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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的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的行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保险人对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

第八章 信用保证保险

【学习目的】

理解和掌握信用保证保险的概念,掌握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重要特征,能够区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了解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运行实务,把握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主要险别。

第一节 信用保证保险概述

一、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同属担保性质的保险业务,是伴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兴业务。信用、保证保险产生于美国,随后在西欧各国和日本等经济发达的国家逐步发展开来。

所谓的信用保证保险,是指以经济合同所制定的有形财产或预期应得的保险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按担保对象不同,信用保证保险可分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一)信用保险概念

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被保证人的信用的行为。具体来说,信用保险是承保权利人因投保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导致的损失赔偿的保险。在信用保险业务的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义务人对权利人履行义务的责任和保险人根据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设定的向权利人进行赔偿的责任。

信用保险产生于19世纪中叶的欧美国家,由一些私营保险公司限于本国范围内经营信用保险,在当时被称为商业信用保险。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逐步出现了专业的商业信用保险公司,私人的保险公司也联合组织成立了专门机构。后来1929年出现的全球性的经济危机严重冲击了信用保险市场,经过进一步整合以后,少数实力雄厚、经营管理相对完善的保险公司保存了下来,大部分私营保险公司被迫破产。1934年国家信用保险协会成立,旨在交流出口信用保险承保技术支付情况和信息,并在追偿方面开展国际合作。随后,各国的信用保险业务逐步发展了起来。

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的信用保险开始发展。1983年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一笔出口船舶买房信贷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1986年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1988年,国务院正式决定由当时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试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并在该公司设立了信用保险部。1994年以后,中国进出口银行开始经办各种出口信用保险业务。2001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正式揭牌运营,它是我国唯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国有保险公司。在社会发展和政策的不断的推动下,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时期。

(二)保证保险的概念

保证保险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如果由于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有违法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责任。保证保险的被保证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保证保险的发展与信用保险的发展紧密联系。保证保险起源于由个人、公司或银行办理的担保函。忠诚保证保险是最初的保证保险,起初由一些个人、商行或银行办理。稍后出现了合同担保。1901年,美国马里兰州的诚实存款公司首次在英国提供合同担保。随后,英国的几家保险公司也相继开办了此业务。1914年诚实存款公司在欧洲撤回,几家英国的保险公司则继续开辟了欧洲合同担保的保险市场。

在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办理保证保险业务。90年代以后,条款形式的保证保险获得了一定的发展。这种条款是由一定时期内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法律环境所决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险种。

(三)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特征

1.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特点

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较,信用、保证保险具有以下的特点:

(1)保险合同要涉及三方当事人。一般的财产保险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通常不涉及第三方,信用和保证保险的保险合同要涉及三方当事人,即保证人(保险人)、权利人(被保险人)、义务人(被保证人)。

(2)信用和保证保险承保标的的特殊性。信用和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一种信用风险,而不是由于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造成的风险损失。信用风险的预测难度比较大,其经营具有不稳定性和复杂性。因而,在承保保证保险业务时,保险公司要事先对义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在确定有把握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承保。

(3)保险费的特殊性。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支付的赔款要由被保证人如数退还,理论上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实际上是一种手续费或服务费。

(4)业务处理的特殊性,专业性要求很强。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承保的是信用风险,这种风险预测的难度比较大,因此,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要采取一些特殊的业务处理方式,这些业务处理方式包括资信调查、反担保和再保险等。

2.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区别

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保险人对义务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导致权利人遭受损失而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对于保险人而言,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义务人信用的,而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向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具体来说,它们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将风险转移到了保险人身上,而在保证保险中,保险人在签发保证书之前就已经排除了可以预见的风险,对保险人而言属于“零风险”。

(2)在信用保险中,义务人和保险人之间没有任何的合同关系,当发生保险赔付时,保险人需要通过追偿来减少损失;在保证保险中,义务人是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保险人要发生赔付,首先会运用反担保来弥补损失,当反担保不足时由义务人无条件补偿差额。所谓反担保是指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提供的确保第三人追偿权实现的担保。

