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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税收

时间:2022-11-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问题125:现在还要征收农业税吗?如果已经取消,那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取消的?答:农业税已经停征。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由此,国家不再针对农业单独征税,一个在我国存在两千多年的古老税种宣告终结。

农业税实际上包括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牧业税。

问题126:涉农税收优惠有哪些?答:为鼓励和扶持农业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多个税种。

1.增值税

(1)销售特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明确了免税范围,主要包括:农膜,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等,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规定,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免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个人销售农产品月销售额未达5000元的,免征增值税。

(2)购进农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可按照财税〔2002〕12号文件的规定,依13%的抵扣率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上述文件说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论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的还是从经营者手中购买的,也不论是自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还是取得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包括:(1)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12号)规定,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其他税种

(1)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财税〔2008〕81号文件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37号)规定,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暂不贴花。

(2)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按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房产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规定,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

(4)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7〕511号)规定,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5)车船税:《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6)车辆购置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规定,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契税:《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问题127:国家为了扶持“三农”发展,在农户融资方面有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答:在现阶段,许多农民虽有一些比较好的实业、项目,但是却往往由于缺少资金而不能组织实施。为了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该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五)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全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通知所称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市(含直辖市、地级市)所辖城区。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六)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七)适用暂免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至2009年底的农村信用社执行现有政策到期后,再执行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至发文之日应予免征或者减征的营业税税款,在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问题128:请问小型企业在向金融机构借款时有没有税收优惠政策?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问题129: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胡椒粉是否按照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

根据《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52号)第(五)规定:园艺植物是指可供食用的果实,如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园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以及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

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胡椒粉应当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130:我是一家新开业的生产矿泉水的公司,请问增值税的税率是17%还是1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纯水和矿泉水增值税税率为17%。因此,对年应税销售额达到或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纯水和矿泉水生产经营企业,按17%的税率计算征收增值税;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均按照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简易征收增值税。

问题13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手续如何办理?答:是免征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时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和提供相应书面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纳税人具备减免资格,即可享受减免。税务机关在每年年末对纳税人享受减免资格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不必在每月纳税申报时都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问题132:请问销售苗木、花卉、草坪是否属于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中规定的免征增值税的若干农业生产资料?答:根据1995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苗木、花卉、草坪属于应当免税的初级农业产品,且免税的范围只限于自产的农产品。对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农业产品的货物,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于财税字〔2001〕113号文件中规定的免税的农业生产资料,是指农膜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生产销售所列农药产品。而这里所说的苗木、花卉、草坪显然不在其中。

问题133:直接收购茶农销售的茶青,经加工后出售,类似情况,是否征收增值税?答:如果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用产品就可免征增值税;如果是个人承包、直接收购茶农销售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134:淀粉加工企业生产的淀粉及其副产品(蛋白粉、玉米胚芽、玉米皮、玉米浆)等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44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问题135:我们是一家林木种苗公司,请问我们销售外购的种苗、花卉是否属于免税范围?答:不属于免税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1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种苗、花卉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属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植物类——其他植物范围。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属自产的就应当予以免税,销售外购的以及外购后又生产、加工销售的就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你公司外购的种苗、花卉不属于免税范围。

问题136: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芝麻酱是按照植物油还是农副产品纳税,是适用17%还是13%的税率?答: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芝麻酱不属于自产初级农产品,也不属于粮油产品的征税范围,因此应适用17%的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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