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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收扶持百色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状况探析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过多年的扶持发展,到目前为止,百色市现有市级龙头企业41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2家。从总量方面来看,百色市的龙头企业数量较少,占全区龙头企业的比重偏低。百色市各县(区)均没有开展评定县级龙头企业的工作,没有县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不利于中、小、微型龙头企业的创业和发展。但是,现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却缺乏针对龙头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优惠办法。

地方税收扶持百色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状况探析

农正权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2012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以下简称国发10号文件)指出:“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对于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就业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百色市龙头企业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百色市龙头企业发展现状

早在2000年以前,党中央、国务院就部署了帮助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经过多年的扶持发展,到目前为止,百色市现有市级龙头企业41家,其中:国家级龙头企业1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2家。

(二)百色市龙头企业存在的不足

1.中小微型企业比较多,盈利水平较低,带动能力不强。

以2011年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为例,根据龙头企业财务报表反映的数据,对照国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在41家市级龙头企业中,有14家是大型企业,占总户数的34.14%;有10家是中型企业,占总户数的24.39%;有17家是小型、微型企业,甚至有的还是个体经营户,占总户数的41.46%;中、小、微型企业占企业总户数的65.86%,这些中、小、微型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带动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能力不强。在全部的41家龙头企业中,盈利的企业只有15家,占总户数的36.58%,其余26家为亏损企业,占总户数的63.42%;即便在24家大、中型企业中也有10家是亏损的,占大、中型企业户数的41.66%,亏损企业缺乏带动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财力基础和后劲。在14家大型企业中,有7家是传统的制糖、造纸企业,产品比较单一,技术创新难度大,原材料生产用地已无拓展空间,无法进一步扩大带动群众发展农业生产的规模。

2.龙头企业数量少,布置不合理,与农业产业发展形势和要求不符。从总量方面来看,百色市的龙头企业数量较少,占全区龙头企业的比重偏低。截至2011年底,广西拥有各级龙头企业1371家,年销售收入1395亿元,百色市拥有各级龙头企业41家,年销售收入42.091亿元,百色市占全区的份额分别为2.99%、3.02%。而2011年百色市GDP和财政收入占全区GDP和财政收入的比重分别为5.80%、5.44%。

从结构方面来看,百色市高规格的龙头企业很少。全区拥有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为31家、158家,境内上市龙头企业8家,境外上市龙头企业1家。而百色市拥有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分别为1家、2家,占全区的比重分别为3.23%、1.27%。全市没有上市龙头企业。

从地理分布方面来看,这些龙头企业多数分布在右江河谷4个县(区),特别是大型龙头企业分布更集中,14家大型龙头企业有11家分布在这一区域,其他县龙头企业比较少,甚至有个别县(如德保县)完全没有龙头企业。

3.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体系不完善。百色市各县(区)均没有开展评定县级龙头企业的工作,没有县级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不利于中、小、微型龙头企业的创业和发展。

二、地税部门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工作存在的问题

发挥地方税收职能作用,促进企业发展是地税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百色市地税部门在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不少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对发展形势缺乏足够的认识

目前,全市地税系统管理的各种类型的纳税户数(不含个体经营户)共计9223户,全市龙头企业共计41户,占全部纳税户数的0.44%。龙头企业只是各级地税部门管理的众多企业中的一小部分,而且百色市开展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工作的时间比较短,龙头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也比较小,除了几家制糖、造纸的重点龙头企业因属于税源大户,曾经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被地税部门列为重点税源管理户而对其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关注以外,其他的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其对地方税收的直接影响也比较小,因此,这些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及效果仅作为一般的纳税户管理,没有引起各级地税部门足够的重视,没有专门的管理办法和制度。

(二)地税部门的管理和服务不到位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以后,要按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等手续,而税务部门则有责任向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宣传、供应发票等一系列的税收服务。但是,基层地税部门对龙头企业特别是中小微型的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很不到位,在现有的41家市级龙头企业中,有2家在地税部门未登记资料,占4.87%,有5家在地税部门只作开业登记,而无其他办税资料如财务报表等,占12.19%,主管地税机关与这7家企业基本上失去联系,完全谈不上管理与服务。还有2家按个体户执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因此,想要全面统计了解近年来这些重点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金额及其效果都很困难。