(3)在实务中,信用保险同财产保险一样,是以保险单形式来承保的,这个保险合同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所签署合同无直接的联系;而保证保险是通过出具保证书或保函来承保,保证保险的合同则依附于被保证人和保证人所签署的主合同的从合同。

二、信用保证保险的作用

信用保证作为一种广义的财产保险,除具有一般保险的作用以外,还具有一些独特的用途:

第一,信用保证保险有利于贸易活动的健康发展。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存在着商品转移和货款回收两个重要方面。在这些活动中蕴涵有众多的风险,一旦在贸易中出现了问题,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最终影响商业贸易的健康发展。例如在贸易中很容易出现买方的信用危机,这样就会造成贸易的中断,通过信用保险可以为卖方提供货款回收的保障。

第二,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帮助企业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提高竞争能力。在企业的实际生产中,往往会面临着大量的风险因素,信用风险是主要的风险之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可以有效地防范信用风险。而保险公司在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服务中,要对企业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协助企业进行销售分账户管理、应收账款的催收和信用风险控制等,这些活动能够有效促进和改善企业的信用风险管理状况,保障企业的稳健经营。同时,在保险公司的有力支持下,企业可以积极开拓新的业务,制定灵活、便利的销售计划,提高其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可以有效地为企业融通资金。通常,在投保信用保证保险以后,企业可以将被保险范围内的应收账款作为保证手段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直接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这样做可以更加广泛地扩展其融资渠道,有效地取得廉价的资金,从而对于缓解资金短缺和促进生产经营的发展有了很好的保障作用。

第四,投保信用保证保险,可以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以后,有权向未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履行追偿义务不仅没有中断企业的经营活动,还进一步保证了市场的健康运行和发展。

三、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的运行与实务

(一)信用保险的运行与实务

1.信用保险的承保

承保是保险经营的重要环节,承保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了保险合同的顺利履行与否。信用保险作为一项特殊的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不同,它不是以数理统计为基础进行承保,而是保险人根据与风险相关的各方面信息来做判断的。在承保过程中,为了确保保险人经营的稳定性,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将其所有的以商业信用方式进行的销售按销售额进行全额投保,不能只投保风险比较大的业务。信用保险的承保可以分为四个步骤:①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提出投保申请。②保险人审核投保单并据此签发保险单。在接到投保申请以后,保险人除了要对投保人的投保申请进行认真查勘,还要对被保险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多次调查,最后做出是否承保的决定。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被保险人就其保险合同项下的信用销售为不同的买方申请不同的信用限额。④被保险人定期向保险人逐笔申报保险合同项下的实际销售,并据此缴纳保险费。

2.信用保险费率的厘定

信用保险保险费率的厘定参照一般保险保险费率的厘定,但其又有自己的特殊性。一般来讲,影响信用保险费率厘定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保险人在确定是否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要对被保险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对于资信水平比较高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会降低其保险费率;而对于资信状况比较差的被保险人,保险人会相应的提高其费率。②还款期限。通常来说,还款期限越长,费率越高;期限越短,费率越低。③被保险人以往的赔付记录。被保险人的赔付记录对保险人对保险费率的厘定有一定的影响。④同类风险的保险损失统计。⑤不同的支付方式。在国内贸易中有银行结算和非银行支付方式;在出口信用保险中的支付方式有信用证支付方式、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账销售方式。支付方式不相同,则收汇的风险不相同,从而使保险费率不相同。

3.资信调查和信用限额

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评估买方的偿付能力,付款记录、经营情况、法庭记录等,保险人要定期跟踪买方的付款表现以及突发事件引起的风险变化等。

在保险单中,通常有两种限额:一是对于买方的信用限额;二是对保单的累积责任限额。其中,买方的信用限额是保险人对每一买方造成卖方的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限额。对保单的累积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在12个月内对保单累计的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的申请是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为其特定买家的信用向保险公司申请的信用限额。经批准后的买方信用限额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向该买方销售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在整个保险过程中信用限额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被保险人应该正确、及时地调整信用限额。

