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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信用的形式

时间:2022-07-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用普遍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当中,但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领域,信用关系又通过不同的形式建立并表现出来。商业信用最典型的形式是赊销商品,此外还有预付货款。商业信用的期限一般较短,并受企业生产周转时间的限制,通常只能用来解决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

信用普遍存在于一切商品经济社会当中,但在不同的时期和不同的领域,信用关系又通过不同的形式建立并表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信用形式实际上是抽象的信用关系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债权债务关系的外在化。

一、商业信用

(一)商业信用的含义

商业信用(Commercial Credit)是指企业之间在买卖商品时以商品的形态提供的信用。商业信用最典型的形式是赊销商品,此外还有预付货款。以赊销方式卖出商品,是指在商品转手时,买方不是立即支付现金,而是承诺在一定时期后再支付货款。这样,双方就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卖方是债权人,买方是债务人。卖方所提供的商业信用,相当于把一笔资本贷给买方,因而买方除了偿还货款外,还要支付利息。赊销的商品价格一般要高于现金买卖商品的价格,其差额就形成赊购者向赊销者支付的利息。以预付货款方式提供信用,一般是当生产企业生产的是畅销产品,该企业可以要求产品的销售商或下游产品的生产商预付一定比例的货款,用以扩大自己的生产规模,提升生产能力。在现实经济生活中,赊销和预付货款是企业间经常发生的信用行为。

(二)商业信用的特点和作用

1.商业信用的特点

(1)商业信用必须与商品交易结合在一起,商品交易在先,商业信用在后,既是商品的买卖,又是信用的借贷。没有商品交易为基础的信用不属于商业信用,企业间的货币借贷也不属于商业信用。

(2)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企业与居民个人之间的赊销不属于商业信用,企业与银行之间的融资以及企业与政府之间发生的融资都不存在商业信用。

(3)商业信用直接受商品供求状况变化的影响。一般来说,当商品供过于求,形成买方市场时,商品供给者为使产品及时销售出去,更多的会采用赊销方式,也可让买方采用分期付款方式,也可采用销售折扣方式出售产品,或者寻求更多的代理商委托代销;当商品供不应求时,商品生产者可能会向买方提出预付货款或者定金方式销售自己的产品。

(4)具有分散性、自发性、盲目性的特点。商业信用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直接提供的,无须通过中间环节统一集中,具有分散性的特点;另外,商业信用是企业间发生的直接融资行为,企业有很大的自主选择权,这使得商业信用所形成的资金运动和物资运动存在较大的自发性甚至盲目性。

2.商业信用的作用

商业信用是现代经济中最基本的信用形式之一,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它不仅广泛地存在于国内交易中,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也大量使用。商业信用的良性发展,对一国或地区的商品生产和流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1)商业信用的存在,有利于资本的循环和周转。在发达的商品经济中,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孤立地生存,各类企业间存在着种种经济联系。比如,产品具有良好销售前景的企业可能因为缺少资金而不能购买原材料,而具有强大销售能力的商业企业也可能因为资金短缺而无法购买到适销的商品。没有商业信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这种联系就可能会中断,原材料生产企业无法出售原材料,商品生产企业无法开工,销售企业无法购进适销商品,消费者的福利也因此会受到影响。而商业信用的出现,则能有效地使以上中断的商业链条重新连接起来,从而促进生产和流通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供求双方可以直接见面,有利于加强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协调企业之间的关系,从而促进产需平衡。

(2)节约交易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由于商业信用直接以商品生产和流通为基础,并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服务,就企业间的信用活动而言,商业信用是基础,而且,商业信用也是创造信用流通工具的最简单方式,是企业解决流通手段不足的首选方式。它减少了中间环节,有利于节约交易费用和提高经济效益。

(3)商业信用的合同化,使自发的、分散的商业信用有序可循,有利于银行信用参与和支持商业信用,加强企业间的互相联系和相互监督,有利于强化市场经济秩序。

(三)商业信用的局限性

尽管商业信用对商品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明显,但是,商业信用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信用规模受厂商资本数量的限制

商业信用是企业间买卖商品时发生的信用,并以商品买卖量为基础,因而,其提供的商业信用规模受商品买卖量的限制,而且提供信用一方也不可能超出所售商品量而向对方提供商业信用,从而决定了商业信用在规模上的界限。

