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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习惯上,我国称外汇管制为外汇管理,是指我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外汇留成的对象、比例及用途均由国家规定。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

二、我国外汇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

习惯上,我国称外汇管制为外汇管理,是指我国政府授权国家货币金融管理当局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的结算、外汇汇率外汇市场等实行的管制措施。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由于外汇资源短缺,中国一直实行比较严格的外汇管制。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沿着逐步缩小指令性计划,培育市场机制的方向,有序地由高度集中的外汇管理体制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外汇管理体制转变。

1996年12月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记载,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外汇管理体制大体经历了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三个阶段。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53~1978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实行外汇集中管理制度,通过扶植出口、沟通侨汇、以收定支等方式积聚外汇,支持国家经济恢复和发展。

当时私营进出口商在对外贸易中占很大的比重,国内物价波动较大,中国采取机动调整人民币汇率来调节外汇收支。人民币汇率政策以出口商品国内外价格的比价为主,同时兼顾进口商品国内外价格的比价和侨汇购买力平价,逐步调整,起到鼓励出口,奖励侨汇,兼顾进口的作用。

1953年起,中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外贸易由国营对外贸易公司专管,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逐步形成了高度集中、计划控制的外汇管理体制。国家对外贸和外汇实行统一经营,用汇分口管理。外汇收支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一切外汇收入必须售给国家,需用外汇按国家计划分配和批给。国际收支平衡政策“以收定支,以出定进”,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办法保持外汇收支平衡。实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不借外债,不接受外国来华投资。人民币汇率作为计划核算工具,要求稳定,逐步脱离进出口贸易的实际,形成汇率高估。

(二)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1979~1993年)

1.实行外汇留成制度

为改革统收统支的外汇分配制度,调动创汇单位的积极性,扩大外汇收入,改进外汇资源分配,从1979年开始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外汇留成的对象、比例及用途均由国家规定。

2.建立和发展外汇调剂市场

在实行外汇留成制度的基础上,产生了调剂外汇的需要。为此,1980年10月起中国银行开办外汇调剂业务,允许持有留成外汇的单位把多余的外汇额度转让给缺汇的单位。以后调剂外汇的对象和范围逐步扩大。调剂外汇的汇率,也逐步由买卖双方根据外汇供求状况议定。

3.改革人民币汇率制度

一是,实行贸易内部结算价和对外公布汇率双重汇率制度;

二是,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化调整官方汇率;

三是,实行官方汇率和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存的汇率制度。

4.允许多种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

1979年前,外汇业务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

为适应改革开放以后的新形势,在外汇业务领域中引入竞争机制,改革外汇业务经营机制,允许国家专业银行业务交叉,并批准设立了多家商业银行和一批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允许外资金融机构设立营业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由此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参与外汇业务的格局。

5.放宽个人外汇管理

一是,个人存放在国内的外汇,准许持有和存入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和私自携带出境。

二是,对个人收入的外汇,视不同情况,允许按一定比例或全额留存外汇。

三是,因个人出国探亲、移居出境、去外国留学、赡养国外亲属等事项需用的外汇,可以凭出境证件和有关证明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后卖给一定数额的外汇,但批汇标准较低。

6.外汇兑换券的发行和管理

为了便利旅客,防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和套汇、套购物资,1980年4月1日起中国银行发行外汇兑换券,外汇券以人民币为面额。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外国使领馆、代表团人员可以用外汇按银行外汇牌价兑换成外汇券并须用外汇券在旅馆、饭店、指定的商店、飞机场购买商品和支付劳务、服务费用。未用完的外汇券可以携带出境,也可以在不超过原兑换数额的50%以内兑回外汇。收取外汇券的单位须经外汇局批准,并须把收入的外汇券存入银行,按收支两条线进行管理。收券单位把外汇券兑换给银行的,可以按规定给予外汇留成。

(三)1994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的中国外汇管理体制

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改革外汇管理体制,建立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和统一规范的外汇市场,逐步使人民币成为可兑换货币。”这为外汇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了方向。

1994年至今,围绕外汇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预定改革步骤,中国外汇管理体制主要进行了以下改革:

1.1994年对外汇体制进行重大改革,实行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一是,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取消外汇上缴和留成,取消用汇的指令性计划和审批。

从1994年1月1日起,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为集中外汇以保证外汇的供给,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除国家规定准许保留的外汇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外,都须及时调回境内,按照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二是,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1994年1月1日,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并轨,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并轨时的人民币汇率为1美元合8.70元人民币。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形成,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每日汇率,外汇买卖允许在一定幅度内浮动。