在进行资信调查与限额审批过程中,要慎重考虑一些风险因素,包括机构风险和国家风险。机构风险包括买方商业资信、法律记录、历史情况、业务规模大小、财务分析、信用等级状况、以往的理赔记录等各方面。国家的风险要考虑国家政治形势、国家经济状况、对外经济政策等。

4.信用保险的申报和保险费

在投保信用保险以后,被保险人应该根据规定按月将其保险单项下的全部销售向保险公司如实申报实际销售限额,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被保险人的申报和保险明细表列明的费率,计算被保险人应该缴纳的保险费。通常,保险费按以下公式计算:

保险费=信用销售额×相应的保险费率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公司发出保费计算书之日起10日内交付保险费。在调整保险费时保险公司要书面通知被保险人。

5.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限和等待期

在信用保险中,保险责任的生效期间为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列明,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达成协议。信用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以1年为限(出口信用保险和投资保险有短期保险和中长期保险之分),保险期满以后按年续保。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生效日的午夜0时开始至到期日午夜24时止为保险合同期限的起止日期。

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后,保险人通常不会立即进行定损核赔,而是要等待一段时间后再做处理,这段等待时间叫做赔款等待期。进行等待期规定的原因是在商品交易中拖欠一两个月付款的现象很常见,被保险人的货款有被回收的可能性,为了避免频繁划账,保险公司要在赔偿等待期结束以后,才定损核赔。各国的信用机构对于等待期的规定不同,一般为4个月到6个月,但是对于能够立即进行定损核赔的信用保险业务,则不需要等待期。

6.赔偿处理

在信用保险中,赔偿处理的步骤通常有损失通知、被保险人的索赔、保险人的理赔和欠款追讨等。被保险人在获知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以后,应该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且填报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接到通知以后,应该立即要求并配合被保险人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减少损失,进行积极的损失控制。在确认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标的遭受损失以后,被保险人会根据条款的规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核定损失并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通常,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被保险人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人,协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追偿。保险人在取得了被保险人的代位追偿权之后,便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追偿的权利。

(二)保证保险的运行与实务

保证保险的承保是以“零风险”为基础的,所收取的保险费是保险人以自身信誉提供保证而获得的手续费。保证保险的保险费一般要按照担保金额的一定百分比来进行收取。在进行承保以前,保险人也要对被保证人及其关系方的资信进行调查,必要时要采取反担保、再保险等风险防范措施。

1.对被保证人及其他关系方的资信审查

承保保证保险时保险人必须要考察影响被保证人的履约能力的各种因素。若是没有充分地对被保证人的相关信息作了解,那么就会对保险业务产生重大的影响,有可能造成保险人的巨额赔付。

2.反担保

在信息不足、时间紧迫等各种限制条件下,保险人通常无法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资信调查,这时就需要反担保条件来防范承保风险的发生。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作出保证或设定物的担保,在担保人因清偿债务人的债务而遭受损失时,向担保人作出清偿。

通常可以通过抵押、质押、保证、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反担保。所谓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者不会转移对有关财产的占有,而是将这种财产作为债权进行担保,当债务人不按时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会依法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等获得价款,并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以抵押的形式办理反担保时必须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可以进行抵押的财产包括房屋、固定的土地使用权、抵押人所有的机器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保证是保证人和保险人约定,当保证保险发生赔偿时,保证人按照约定赔偿债权人的损失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通常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接受的保证形式的反担保包括专业机构提供的担保、大型公司提供的担保和被保证方所在国政府机构提供的担保。保证金是一种方便而且安全性比较高的反担保方式。这种方式是被保证人按照保险人的要求交存一笔现金或者将存款存入保险人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是发生保证保险的赔款,保险人有权直接取得补偿。

第二节 信用保险

信用保险是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信用风险的一种保险。其实质是将债务人的保证责任转嫁到保险人身上,当债务人不能如期履行义务时,保险人代为承担赔偿责任。信用保险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内赊销等领域,其险种主要有出口信用保险、贷款信用保险、一般信用保险等。