2.商业信用有严格的方向性

在现实经济交往中,商业信用的客体通常是商品资本,因此,它的提供是有条件的,一般是由上游企业提供给下游企业,如原材料生产企业向加工企业提供,生产企业向销售企业提供,批发企业向零售企业提供,通常很难逆向提供,而在那些彼此间没有买卖关系的企业间,则更不容易发生商业信用。

3.商业信用的范围和期限受到限制

商业信用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故商业信用只适用于有经济业务联系的工商企业之间,这就限制了商业信用适用的范围。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赊销或预付不是商业信用,企业与银行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都不存在商业信用。商业信用的期限一般较短,并受企业生产周转时间的限制,通常只能用来解决短期资金融通的需要。

由于商业信用存在的上述局限性,因此它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又产生了另一种信用形式——银行信用。

二、银行信用

(一)银行信用的概念

银行信用(Bank Credit)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形态提供的间接信用。银行信用是伴随着现代资本主义银行的产生,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一起构成现代经济社会信用关系的主体。

在银行信用中,银行充当了信用媒介。马克思说:“银行家把借贷货币资本大量集中在自己手中,以至于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相对立,不是单个的货币贷出者,而是作为所有贷出者的代表的银行家。银行家成了货币资本的管理人。另一方面,由于他们为整个商业界而借款,他们也把借入者集中起来,与所有贷出者相对立。银行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银行信用是银行或货币资本所有者向职能资本家提供贷款而形成的借贷关系。它是适应产业资本循环周转或再生产运动的需要而产生的。

(二)银行信用的特点

1.银行信用是一种间接信用

银行信用从融资方式上讲属于间接融资,资金盈余者和资金短缺者不直接进行借贷,而是通过银行形成借贷关系。银行通过吸收存款汇集成的巨额货币资金,不仅能满足小额货币资金的需求,也能满足大额货币资金的需要。银行贷放出去的已不是在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中的商品资本,而是从产业资本循环过程中分离出来的暂时闲置的货币资本,它克服了商业信用在数量规模上的局限性。

2.银行信用是以货币资金提供的,没有方向限制

所有拥有闲置资金的主体都可能将资金存入银行,而所有需要货币资金的主体只要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都可以获得银行的贷款支持。通过银行这一金融中介,资金供求双方被联系起来,它们完全不受商业信用中上下游关系的限制,这就克服了商业信用在使用方向上的局限性。

3.银行信用期限灵活

银行吸收的存款既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按期限匹配的原则,银行短期存款可以用于发放短期贷款,长期存款可以用来发放长期贷款。在银行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所有存款人不可能同时到银行提取存款,这样就可以在银行内沉淀下一笔相对稳定的、比较可观的巨额资金,银行可以根据以往经验,将这笔资金用于长期贷款。因此,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固有的局限性,而成为现代经济中最基本、占主导地位的信用形式。

4.银行信用具有信用创造功能

任何货币单位都必须先获得货币才能提供信用,唯独银行不仅是信用中介,而且能够创造和扩张信用。比如,为满足生产对货币的需求,银行可以发行银行券、支票等信用流通工具创造信用;可以通过转账结算贷记企业账户增加货币投放扩张信用。由于银行创造、扩张信用成本低廉,使其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又由于银行信用活动直接影响市场货币流通量,使其成为国家调控经济的有效工具。

(三)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的联系

银行信用与商业信用之间是相互并存而非替代的关系。银行信用克服了商业信用的局限性,它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发挥着主导作用,而且银行直接对企业发放的不需要任何担保品的信用贷款只占一定比重。商业信用是银行信用乃至整个信用体系的基础。

银行信用的产生与发展并不会取代商业信用,相反,银行信用的良好发展会进一步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基于商业信用而产生的商业票据都有一定的期限性,当商业票据没有到期而持票人又急需货币资金时,持票人可以到银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及时取得所需的货币资金。由此可见,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业务以及票据质押贷款业务就进一步增强了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从而解除了商业信用提供者需要资金的后顾之忧,没有银行信用的支持,商业票据就不能转化为银行信用,商业信用的运用和发展就会受到极大削弱。因此,商业信用越来越依赖于银行信用,银行信用也为商业信用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

