,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是顺应民意呼声、维护人民幸福的迫切需要。当前,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较大,重污染天气时有发生,空气质量尚未根本好转,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效果同人民群众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民群众热切期盼采取强有力措施加以根本治理,重现蓝天白云。河北省人大代表、河北省政协委员多次在省“两会”上提出加快大气污染防治立法的议案和意见、建议。制定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体现了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立法得到全省人民的广泛参与和大力支持。

2.《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的基本内容

根据河北省委决定,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作为“一号工程”,强力推进。《条例(草案)》在起草、审议、修改过程中,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同志给予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宋恩华同志亲自主持《条例》的修改工作。法规的制定经过了两个阶段:一是政府起草。河北省环保厅自2014年年初着手起草工作,在河北省政府2015年6月的常务会议上通过。二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经2015年7月、9月、11月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并决定提交河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条例(草案)》在起草、审议、修改和准备提交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过程中,征求多方意见,广泛凝聚共识,确保向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提交一个较为完善、趋于精准的草案文本。

在汇聚多方智慧的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最终形成了提交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条例(草案)》。《条例(草案)》的框架及内容如下。

《条例(草案)》共8章93条。

第一章总则共10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分别对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企业和公民防治义务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标准共11条,分别规定了达标规划、功能区划、承载能力预警、规划布局、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自动监测、第三方治理、区域限批和布局优化等重要管理制度。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分为5节,共34条,分别对燃煤污染防治、工业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及其他污染防治作出了具体规定。

第四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共5条,主要就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作出衔接性、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共4条,明确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协作机制的相关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共12条,主要对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完善监督措施提出具体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15条,对前几章规定的若干事项设置了对应的罚则。

第八章附则共2条,规定政府根据需要制定实施细则以及法规施行日期。

3.需要说明的重点问题

(1)关于强化政府责任

《条例(草案)》明确了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主要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四条)。将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分解明确到环保、发改委等十几个政府部门,确保责任落实(第五条)。对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约谈当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将约谈情况向社会公开(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第六十五条)。

(2)关于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河北省是用煤大省,燃煤消耗量巨大,削减燃煤总量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中之重,必须下大决心调整能源结构,削减燃煤总量。为此,《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河北省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区域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等条件,制定区域煤炭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设区的市、县政府据此制定本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

(3)关于碳排放权交易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气候变化、大气污染同根同源,二氧化碳过度排放造成气候变化,与雾霾的产生和频发息息相关。需要推进碳排放权交易,严格控制碳排放。结合河北省正稳妥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考虑到目前全省大气污染物远超环境容量的实际,把尽快削减排放总量作为现阶段的主要任务,在严格控制总量并逐年削减的前提下,在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范围内进行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第十六条)。

(4)关于第三方治理和区域限批

为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排污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代其运营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实施大气污染治理,为防止恶意串通,对委托双方的责任予以明确(第十九条)。为防止大气环境进一步恶化,设立区域限批制度,对超过国家和本省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第二十条)。

(5)关于法律责任

一方面细化并加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设置了引咎辞职或者责令辞职的组织处理措施(第七十七条),另一方面采取列举的方式,对严重的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定按日连续处罚(第七十八条、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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