一、出口信用保险

(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是最重要,也是占比最大的信用保险业务。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业务时,由于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由于这种保险业务的承保风险较大,保险公司一般都不愿意经营,通常由政府指定机构承办。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的出口贸易业务发展的产物,是各国政府推动本国出口业贸易发展的重要的经济保障措施。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于19世纪末的西欧各国,后来美国和日本也开办了相应的业务。早期的出口信用保险被定为政策性保险业务,是在政府的扶持下开展起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承保技术的不断提高,许多国家的私营保险公司进入了该市场,一些旧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进行了私有化改造,从此信用保险逐渐进入了商业化的发展领域。出口信用保险一般分为商业性出口信用保险和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两种类型。在经营的过程中,经过长期的演化,几乎所有的信用保险公司逐渐被大型的商业保险集团控股,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已不存在专营政策性信用保险公司。

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2001年11月随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成立,标志着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和商业性业务开始分离。目前,中国大陆的出口信用保险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一家经营,其经营的主要产品包括: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担保业务等。到2008年底,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金额已累计高达1749.2亿美元。其中,2008年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全年实现承保金额364.7亿美元,保险费2.3亿美元;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全年实现承保金额26.4亿美元,保险费1.7亿美元。[1]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一种占比最大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1.出口信用保险离不开政府的参与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风险很大,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规模要求比较高,所以经营这种保险的机构一般都为国营机构,包括政府机构或者由国家财政直接投资设立的公司或国家委托独家代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这种保险的经营侧重社会效益,与其他的商业保险业务相比,它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从以上可以看出,除了经济波动以外,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同时受政策性变动的影响。

2.出口信用保险要求出口商全额投保

出口商必须向保险公司投保其所有合格的出口业务。全额投保的要求主要是用来约束出口商,对投保人来说,并不要求全部投保。保险人一般会根据市场风险的变化、地区风险的大小等来决定是否承保。

3.出口信用保险要求经营此业务的机构必须实行风险评估

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必须对买方风险和国家风险进行评估。其中对于买方信用要结合国家的风险来评估企业的性质、经营管理人员、经营管理范围、经营能力等方面。对于买方国家的评估决定了买方信用限额的制定、保险费率的厘定等。

与一般的财产保险相比,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有以下区别:

1.经营目的不同

一般的保险是为了稳固国内生产和生活,与此不同的是,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为了鼓励和扩大出口,保证出口商以及与之融通资金的银行因出口所导致的损失,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国际贸易政策。

2.经营方针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具有明显的政策性特征,因而在经营上以非营利为方针,由财政补贴作为后盾,而一般的商业保险则具有营利性。

3.经营机构不同

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通常为国营机构,具有明显的政府经营下的非企业化经营的特征,其他财产保险业务通常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

4.费率厘定不同

一般的财产保险,保险业务的费率以概率论和数理统计为基础,大数法则是基本的定律之一。在确定费率时往往要参考和分析以往若干年的损失统计资料,来确定未来年度的保费标准。而出口信用保险则要在厘定费率时参考众多的信息,不仅包括以往的赔付记录,还要考虑出口商的资信情况、规模和经营出口贸易的历史情况、所在国的政治情况等来综合厘定费率。

5.投保人不同

出口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本国的国民或者本国企业,在进行投保时,出口的产品一般要由本国生产。

(二)出口信用保险的分类

通常,出口信用保险可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和特约出口信用。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适用于持续性的出口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不超过180天的短期信用贸易。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信用证、付款交单、承兑交单、赊销结算方式出口或转口的贸易。其承保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其中商业风险包括:①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②买方拖欠货款;③买方拒绝接受货物;④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⑤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政治风险包括:①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货款或信用证款项;②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③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④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中长期的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半资本性的或资本性的货物,信用期限超过180天的信用贸易。其作用有:①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②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③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④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实务中常见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有延期付款出口信用保险、出口卖方信贷信用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信用保险。其中延期付款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的中长期延期付款出口的商业信贷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款项的风险。出口卖方信贷信用保险是承保银行对本国出口商的卖方信贷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而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回部分或者全部款项而使得银行遭受损失的风险。出口买方信贷信用保险是承保银行对外国进口商或者进口商银行的买方信贷因政治风险或者商业风险而导致无法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的风险。