(四)我国的银行信用

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建立了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单一银行信用制度。银行信用占据绝对统治地位,排斥其他信用形式,形成所谓“一种形式,一家银行”的金融体制,并规定一个企业只能和一家银行发生信用关系,试图通过对信用的行政约束来实现有计划地分配信用资金和巩固经济核算制度的目的。事实表明,单一的银行信用具有种种弊端:一是它以牺牲经济效率和经济效果为代价,在剥夺企业选择融资形式自主权的同时,客观上形成了企业吃银行“大锅饭”的格局;二是它不能保证信用所要求的机动性;三是它造成了信用财政化和资金供给制,从而造就了一批定夺资金分配的权力阶层,使腐败得以滋生,市场规则受到严重破坏。因此,改革开放以后,当重新启用市场规则、培育金融市场、让非银行融资形式在适当领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时,我们看到,银行信用并不能取代其他信用形式而独立存在。要搞活经济,要让社会各经济主体拥有可供选择的多种融资方式,就应当让银行信用与其他信用并存。而要有效调控经济运行,就应当完善银行信用的间接调控机制,发挥其主导经济的作用。今天,我们不仅强调银行信用要与其他信用形式协调发展,而且强调它要以承兑、贴现、担保等方式支持其他信用形式的发展,更强调它自身要具有高度的弹性,其规模应能根据闲置资金数量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时做出调整。表3-2所示为近年社会融资情况。

表3-2 2002—2013年社会融资规模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

三、国家信用

(一)国家信用的概念

国家信用(National Credit)是指国家及其附属机构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依据信用原则向社会公众和外国政府举债或向债务国放债的一种形式。在通常情况下,国家是作为债务人身份出现的。国家信用又称公共信用,包括国内信用和国外信用两种。国内信用是国家及其附属机构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国内居民、企业、社会团体等取得的信用,它形成一国的内债;国外信用是国家以债务人的身份向国外居民、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取得的信用,它形成一国的外债。

(二)国家信用的特点

1.国家信用的安全级别相对较高,信用风险小

国家信用的债权人或债务人中有一方是国家。国家信用的产生与国家财政直接相关。国家信用的财务基础是国家将来偿还债务的能力,这种偿债能力源于三个方面:国家的税收收入、政府有偿转让国有资产而获得的收入以及国家发行货币的专享权力。因信誉度高、流动性强,国债通常被称为“金边债券”。

2.国家信用与生产和流通过程没有直接关系

与商业信用及银行信用不同,国家信用一般服务于国家的宏观经济,目的是使经济的发展拥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条件。它筹集的资金,在经济生活中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如政府通过举债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可以引导资金流向,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调整。同时,通过对国债的发行与偿还的管理,也可以调节货币流通和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3.国家信用不以营利为目的,是调节收支不平衡的手段

当国家出现预算赤字时,可以通过发行公债来弥补财政赤字,也可以通过发行国际债券来弥补国际收支逆差。

(三)国家信用工具

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是发行政府债券。目前,政府债券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和政府担保债券三种。

1.中央政府债券

中央政府债券也称国债(National Debt),是指一国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建设资金而发行的债券。按发行期限不同,国债可分为短期国债、中期国债和长期国债。短期国债指偿还期限在1年或者1年以内的国债,也称国库券。国库券的发行一般是为了解决财政年度内先支后收的时间间隔矛盾,通常要以预算收入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为担保。中期国债的期限通常在1年至10年,长期国债的期限通常在10年至20年。中央政府发行中长期国债的目的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或者是为了公共建设的需要而筹集资金。

2.地方政府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Local Government Bonds)是地方政府为满足实现其职能的需要而举借的债,也称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地方政府债券通常分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一般债券没有特定的资产来源为该债券提供担保,地方政府许诺利用各种可能的收入来源,如税收、行政管理费等清偿,期限从一年到几十年不等。20世纪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修路建桥,都曾经发行过无息或者以支援国家建设的名义摊派给各单位的地方债券。但到了1993年,国务院出于对地方政府兑现能力考虑,就禁止了这一融资行为,此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28条,明确规定“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为应对金融危机,2011年11月15日,上海市率先自行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简称“地方债”),揭开了此次地方债自行发行的序幕。随后,在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相继完成了自行发行的试点工作,总发行规模为229亿元。作为地方政府一种市场化融资的方式,地方债试点无疑会对地方政府的财政管理体制、我国债券市场、社会信用体系等诸多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但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也将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机制,一些地方政府过度发债之后,必将面临破产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对政府机关破产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允许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之后,必须对举债规模、用途、发行方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制度安排,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3.政府担保债券