(三)信息交流渠道不畅

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各级龙头企业执行分级管理,分别审核认定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龙头企业,并实施动态监测。但是,无论哪一级的龙头企业,涉及地方税收的征管工作都是由企业所在地的基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一方面,由于各级地税部门与同级的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制度,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对各级龙头企业的审核认定和动态监测情况无法与同级地税部门及时沟通交流,上级地税部门无法及时为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龙头企业的信息资料。另一方面,由于行政管理上条块分割的原因,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不能越级与上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直接联系,无法及时获取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审批认定和动态监测龙头企业情况的信息。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往往不知道有关部门已认定的龙头企业及其变化情况,不了解龙头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关心龙头企业实际上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及其效果,无法根据龙头企业的特点提供相应的税收服务。

(四)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针对性

税收是重要的经济杠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必须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税收促进产业发展最直接有效的办法就是给予需要扶持的产业以特定的优惠政策。但是,现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却缺乏针对龙头企业发展所需要的特定优惠办法。如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2008年以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时期,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重点龙头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的权限审核批准后,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必须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清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项优惠政策是专项优惠政策,是专门给予农口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龙头企业的,针对性很强,此外的其他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充分体现了对需要鼓励的行业或企业特别扶持的作用。但是,从2008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以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变成法定优惠政策,不再仅限于农口企事业单位和重点龙头企业才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不论何种企业从事上述业务取得的所得,只要能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都能享受这项优惠政策。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消失,优惠政策的特别扶持作用弱化到不复存在的地步。在国发10号文件里提到的一系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龙头企业购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研发费用;提取支付风险保障金;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等税收优惠政策,不仅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适用,任何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也适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没有给予龙头企业任何比非龙头企业更优惠的扶持。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方面也是如此。可以说,在能够给予龙头企业提供资金方面支持的几类扶持政策之中,如专项资金扶持、信贷融资扶持、减免规费扶持等等,税收优惠政策专门扶持龙头企业的针对性是最弱的。

三、地税部门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使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成为自觉主动的行动

思想决定行动,只有充分认识百色市发展龙头企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及其发展形势与目标,增强紧迫感和责任心,才能积极主动、有的放矢地为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服务。

1.百色市发展龙头企业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百色是个传统的农业市,地处滇桂黔石漠化连片特困地区,集“老、少、边、山、穷、库”于一体,农村人口比重大,农村发展起点低,农村贫困程度深。据统计,全市人口382.63万人,其中,农村人口246.8万,比重高达64.5%,低收入人口占农村人口将近一半,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仅有4052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58%,广西平均水平的77%,为全区各市最低。为了有效解决百色“三农”问题,2012年3月29日,中共百色市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百色市委员会关于加快促农增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百色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最紧迫的工作在农村,最核心的问题是加快促农增收。龙头企业在促进农业发展、带动农民增收方面的作用很突出,2012年3月26日国家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组织达28万个,带动农户1.1亿户,农户年户均增收2400元,龙头企业11万家,销售收入突破5.7亿元;从业人员近3000万人,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户年户均增收额从2000年的900多元,快速增长到2011年的2400多元。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同样应该成为百色市增加农民收入的必然选择。为此,《决定》要求全市各县区要大力发展特色农、林、牧产业,同时,要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在农副产品加工领域做大做强一批龙头企业。

2.百色市龙头企业的发展形势。百色市龙头企业发展前途光明。首先,党和国家一直鼓励发展龙头企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布置了推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重点帮助和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党的十七大再次部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专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的工作。2012年3月6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0号文件,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总结十多年来农业产业化发展形势后提出来的,是对2000年发布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文件)(以下简称农经发8号文件)的全面提升。国发10号文件与农经发8号文件相比,有以下的特点:一是规格更高,国发10号文件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农经发8号文件由国务院8部委联合下发。二是扶持范围更广泛,农经发8号文件扶持的对象着眼点在重点龙头企业,对重点龙头企业有固定资产规模、年度销售额、资产负债率及银行信用等级等方面的量化要求,非重点的龙头企业则不在扶持之列。国发10号文件在继续扶持大型龙头企业的同时,将中小龙头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围。这是国发10号文件最具实力的扶持政策,与《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相配套,为中小微型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保障。三是扶持的措施与时俱进,更全面有力,农经发8号文件提出扶持重点龙头企业4个方面6条政策,包括信贷与融资、生产基地与销售市场建设、利益与风险防范机制、税收与外贸支持等。国发10号文件提出了扶持龙头企业发展7个方面的21条政策,包括生产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技术创新、利益联结机制,开拓国际市场等关键环节,涵盖了财政、税收、金融、贸易等领域。国发10号文件是党中央、国务院进一步解决“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它的出台极大地提高了国家发展各级龙头企业的工作力度,为我国各级龙头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指明了目标和方向,提供了政策保障。

