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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保证保险

时间:2023-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一旦获悉投保人出险,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提前清偿贷款合同的贷款余额,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还清贷款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扣除已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后的保险费。依此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第三节 贷款保证保险

一、履约保证保险的当事人

履约保证保险的当事人为投保人和保险人。投保人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即债务人或者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即债权人,投保人在通常情况下为借款人,保险人为经营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贷款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为贷款合同的贷款人即债权人。

二、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贷款合同的借款人在保险期限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死亡或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造成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贷款合同所约定的还贷义务的,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的偿付比例承担借款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时不能履行贷款合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三、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而造成借款人丧失全部或部分还贷能力的,将不负责赔偿:(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行为、罢工、暴动、民众骚乱;(2)核子辐射和各种污染;(3)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4)地震或地震次生原因;(5)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6)投保人的疾病;(7)投保人的自杀、自伤、自残、饮酒过度、滥用药物、违法犯罪行为;(8)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前已拖欠银行的贷款本息。投保人在遭受意外事故后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本金余额的利息、罚息及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出具批单,与保险有关的抵押物产权擅自进行转让,保险人有权拒绝任何赔偿请求。

四、保险金额、保险期限

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金额为借款人所借贷的贷款金额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贷款利息。

五、保险期限

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与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即自保单上约定的起保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按照贷款合同规定清偿全部贷款本息日24时止。

六、保险费的支付

根据贷款保证保险的约定,保险费可以由贷款人支付,也可以由借款人支付。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即投保人在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即应支付全部保险费。

七、贷款人的义务

贷款人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应该严格按照贷款的程序规定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调查和审批。贷款发放后,贷款人还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对借款人的欠款进行催收。

八、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

投保人申请投保时,应就投保单上的有关内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如有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情况发生变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后,除特殊情况无法通知外(如发生死亡、昏迷等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及时检查贷款合同的还款执行情况,做好投保人的还款记录和欠款的催收工作。一旦获悉投保人出险,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以上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九、赔偿处理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死亡证明或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部门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贷款余额证明,以及保险人要求的其他必要的单证。

保险人在确认保险责任后10日内,按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在直接赔付给被保险人后,投保人的欠款余额本金相应减少。

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约定的事故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还贷保证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

十、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投保人提前清偿贷款合同的贷款余额,投保人可凭保险单正本、贷款银行还清贷款证明等有关单证,向保险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扣除已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后的保险费。

【思考题】

1.保证保险与保证是什么关系?

2.保证保险和责任保险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3.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什么?

【案例分析】

2000年2月25日,林某因购买汽车向中国银行厦门市开元支行(下称“开元中行”)借款人民币91000元,并将其富康RL型小轿车抵押给开元中行,双方签订一份《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和一份《汽车消费贷款抵押合同》。至2002年3月,林某尚欠部分贷款。2000年3月10日,人保公司根据林某的投保申请签发了一份《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2002年9月11日,被保险人开元中行向人保公司发出《保险索赔通知书》称,借款人林某自2002年5月起开始逾期,现尚欠贷款本金53083.33元,利息未计,特申请保证保险赔付。11月27日,人保公司支付开元中行理赔款54569.47元。开元中行收到赔款后出具给人保公司一份《赔偿收据及代位书》,承认人保公司有权代位行使对本案的一切权益。人保公司将林某诉至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林某偿还54569.47元及利息。开元区法院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则———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存在损失后就理赔,判决林某偿付人保公司54569.47元及利息。林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在开元区法院一审查明的事实基础上,另查明人保公司提交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单》(正本)担保方式栏中,载明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品名称为“机动车”。保险单背面印制了《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其中第15条约定:“根据设定担保方式的不同,保险人分别采取以下不同的赔偿处理方式:(1)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的: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处分抵(质)押物或向担保人追偿以抵减欠款,抵减欠款后不足部分的,由保证人按本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抵(质)押物的处置方式和价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问题:保证保险中约定的抵押权实现条款的效力如何?

分析:保证保险当事人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索赔时应该先行处分抵押物、质押物或者向担保人追偿,不足部分由保险人赔偿。开元区法院认为,严格依据《保险法》,出现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存在损失后就应理赔。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理赔之时,不仅应该依据《保险法》,还应该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方式进行理赔。《保险法》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依此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按照合同意定原则,投保人、保险人关于保险理赔办法的约定,只要不存在无效的情况,法院就应认可其效力。保险人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理赔,债务人可以以保险人理赔不当为由提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抗辩。

在代位求偿权行使纠纷中,实体上的债务人会以保险人不当理赔为由进行抗辩。但一般认为,保险人代位行使的请求权来源于实体债务人与被保险人的债务关系,此法律关系与保险法律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就是讲,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付了保险金就可以取得代位被保险人面向实体债务人进行追索的权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理赔是否得当与实体债务人无关。但是本案情况稍有不同,保险人与投保人(实体债务人)之间尚定有保证保险,约定了保险人理赔的条件。如果保险人理赔行为违反了保证保险之约定,投保人(实体债务人)也可以进行抗辩。本案中消费者究竟应以何种身份进行抗辩(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身份,还是代位求偿纠纷中的实体债务人身份),值得研究。

【注释】

[1][美]所罗门·许布纳等著,陈欣等译,《财产和责任保险》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Attacta O’Regan Cazabon.Insurance law in Iceland[M].Dublin:Round Hall Sweet&Maxwell,1999.p.197.

[3]Jeffrey S.Russell.Surety bonds for constructio ncontracts.[M].ASCE PRESS,1999.

[4]本章第二、三节的内容参阅了成功保险网:http://www.xy178.com中“险种大全”中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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