政府担保债券是指由一国政府担保最终本利偿还风险的债券,包括国家债券、政府机构发行的某些债券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例如,在日本,其就指国营公共事业企业、集团等政府有关机构或政策性金融机构在政府担保偿还本利的条件下发行的债券。

(四)国家信用的作用

1.有利于解决国家财政困难

当国家出现财政赤字或者国家财政发生季节性和临时性困难时,必然会通过增加财政收入以资弥补,主要包括三种方式:一是增加税收。但增税受客观经济条件的制约,如果税收负担超过了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就会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行,破坏财源的基础,结果得不偿失。另外,如果要增加税收,必然会改变和调整现行税制,这不但受立法程序的制约,而且会遭到纳税人的反对。二是向中央银行透支。如果中央银行没有可靠的信贷资金支持,只能通过增加货币供给量的方法满足财政的需要,容易引发通货膨胀。三是发行国债。发行国债只是社会资金使用权的暂时转让,是一种财力资源的再分配,一般不会引起货币的过量投放,不会导致通货膨胀。

2.有利于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的建设

重点项目(或重大工程)以及特大自然灾害,由国家统一安排,将关系国民经济整体生产力的布局和生产结构的协调。国债是国家信用的主要形式和典型形式,是筹集建设资金的重要手段。国家投资对于弥补市场失灵、保持国民经济稳定增长具有重要作用。

3.是国家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作为国家信用主要代表形式的国债,尤其是短期国债,经常会成为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调节货币供给量的操作工具。因为经济运行出现问题,一般表现为总量失衡或结构失调。当总需求过大时,中央银行可以在公开市场上卖出国债来减少市场货币供给量,进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当社会总需求不足时,中央银行则可以在公开市场上买进国债,以增加市场货币供给,有利于扩大社会总需求,从而达到宏观调控的目的。

4.能带动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

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进行产业结构优化、产品升级换代时,很多投资主体都很难立即找准投资方向,由此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发行国债意味着政府集中支配财力的增加,而国债资金投放方向的不同会引导和带动其他投资主体的投资,起到“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从而加速经济发展。

四、消费信用

(一)消费信用的概念

消费信用(Consumer Credit)是指工商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满足其消费需要的信用。提供的对象可以是商品、货币,也可以是劳务。消费信用的特点是债务人是消费者个人。消费信用的产生与发展是社会生产发展和人们消费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商人向消费者个人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时,就已经产生了消费信用。但是,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后期,消费信用才开始发展。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消费结构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耐用消费品、住房等价格较高的商品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必需品行列。对于那些当前财富积累水平或收入水平不高的居民来说,在短期内靠个人当前收入水平购买住房或耐用消费品是很难实现的,于是,消费信用应运而生。到20世纪60年代,消费信用进入高速发展时期,这种信用形式在西方国家非常普遍,并逐渐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消费者重要的消费形式之一。

(二)消费信用的形式

消费信用的形式主要有赊销、分期付款和消费贷款三种。

1.赊销

赊销是商业信用在消费领域中的表现,即零售商直接以延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向消费者提供的信用。信用卡结算方式就属于此类。即利用结账信用卡,凭信用卡先购后付。在西方发达国家一般的消费信用多通过信用卡发放,即由银行或其他信用卡发行机构向其客户发行信用卡,消费者可凭信用卡在信用额度内购买商品或作其他支付,也可以在一定额度内提取现金。向客户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在每天营业终了时向发卡机构索偿款项,发卡机构再与持卡人定期结算清偿。

2.分期付款

分期付款就是消费者与生产企业签订分期付款合同,消费者在购买消费品时只需支付一部分货款,剩余的部分按合同规定分期加息偿还,在货款付清之前,商品的所有权属于生产企业。消费信用多用于购买高档消费品,比如住房、汽车等。

3.消费贷款

消费贷款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采用信用放款或抵押放款方式对消费者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各种耐用消费品的贷款。按接受贷款的对象不同,消费贷款分为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两种。买方信贷是银行对购买消费品的消费者发放贷款;卖方信贷是银行对销售消费品的企业发放贷款。消费贷款的期限一般比较长,最长可达20年至30年。

