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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此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业务及其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在英国伦敦设立了代表处。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中国信保公司联合发布有关文件,鼓励中国出口企业充分运用信用保险手段,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投保企业因此享受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政策优惠。

第二节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

与其他国家相比较,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比较晚,其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但发展速度较快,对促进中国的出口贸易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享受到出口信用保险所带来的好处。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将成为支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其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最有力措施之一。

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沿革

1983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中国银行上海分行达成协议,对中国出口船舶买方信贷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试办了中国第一笔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6年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开始试办有关短期货物出口信用保险。此后,其它保险分公司也开始试办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为鼓励出口贸易的发展,国务院于1988年8月决定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88年至199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的主要是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1992年6月,国务院决定正式建立出口信用保险制度,设立“国家风险基金”,对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经营中长期资本货物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成立,其业务范围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重点是支持机电产品等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自上世纪80年代起,中国的出口信用保险一直是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经营。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同年12月18日,中国政府成立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China Export&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SINOSURE,简称“中国信保”)。该公司是中国政府规范出口信用保险运作,加大对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而批准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其主要职能是积极配合中国的外交、外贸、产业、财政和金融政策,采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的手段,全面支持货物、技术、资本和服务的出口,为中国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收汇风险和出口融资的保障,提高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水平。与此同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停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其业务及其责任全部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接。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除设立了总公司营业部以外,还在辽宁、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深圳、宁波、厦门、云南等地设立了分公司;同时还在合肥、西安、郑州、长沙、成都、南昌和重庆设立了营业管理部。此外,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在英国伦敦设立了代表处。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特征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是政策性保险,国家财政是其后盾,并以支持中国企业出口货物、服务、海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等国际经贸活动为目的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措施。因此,它具有以下明显的政策性特征。

(一)承保特殊性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商业性保险公司无力承保或不愿意承保的一些巨额风险,如进口商所在国政府颁布禁止进口法令、外汇管制等政治风险;进口商破产倒闭或恶意拖欠货款等风险。

(二)遵从国家经济外交政策目标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国家全资国有企业,因而它在险种设计、客户选择和确定承保国别或地区时,遵循国家制定的各项经济与外交政策,如国内产业政策、农业发展政策、中小企业政策、西部大开发战略、“走出去”战略以及市场多元化、科技兴贸、以质取胜和大经贸等战略;同时,在对外交往方面,还体现中国的国别政策,服从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要求等。

(三)政策性企业、商业化运作及保本经营

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信用保险机构在较长时期内,须保持收支的基本平衡。为此,中国政府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要体现国家的政策性目标,同时,要通过商业化的运作和经营机制,找到一定时间内的“收支平衡”点,争取达到保本经营的目标。因此,中国信保公司在厘定费率和定损核赔时,仅以“保本”为限,并不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也不能给国家财政造成重大损失。换言之,出口信用保险是以保险的形式,商业化操作,收支基本平衡,充分体现经济与外交政策战略的一种特殊保险。

(四)国家财政支持和税收减免

由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国有企业,国家设立了“出口信用保险风险基金”,为其全额提供资本金,当业务规模扩大,资本金不足时由财政预算给予补充,以实现国家的政策性目标;另外,中国信保公司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全部免除营业税,所得税实行“先征后返”的待遇。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与中国信保公司联合发布有关文件,鼓励中国出口企业充分运用信用保险手段,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规模,投保企业因此享受出口信用保险的各种政策优惠。如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提供低贷款利率的出口信贷金融支持等。此外,各级地方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扶持政策,鼓励当地的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三、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领域

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经济开始融入世界经济的大潮,因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的承保领域也不断扩大,其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一)承保的范围

为了配合政府的“走出去”战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传统的货物出口收汇风险的基础上,还不断扩大其承保范围,其承保范围覆盖了货物、技术、服务和资本的全方位出口,陆续开发涉及上述范围的相关出口信用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应收账款收汇安全的需要。

(二)承保的商品

就投保商品而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承包所有出口商品的信用风险,换言之,出口信用保险是所有出口商品都可运用的政策性工具。近年来,为了促使中国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中国政府提出了“以质取胜”、“科技兴贸”等战略,重点扶持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以此改变出口结构,提高出口质量,减少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和环境污染。为此,出口信用保险在承保所有出口商品的同时,将机电产品、高科技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作为重点承保对象,保证国家方针、政策目标的实现。

(三)承保的贸易方式

由于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是确保出口应收账款的安全回收,因此,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重点支持一般贸易方式下的出口。尽管加工贸易不像一般贸易全部收汇,但其中也包括部分增值的收汇(生产增值、税款及工资等),因而加工贸易对出口信用保险也有一定的需求,尤其是进料加工对出口信用保险有较大的需求。所以,出口信用保险对不同的贸易方式发挥不同的作用。

(四)承保的结算方式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对不同的贸易结算方式提供不同的收汇保障,其重点是承保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出口。

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如托收,手续简便,成本较低,有利于扩大中国商品的出口。但由于其商业信用而非银行信用,收汇风险相对于信用证结算方式而言,其风险随之增大,因而非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重点。若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虽然收汇相对安全,但其不仅增加了进口商手续,进而增加其成本,同时也限制了贸易量,有可能失去贸易机会,从而阻碍中国商品出口规模的扩大。另外,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也不可能完全消除收汇风险。中国信保公司短期信用证项下的赔付率也达到了80%以上。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同样需要出口信用保险对收汇安全加以保障。

(五)承保的国别或地区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出口企业向全世界所有国家或地区的出口,无论出口到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商品,均可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为了配合国家的“市场多元化”战略,考虑到企业对新兴市场的开拓有一定难度,中国出口信用保险重点支持企业对非洲、拉丁美洲、中东、东欧和俄罗斯等市场的出口。近年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不断加大对上述新兴市场出口的承保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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