特约出口信用适用于资信程度较高的被保险人由于业务需要,临时性或比较特殊的在其他出口信用保险中可能承保的业务。

(三)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

通常,出口信用保险所承保的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是指买方付款信用方面的风险,包括:①买方由于破产或其他债务方面的原因而无能力支付贷款的风险;②买方收到货物后,虽有能力支付而故意长期拖欠货款的风险;③在买方发货后,买方违反合同规定,拒收货物并拒交事先约定的罚金的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与被保险人进行贸易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发生政治、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导致买卖双方都无法控制的收汇风险,包括:①买方所在国发生战争、内战、暴乱、革命、敌对行为或其他骚乱;②买方所在国通过颁布各种法律、命令、条例,撤销了买方进口许可证或禁止买方的货物进口;③所在国通过颁布各种法律、命令、条例,限制买方汇出买卖双方约定的货币或其他自由兑换货币;④其他不可控事件,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二、贷款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是保险人对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进行担保并承保借款人信用风险的保险。银行对放出的款项具有保险利益,在贷款信用保险中,贷款方是投保人,在保险单成立后成为被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以后,银行对贷出的款项具有保险利益,当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可以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银行得到赔偿以后,就将债权转让给了保险人,保险人从而可以履行代位追偿权。实行贷款信用保险的目的是保证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在国外,这项保险是比较常见的信用保险业务。主要的贷款信用保险有中小企业贷款信用保险、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农业贷款信用保险等。

在厘定保险费率时,保险人一般要考察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与市场竞争、贷款项目的期限和用途、不同的经济地区等因素。贷款信用保险的保险责任通常包括决策失误风险、政府部门干预的风险、市场竞争风险等。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导致银行无法收回贷款,保险公司通常不予赔偿。

三、一般信用保险

(一)商业信用保险

商业信用保险是在商品的赊销活动中,保险人为卖方的应收账款提供的保险。这种保险是最早的信用保险方式,承保当企业在延期付款或者分期付款时,卖方因为到期收不到买方全部或者部分的货款而遭受的损失。这样做不仅延长了商业信用链条,而且保障了商业贸易的顺利进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商业信用保险将所承保的商业信用通过列明的方式在合同中予以明确,根据商业合同的标的的价值来确定保险金额。

(二)雇员忠诚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是指雇主作为被保险人,因雇员的不诚实行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信用保险。其中,不诚实行为包括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欺骗等行为。在这种保险中,雇主是投保人,保险人以雇员对雇主的诚实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

在这种保险业务中,保险人在承保前要对雇员和雇主情况进行调查,如调查雇员的工作经历、有无不诚实的信用记录情况。雇主在保险责任期间有以下义务:①如发现雇员存在不诚实行为可能造成损失时,雇主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②雇员应及时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③当雇主和雇员的雇用条件发生变更时,雇主应事先通知保险人;④雇主提出索赔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最迟从该雇员退休、离职或死亡之日被注销时起六个月或保单终止六个月,这两者以先发生为准。

雇员忠诚保险的保险责任是承保被雇用员工的不诚实行为所导致的被保险人财产的直接损失,这些财产包括被保险人的货币和有价证券、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财产、保险单指定区域内的可移动财产等。对于雇主因未采取安全预防措施和监督检查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损失赔偿。雇员忠诚保险的适用地区必须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出险地点在投保的风险地点之外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关于适用地区,可以是指定的被保险人的营业场所,也可以是限定的相关行政区域。

(三)信用卡保险

信用卡保险是伴随着信用卡的广泛使用而发展和产生的新型保险业务。这种保险业务的承保范围包括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由于恶意透支所造成的损失、信用卡遗失或被盗以后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其他人串通利用信用卡营私舞弊或贪污挪用公款造成的损失等。通常信用卡保险有一年的有效期,并有累计赔偿限额的规定。如果一年内损失赔偿额超过累计赔偿额,保险人对于超出部分不予赔偿。

信用卡保险的保险费以当年预计总交易额为基础预收。当年预计总交易额是使用被保险人签发的所有的信用卡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得服务的总发生额。

案例8-1

2006年9月,A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雇员忠诚保险合同,合同中约定A公司900名员工中,只要发生一起欺诈、背叛等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就能获得最高18万元的赔偿,保险期间自2006年9月10日0时起至2007年9月9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A公司随即支付了全额保险费。2007年8月,A公司雇员王某卷走40万元货款不知去向,A公司在向公安机关报案无结果以后,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

问题:

1.什么是雇员忠诚保险?