(三)消费信用的作用

消费信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消费者有限的购买力与生活需要之间的矛盾,从而更好地改善人民的生活,更好地促进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尤其在经济紧缩、市场疲软的时期。当然过量发展消费信用也会导致信用膨胀,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凸显了这一点。因此,对消费信用在一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要有清醒的认识,要注意消费信用的合理规模。消费信用的作用应从正反两个方面来看。

1.积极作用

第一,消费信用有利于促进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社会再生产的环节由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组成,其中,生产是起点,消费是终点,生产和消费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生产决定消费;另一方面,消费对生产又有反作用。消费信用的正常发展有利于促进消费品的生产与销售,有利于扩大一定时期内一国的消费需求总量,从而刺激生产的发展,也会拉动一国的经济增长。

第二,消费信用的发展有利于调节居民消费。由于居民存在贫富差距,他们的购买力往往存在一部分居民购买力不足,另一部分则相对有余,尤其在对高档消费品的购买上,一部分人可随时购买,另一部分人短期内可以筹资购买,还有一部分人则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购买。消费信用就可以调节居民购买这些商品在时间和支付能力上的不一致,从而满足某些居民的消费需要。

第三,赊销、分期付款、消费贷款等优惠的促销形式有利于产品的促销,尤其对新技术的应用、新产品的推销以及产品的更新换代都具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2.消极作用

尽管消费信用具有以上积极作用,但是,如果消费需求过高,而生产能力有限,消费信用的盲目发展,也会给正常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利影响。

第一,消费信用的盲目扩张会掩盖消费品的供求矛盾。对一些生产本已过剩的消费品来说,过度的消费信用有可能造成对该商品需求的虚假信息,导致生产者对这些本已过剩的消费品还会继续生产与发展,从而造成严重的产能过剩和产品的积压,造成资源浪费。同时,对生产能力有限的消费品,过度而盲目的消费信用往往会加剧市场的供求矛盾,引起价格上升,从而加大通货膨胀的压力。

第二,由于消费信用是对未来购买力的预支,在延期付款的诱惑下,消费者可能因为对自己未来预期收入的误判,招致超过其财力的债务。使用消费信贷的消费者也许要长时间约束自己,限制其使用其他商品或接受其他服务的自由。尤其对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可能承受不起因失业、疾病等带来的风险,从而丧失按合同履行债务的能力,迫使生活水平下降,甚至有可能倾家荡产,带来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

阅读材料3-2

信用卡的产生

据说20世纪50年代的一天,美国商人、曼哈顿信贷专家弗兰克·麦克纳马拉在纽约一家饭店招待客人用餐,就餐后他发现自己的钱包忘记带在身边,不得不打电话叫妻子带现金来饭店结账,因而深感难堪,于是麦克纳马拉产生了创建信用卡公司的想法。1950年春,麦克纳马拉与他的好友施奈德合作投资一万美元,在纽约创立了“大来俱乐部”(Diners Club)即大来信用卡公司的前身。大来俱乐部为会员们提供一种能够证明身份和支付能力的卡片,会员凭卡片到指定27间餐厅就可以记账消费,不必付现金,这就是最早的信用卡。这种无须银行办理的信用卡的性质属于商业信用卡。一开始,这些信用卡只能在极少数的消费场所使用。但施奈德很快便有了将卡的有效性扩大到零售商店以及批发商行的念头。不久,就有人设计出了几乎在任何地方都有效的“通用”卡。1958年,第一张银行卡——美洲银行的“邦加美利卡”被采用了。如今人们已十分熟悉信用卡符号,它们成了一种国际语言。全世界的银行都陈列着它们可接受的信用卡。另一个重要的发明物,也就是计算机,使得信用卡的广泛使用成为可能。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计算机首先应用于商业,这意味着顾客的账目信息可以很方便地归拢在一起并储存起来。从那时起,其他许多发明物使得信用卡更安全,更便于使用,例如把磁条加到卡上的想法,卡上可录入顾客的身份及身份证号码等信息。现在像这样的卡已应用于各种活动像银行贷兑现款、担保支票,当然还有像最初打算的那样用卡来购物。

资料来源:根据网络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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