其次,百色农业产业规划和农民增收要求发展龙头企业。百色市委、市政府已经树立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化的信心和决心,并作了全面的部署。《决定》提出了一系列促农增收的措施,一是要打造右江河谷粮菜果蔗产业带、南部的烟桑果蔗产业带、北部的林禽药茶产业带,要把百色建设成为亚热带物色农业基地、中国南方最大的秋冬菜生产基地、全国亚热带优质特色水果基地、广西有机茶叶中草药材基地。二是要大力发展水产畜牧业,突出抓好林下养鸡、生猪生产、渔业生产三大重点产业,到2015年,实现林下养鸡年出栏3亿羽、产值100亿元,生猪年出栏300万头、产值50亿元,水产养殖产量16万吨、产值20亿元以上。三是要大力发展特色林业,广泛种植经济林,每年新增造林40万亩以上,“十二五”期间新种植竹子100万亩,到“十二五”期末全市竹林面积达到150万亩。这一系列农业产业规划的逐步实现客观上要求不断有配套的各类龙头企业来解决这些农业产成品的加工和销路问题,确保农民增产增收。

再次,百色具备大力发展农业生产的自然条件。百色气候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光热充沛,雨热同季,适合多种热带、亚热带以及温带作物生长。百色市农业生产地理条件独得,具有南方河谷平原、丘陵地带、石山区、高寒山区等多种代表性农业开发带。百色具有丰富的水产资源,境内分布红水河、右江两大水系,在各条干、支流上都建有梯级电站,大、中、小型水库众多。实践证明,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发展农业产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方法,抛开自然条件去增加农民收入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3.百色市龙头企业发展的目标。按照《广西农业产业化“十百千万”行动计划》(桂农业发〔2007〕53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要求,发展龙头企业工作执行分类指导、层层推进的方式方法,自治区重点扶持支柱龙头企业,市级重点扶持骨干龙头企业,县级重点扶持县域龙头企业。

市委《决定》按照工业立市的方针,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引导龙头企业向产业集群聚集,建立健全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的激励引导机制,在蔗糖、果蔬、粮油、造纸、烟叶、茶叶、八角、畜禽、水产品等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加工产值超亿元和超10亿元的市级龙头企业的发展目标。

县域龙头企业的发展目标必须因地制宜,要适合百色农业生产地理条件形成的农业产业带分布的特点,要根据生产原料的种类和数量决定龙头企业的区域布局和规模结构。

百色市农业产业带分布的特点是:右江河谷一带有占全市总面积4.6%的平原、丘陵,适合大面积统一种植同一种农作物如甘蔗芒果、香蕉等,可以为大型重点龙头企业提供大量的农产品作为生产原料。其余约占全市总面积95.4%的地区均为山区(石山占30%,土山占65.4%),并且由于地形地貌复杂,形成独特的立体气候,在海拔100米到近2000米的地带上分布着不同地理条件的多种类型的农业耕作区,非常适合种植多种地方特色农产品,如靖西的桑树(养蚕)、那坡的淀粉原料、凌云的茶叶、乐业的猕猴桃、田林的八渡笋、隆林的金银花、西林的生姜等等。种植、销售这些特色农产品成为当地农民增加收入的重要途径。但是,由于这些耕作区面积有限,无法统一大量种植同一种农作物,因此,这些地方特色农产品供应大规模的工业加工不足,供应当地居民日常生活消费则绰绰有余,而剩余农产品外销则遇到保鲜和运输困难的问题,因而常常出现新鲜的地方物色农产品滞销的局面,影响了当地农民生产地方特色农产品的积极性,严重地束缚了地方特色农产品的充分发展,极大地影响当地农民增收的速度,迫切需要适当规模的工业加工来消化,才能帮助农户拓展市场,解决销路问题。

因此,百色市龙头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是在右江河谷地带以做大做强市级大型龙头企业为主,在山区地带以发展县域龙头企业,促进中小微型龙头企业的创业和发展壮大为主,要做到县县都有中小型的龙头企业,形成大中小型龙头企业合理布局、全面发展的态势。

综上所述,百色市龙头企业发展前景广阔,发展目标明确,但是发展形势紧迫,任重道远,需要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同心协力去帮助、扶持才能真正地发展起来。服从和服务当地党委政府发展经济的大局是各级地税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地税部门责无旁贷,应当结合地税部门工作特点积极主动为当地党委政府出谋献策。