2.你认为A公司能否得到赔偿?如果可以得到赔偿,赔偿金额为多少?为什么?

资料来源: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编著:《保险合同法案例解说》。

第三节 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所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债权人是被保险人,保险人所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通常保证保险包括投资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具体的险种。

一、投资保证保险

(一)投资保险的概念和特点

投资保证保险简称为投资保险,也称为政治风险保险,是指承保投资人在外国进行投资期间由于投资所在国的政治风险而可能造成资本和利益损失的风险。

投资保险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的《经济合作法》中的“欧洲复兴计划”。20世纪6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美国,通过本国的出口信用机构或其他政府代理机构代理开展投资保险业务。投资保险制度由此广泛建立。进入20世纪90年代,全球经济迅猛发展,国际资本流动加快,客观上是对投资保险的需求增大,从而推动了投资保险业务的发展。如今,投资保险已经被主要资本输出国在支持跨境投资方面广泛应用,在国际投资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通常,投资保证保险有以下特点:

(1)投资保险一般是由国家特设机构来办理的。因为投资保险制度具有明显的国营性质,因此一般由国家特设机构来办理。同时,它可以和国与国之间的双边或者多边政府投资保证协定相互补充。

(2)投资保险的承保范围只限于投资者的直接投资,而不包括间接投资。

(3)投资保险只承保政治风险,这些政治风险包括:外汇风险、征用风险、战争、革命内乱风险等。外汇风险又称为禁止汇兑的风险,是投资者由于东道国的突发事件而无法转移可兑换的货币和与投资有关的款项等风险;征用风险,又称为国有化风险,是投资者在国外的投资资产被东道国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团体所征用或国有化的风险;战争、革命、暴乱风险又称为战争风险,是指由于战争、革命、内乱而致使被保险财产客观上遭受损失、破坏、丧失或者被夺取、留置或者为了应付紧急的或者预期的敌对行为而采取阻止、抗击或防御行为在客观上使得保险财产遭受损失、破坏、丧失或被夺权、留置等。

(4)海外投资保险有政府间的投资保证协定作为保障。

(二)投资保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般来说,投资保险承保的责任包括外汇风险,征用风险,战争、革命、暴乱风险等。投资者投保投资保险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投资项目受损后造成被保险人的一切商业损失、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不履行投资契约或者故意违法等行为导致政府有关部门的征用或没收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汇出汇款而造成的损失、核武器造成损失等。

(三)海外的投资保险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发展迅速,尤其是那些世界主要资本输出国如美国、日本、德国、荷兰等,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其中,美国采取的是双边保证制度,就是以美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投资保证作为投资保证制度的适用前提;日本的投资保证制度采取的是单边保证制,就是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便可以适用的保险制度,不要求接受投资国出具的投资安全保证;而在德国,联邦政府为法定保险人,要求保险责任和承保通过财政部的批准,具体业务由德国信托监察公司及黑姆斯信用保险公司执行。

在国外,关于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规定不尽相同,其中,日本规定为5~10年,一般不能延长;美国规定最长不能超过20年,德国的保险期限一般为15年,可以根据需要延长至20年。

(四)我国的投资保险

我国在1979年以来开办了投资保险,伴随着近年来的对外开放,这项业务变得越来越重要。许多外商因为其资金和利润有了安全保障,都积极来华投资。在我国的承保实务中,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和短期两种类型。其中,短期为1年,长期最长为15年,最短为3年。在投保人投保3年之后,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注销保单,如果需要提前注销,则须交足3年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投资保险不接受单独承保,要和财产保险或工程保险一起来投保。如果发生保险损失,一般保险公司会按投资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对于保险费率的规定,各种险种规定不相同,一般在40%的幅度上下浮动。

