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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融资信用保证形式的分类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核心是对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包括借款人或股东承诺、安慰信与支持信、项目合同保证等形式。意向性保证的常用形式是借款人控股母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安慰信或支持信。安慰信和支持信通常没有法律约束力,项目的发起人不必承担担保责任或有负债项目。安慰信和支持信能够被银行接受的原因在于:信誉良好的大公司发出安慰信表示对其支持,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提供资金支持。

二、项目融资信用保证形式的分类

(一)按法律范畴分类

项目融资信用保证结构的核心是对债务的担保。债务担保按其所属的法律范畴可分为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两种基本形式。

1.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借款人或担保人以自己的有形资产或权益作为履行债务设定的担保物权。如果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而违约,享有担保权益的贷款人可以取得对担保条件下的资产的直接占有,或者将这些项目资产出售来优先清偿贷款人的债务。物的担保形式有财产抵押和质押等。

2.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担保人以自己的资信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责任,因此亦称为信用担保。在项目融资中,当债权人认为项目物的担保不够充分时往往会要求提供人的担保,这为项目正常运行提供了附加保障,同时也降低了债权人在项目融资中的风险。人的担保包括借款人或股东承诺、安慰信与支持信、项目合同保证等形式。

人的担保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1)担保人的担保义务依附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约之上。在债权人和被担保人约定的条件下,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义务时,担保人必须承担起被担保人的合约义务。

(2)担保人的担保义务相对独立于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约。在担保受益人的要求之下,不管债务人是否真正违约,担保人应立即支付给担保受益人规定数量的资金。

(二)按承担的经济责任分类

按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不同,融资信用保证可分为直接保证、间接保证和意向保证。

1.直接保证

直接保证是指以直接的财务担保形式作为向项目提供的一种财务支持。在项目融资中,这种直接保证所承担的直接经济责任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可以体现在时间上的限制和金额上的限制。

2.间接保证

间接保证是指担保人不以直接财务担保形式向项目提供财务支持,而是采取项目合同保证和借款人(股东)承诺形式取得间接的支持。

(1)项目合同保证。项目融资中,参与项目实施的各方,就项目的实施签订了一系列合同,对于项目的实施成功提供了保证,间接对项目的债务融资提供了支持。这类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项目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这种合同实际上可将项目建设风险转移至承包公司。有足够实力的工程承包公司可以降低项目融资人的风险,对项目融资提供间接的保证。建设承包合同要求工程承包方承担的责任主要应当有:完工保证、项目的规划和设计责任、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赔偿责任等。

②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和服务合同。这种合同可以将项目产品的市场风险转移至下游客户。有足够实力的下游客户签订的有约束力的订货合同可降低项目的市场风险。项目产品的长期销售和服务合同确保了项目具有稳定的市场份额和收入,能够作为借款人还债的基本保证。大型原材料生产项目、资源开发与生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常常需要这类销售或服务合同。

在项目产品销售中,可采取无货亦付款合同。无货亦付款合同包括多种方式,一般来说是产品购买方同项目公司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设定产品购买方最低数额支付义务,即使实际不能提供服务和产品时也得支付。无货亦付款合同中的权力可以转让给贷款人,贷款人因此可以向该合同规定的对无货亦付款有关方直接追索。

无货亦付款合同的责任人富有无条件的义务,该类合同是不可撤销的。该类合同责任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是当供货商(项目公司)无力供货时可以接管项目。

③项目主要原材料的长期供给合同。这种合同可以将原材料采购的数量及价格风险转移给供货企业。当项目原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这种合同对降低项目风险有着重要意义。

④项目经营管理合同。对于一些特殊行业的项目(如高级宾馆饭店、火电厂),其投资管理和投入使用后的经营管理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专业公司的专业技能可以保证项目的成功,间接降低项目的风险。

⑤项目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合同。这种合同可以将项目的技术风险转移给技术提供方,由技术的提供方对于技术使用的效果提供保证,并约定赔偿方式。

由于间接担保所涉及的合同定价仍然是以项目产品市场价格为基础、以符合质量标准为前提,属于公平的市场交易,因此在国际会计准则中,间接担保不作为担保人的直接债务责任,在资产负债表中不予反映。

(2)借款人或股东承诺。借款人及其股东承诺可以对贷款提供约束力较弱的间接保证。

常见的借款人承诺包括:在贷款偿清之前借款人保持一定的财务指标限制,如资产负债率、最低所有者权益、最高借款比率等;财产不对任何其他人抵押;保证某些约定的基本财产,不出售转让。这种承诺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如果借款人对其承诺违约,债权人有权采取措施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项目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也是对借款的一种保证措施。常见的控股股东承诺有:在贷款偿清之前保持对借款人的控制权,保持借款人的最低所有者权益额;保持对借款人提供一定额度的股东借款,并且银行贷款优先于股东借款得到偿还。这种承诺常以附加合同的形式加以约定。

我国法律规定政府机关不可以对国内的贷款融资提供担保。而对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为了表明对项目建设的支持,由政府机关出具承诺,安排财政资金或其他资金支持贷款的偿还。这种情况下,政府资金成为项目贷款偿还的一个资金来源。

3.意向性保证

意向性保证是指担保人虽然具有对项目提供一定支持的意愿,但这种意愿不具备法律上约束力,更不需体现在担保人公司的报告中。因此这种收到普遍欢迎,在项目融资中经常应用。

意向性保证的常用形式是借款人控股母公司向贷款银行出具安慰信或支持信。安慰信和支持信通常没有法律约束力,项目的发起人不必承担担保责任或有负债项目。安慰信和支持信能够被银行接受的原因在于:信誉良好的大公司发出安慰信表示对其支持,必要时可以采取措施保证项目的正常实施,提供资金支持。

对于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由政府机关对贷款银行出具安慰信或支持信方式,表明政府对项目建设的支持。

除了安慰信外,贷款银行还可以利用项目投资者之间的“交叉担保”,实现项目贷款的意向性保证。在一些合资项目中,投资者承担双重责任,既包括项目建设、经营、市场销售责任,又包括项目贷款的偿还责任。当项目陷入财务困难、某一投资者对这些责任违约时,就势必带来一系列连锁反应,影响其他投资者和贷款银行的利益。而这时其他投资者也不愿增加财务负担而继续对该项目投资。因此贷款银行在对项目中某一资金实力较弱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时,很关注项目合资结构中有无交叉担保条款,有没有资信较强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因为资信较强的投资者的参与将保证项目正常的运行。尽管这种交叉担保并没有为贷款银行提供直接的财务保证,但这本身就是一种意向性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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