(二)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主动为龙头企业提供服务

各级地税部门特别是一线地税管理人员要以市委开展的“学用政策抓落实、强化执行促跨越活动”为契机,转变工作作风,积极主动为龙头企业提供税收服务,要专门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管理办法。在保持为大型龙头企业服务质量不下降的基础上,结合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加强为中小微型龙头服务工作,既要防止税收流失,又要帮助中小微型龙头企业用活、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扶持中小微型龙头企业健康发展壮大。

(三)切实加强部门联系与协作,畅通龙头企业信息交流渠道

要加强各级农业产业化管理部门与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的联系,建立协作机制,及时沟通交流对龙头企业的审核认定和动态监测的信息,然后由各级地税部门及时将信息资料转达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以便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管理和服务。

(四)完善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体系

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县域龙头企业以优势特色农产品加工企业为主,各县制定扶持办法。因此,建议各县(区)地税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尽快根据本地优势特色农产品生产形势等客观条件,制定各自的县域龙头企业认定标准,促进县域龙头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制定县域龙头企业认定标准时要充分考虑并利用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把注重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和销售收入规模的指标转向注重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指标,促进企业切实建立、维系与农户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联结机制,以做到助推企业发展与保护农民合法利益的统一,实现龙头企业发展与农民增收的双重目标。

(五)深化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增强扶持力度

龙头企业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的排头兵,它与一般的涉农工商企业最大的不同之处就是社会责任更大,它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此,龙头企业除了要自身发展以外,还要大力开拓市场、开展技术创新、积极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以及农户经营,才能达到带动农户发展生产,促农增收的目的。因此,对于龙头企业,仅使用没有针对性的普惠于一般涉农工商企业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来扶持是不够的,对龙头企业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应该按照责任对等原则,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增强地方税收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针对性,给予龙头企业与其承担社会责任相对等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增加龙头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

现行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般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来说,扶持的范围和力度都已经够大,基本上没有进一步扩大优惠的空间了。要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必须从鼓励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深加工入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的规定,企业对农产品进行初加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进行深加工则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以甘蔗制糖企业为例,如果企业仅对从农户收购来的甘蔗进行清洗、切割、压榨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制糖初级原料产品就出售,所取得的收入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但是如果企业不是出售所制成的制糖初级原料产品,而是接着继续进行深加工,制成精制糖等最终产品才出售,所取得的收入就必须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这样做不但深加工环节增加的收入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之前的初加工环节增加的收入时本来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也被无情地剥夺了。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无形中产生了鼓励对农产品只进行初加工而抑制进行深加工的政策导向,其初衷是限制农产品加工工业过度消耗大米、小麦等重要粮食农产品,以保证市场能够满足居民日常生活对重要粮食农产品的需求,维护国家重要粮食农产品生产、消费的安全。但是,随着我国农业的发展,农产品的种类和产量都大量增加,居民生活必需的重要粮食农产品供应充足,其他农产品特别是地方特色农产品则不时传出销售困难的呼声,极大地损害了农户的利益,挫伤了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影响地方特色农产品生产正常发展。一刀切地限制农产品深加工的政策已不合时宜,违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应该尽快扭转过来。

根据国发10号文件的规定,今后国家将鼓励龙头企业合理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因此,建议国家有关权力机关适时尽快制定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特别是“公司+农户”、“公司+基地(或农业合作组织)+农户”式的龙头企业,对非重要粮食农产品特别是地方特色农产品进行初加工之后接着继续进行精深加工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非龙头企业深加工农产品取得的收入则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强化对龙头企业税收扶持的针对性和扶持力度,做到即要保护重要粮食农产品的安全,又促进非重要粮食农产品的精深加工。出台这样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可以充分调动龙头企业对非主要粮食农产品进行精深加工的积极性,延长产业链,增加就业。另一方面,可以提高非主要粮食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企业收入,增强企业带动农户发展的能力。形成鼓励龙头企业进行农产品精深加工的政策导向,引导非龙头企业向龙头企业看齐,扩大扶助“三农”的队伍。这对构成百色市骨干龙头企业重要组成部分的制糖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是十分有利的,对百色市以加工地方特色农产品为主的中小微型龙头企业的创业和发展壮大将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对整个广西甚至是全国的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各种规模的龙头企业的发展,同样具有十分明显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百色市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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