二、忠诚保证保险

忠诚保证保险,又叫诚实保证保险,是雇员向保险人就自己的信用进行投保的保险。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包括盗窃、贪污、侵占、非法挪用、伪造、欺骗等行为。在保险关系中,雇主是权利人,雇员是义务人,保险人是以雇员对雇主的诚实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

忠诚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货币和有价证券、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被保险人有权拥有的财产或对此负有责任的财产、为保险单指定区域的可移动财产等。忠诚保险是承保雇员的欺诈或者不法行为所导致的雇主的损失,其除外责任主要包括:①雇员的欺诈或者不诚实行为在超过发现期或雇员死亡、被解雇或退休后超过了6个月被发现。②雇主的营业性质或雇佣职责或条件有变更,或者减少雇员的报酬;雇主对账目没有采取合适的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③赔偿金额超过每一雇员的特别限额和赔偿期的赔偿总限额的部分。

忠诚保证保险的形式主要有承保特定个人的保证、承保特定职位的保证和总括保证。承保特定个人的保证是以某个特定雇员为保证对象,当一张保险合同中含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特定雇员时,采用姓名表列式保证,将每个参加保证保险的雇员用表格形式列明;承保特定职位的保证是强调保证某特定的职位,无论由谁来担任这个职位,保险人都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总括保证是承保被保险人的所有正式雇员,不具体强调个人或者特定的职位。无论是个人保证保险,还是职位保证保险或者总括保证保险,均由雇主与保险人商定一个固定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

在忠诚保证保险中通常有发现期的规定。发现期不是从损失发生时开始,而是从保证合同终止时开始的;任何不诚实的行为均应该发生在雇员连续无中断的工作期间;任何不诚实行为引起的损失均应在雇员被辞退或退休或死亡后6个月或者合同期满3个月内发现。

忠诚保证保险在承保期间,雇主有义务在发现雇员因某种欺骗行为或者不诚实行为时向保险人通告,在变更雇佣条件或者减少雇员报酬前应该优先征得保险人同意,雇主有协助保险人进行调查和向雇员进行追偿的义务。

三、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根据《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规定,承保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其产品的修理、更换、退货的“三包”责任的保证保险。该险种是用来保证批量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在一段既定的时间内的质量标准和使用性能为特性的保险产品。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在保险责任界定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其中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承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以后产品本身的损失,而产品责任保险则是承保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以后被保险人对因自己产品造成的事故和对他人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履约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是担保人向投资方或业主保证,承包商将履行合同的一切条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承包工程。一旦承包商违约,担保人就要代为履约或赔偿。目前,在我国最普遍的是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保证保险,它通常包括以下项目:

(1)投标保证保险。它是承保工程所有人因中标人不继续签订合同而遭受的损失。

(2)履约合同保证保险。它是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按时、按质或按量交付工程而遭受的损失。

(3)预付款保证保险。它是承保工程所有人因承包人不能履约而受到的预付款的损失。

(4)维修保证保险。它是承保工程所有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维修任务而导致的损失。

在承保履约保证保险时,保险人必须严格审查承包人的资格、财力,从而能够确定他是否有能力进行承包。在进行审查时,保险人通常要求承包人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以往和目前所承包工程的情况资料,往来银行的名称以及投保工程的合同的副本等。

履约保证保险承保的范围以工程合同规定的承包人应对工程所有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为限。通常国内的工程项目符合以下的规定才能承保:

(1)投资项目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工程列入国家计划。施工力量、设备材料和市政配套工程等均已落实可靠;

(2)承包人要提供反担保或者签订“偿还协议书”;

(3)项目已经投保工程险。

履约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80%,赔偿金额以工程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应赔偿的责任为限。

五、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一)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消费贷款保险,是为了配合金融机构的个人消费贷款业务而开办的,主要承保投保人不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所欠的款项时所造成损失赔偿。这里所提及的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针对的是机动车辆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之外的其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这项保险业务的承保风险和个人的信用状况紧密相关,对于保险人来说,承保以前最为重要的就是要准确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这种保险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个人住房装修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在我国,市场上真正推广个人信用贷款的银行并不多,较高的门槛和较低的额度将大多数人拦在了门槛之外,但是这个市场的发展潜力是不容小视的。

(二)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简称“车贷险”)是为那些通过贷款购买汽车的个人或法人提供还款保证的保险。在这项保险中,借款购车的人为投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被保险人。目前各保险公司主要经营针对个人购车的贷款保证保险,法人的贷款,由于风险比较大,保险公司在承保前要做慎重考虑。我国的车贷险业务经历了较为跌宕起伏的发展过程。国内的车贷险最早开办于1998年,随着国内汽车消费需求的增长,一度发展迅速,2002年下半年达到高峰,随后在2003年止步,2004年4月1日旧车贷险被保险会叫停,第一代车贷险彻底退出市场。2009年6月5日,保监会发布《关于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稳步发展的通知》,车贷险再次回到了大众的视野中。

1.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购车人如果在连续三个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所约定的还款义务,当贷款人依据《购买机动车辆借款合同》规定宣布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而借款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以下情况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损失的赔偿:

(1)政府征用;

(2)购车人的违法行为使其所购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等;

(3)所购车辆损毁或灭失,且无法得到机动车辆保险的赔偿;

(4)由于车辆出现质量问题使得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

(5)贷款人没有按照保险人备案的贷款审核标准发放贷款。

2.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赔偿处理

贷款人向借款人要求索赔时,应该先行处置抵押物。保险人的赔款通常以处置抵押物所得抵减所欠贷款本息和处置抵押物所需要的合理费用为限。如果贷款人不能处置抵押物,应当在《贷款提前到期通知》规定的期限结束之日起95日内,向保险人提出赔付所欠全部贷款本息的书面索赔申请。在保险人将全部保险赔款支付后的三个工作日之内,贷款人应当将抵押权转让给保险人,并且依法办理抵押转让登记手续。

(三)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

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承保个人以贷款购买商品房向银行进行抵押提供还款保证的险种。实务操作中,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保单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保险人代替拖欠贷款的购房人还款;另一种是借鉴国外的做法,在购房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死亡或者高度残疾,保险人代其偿还全部未还贷款,或者购房人因所在单位破产、改组、被兼并、政策性裁员而失业1年以上,保险人代其偿还失业期间应还款项。

住房抵押贷款保险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发展初期被列为政策性保险业务,后来商业保险公司逐渐介入。伴随着这项保险制度传播到世界各国,目前个人购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上较为普遍的险种。在我国,这项保险业务尚处于起步与摸索阶段,在发展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不断的完善。

案例8-2

现在还在上初中的小张,她的母亲多年前去世,父亲为了把她抚养成人,一直没有再婚。2006年,小张的父亲为了她有一个好的学习环境,便倾囊和贷款在市区买下了一套95平方米的商品房,贷款共为20万元,贷款期限20年。今年某月的一天,小张的父亲在外出办事时,不慎骑摩托车坠崖而身亡。在父亲过世3个月后,作为房产继承人的小张便收到了贷款银行的书面催贷函。可是由于小张没有了父亲这个经济支柱,没有能力归还银行的贷款,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小张想到了父亲投的房贷险。于是,她随后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房贷险的理赔事宜,没想到保险公司却指出,她的父亲已经死亡,如果想理赔,只剩下银行可以作为受益人,只有银行才可以提出理赔请求。处于当前这种情形,如果小张再还不出房贷,她可能就会面临流离失所的窘况。那小张真的没有办法了吗?如果银行不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就不需要进行还贷理赔吗?

问题:

1.什么是房贷险?

2.你觉得保险公司的看法是否正确,小张能否获得理赔,为什么?

资料来源:浙江保险网,http://www.zjtxw.cn。

重要概念:

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 贷款信用保险 保证保险 投资保证保险 履约保证保险 消费贷款保证保险

思考题:

(1)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有何区别?

(2)简述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种类。

(3)什么是投资保险,有何特点?

(4)简述出口信用保险和一般财产保险的区别?

【注释】

[1]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官网,http://www.sinosure.com.cn/sinosure/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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