三是,建立统一的、规范化的、有效率的外汇市场。

从1994年1月1日起,中资企业退出外汇调剂中心,外汇指定银行成为外汇交易的主体。

1994年4月1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上海成立,联通全国所有分中心,4月4日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系统正式运营,采用会员制、实行撮合成交集中清算制度,并体现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对外汇市场进行必要的干预,以调节市场供求,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四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政策保持不变。

为体现国家政策的连续性,1994年在对境内机构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支仍维持原来办法,准许保留外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仍须委托外汇指定银行通过当地外汇调剂中心办理,统一按照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汇率结算。

五是,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境内流通和私自买卖外汇,停止发行外汇兑换券。

对于市场流通的外汇兑换券,允许继续使用到1994年12月31日,并于1995年6月30日前可以到中国银行兑换美元或结汇成人民币。

通过上述各项改革,1994年中国顺利地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有条件可兑换。

2.1996年取消经常项目下尚存的其他汇兑限制,12月1日宣布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1996年7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外商投资企业需在核定的限额内保留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超过部分必须结汇。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凭规定的有效凭证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二是,提高居民用汇标准,扩大供汇范围。

1996年7月1日,大幅提高居民因私兑换外汇的标准,扩大了供汇范围。

三是,取消尚存的经常性用汇的限制。

中国于1996年还取消了出入境展览、招商等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的限制,并允许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员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人民币款项可以兑换外汇汇出。

经过上述改革后,中国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达到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要求。1996年12月1日,中国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完全可兑换。至此,中国实行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严格管理、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外汇管理体制,并不断得到完善和巩固。

议一议

 你知道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的具体要求是什么吗?我国为什么要“正式宣布接受第八条款”?

之后,在1997年再次大幅提高居民个人因私用汇供汇标准,允许部分中资企业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开展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等。

在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的影响和蔓延背景下,针对逃、套、骗汇和外汇非法交易活动比较突出的情况,我国政府在坚持改革开放和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前提下,不断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加大外汇执法力度,保证守法经营,打击非法资金流动,进一步维护了人民币汇率稳定和正常的外汇收支秩序,为创造公平、清廉、健康的经营环境,保护企业、个人和外国投资者的长远利益做出积极努力。

3.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继续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

我国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经济迅速发展,国际收支持续较大顺差,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外汇管理主动顺应加入世贸组织和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继续完善经常项目可兑换,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推进贸易便利化。主要措施有:

(1)大幅减少行政性审批,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2001年以来,根据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分三批共取消34项行政许可项目,取消的项目占原有行政审批项目的46.5%。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保留的39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对这些项目办理和操作程序予以明确规定和规范,提高行政许可效率。

(2)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这项改革具体包括四项内容:

一是,允许所有中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一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并几次提高企业可保留现汇的比例并延长超限额结汇时间;

二是,多次提高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指导性限额并简化相关手续;

三是,简化进出口核销手续,建立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

四是,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提高出口核销业务的准确性、及时性。实行符合跨国公司经营特点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便利中外资跨国企业资金全球统一运作。

(3)稳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拓宽资金流出入渠道。这项改革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理限制,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推广到全国,提高分局审核权限和对外投资购汇额度,改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

二是,允许部分保险外汇资金投资境外证券市场,允许个人对外资产转移。实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提高投资额度,引进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促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三是,允许跨国公司在集团内部开展外汇资金运营,集合或调剂区域、全球外汇资金。出台外资并购的外汇管理政策,规范境内居民跨国并购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行为。

(4)积极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这项改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2005年7月21日汇率改革以前,积极发展外汇市场: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积极试行小币种“做市商”制度。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银行范围,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

二是,7月21日,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配合这次改革,在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促进外汇市场发展。

(5)加强资金流入管理,积极防范金融风险。调整短期外债口径。这项改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对外资银行外债实行总量控制,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按照国内外汇贷款管理。

二是,实行支付结汇制,严控资本项目资金结汇。

(6)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监测,加大外汇市场整顿和反洗钱力度。这项改革具体内容:

一是,加快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

二是,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

三是,建立和完善外汇反洗钱工作机制,2003年起正式实施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加强反洗钱信息分析工作。为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也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资料卡

什么叫“洗钱”

洗钱的原意是把脏污的硬币清洗干净。

20世纪20年代,美国芝加哥一黑手党金融专家买了一台投币式洗衣机,开了一家洗衣店。他在每晚计算当天的洗衣收入时,就把其他非法所得的钱财加入其中,再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这样,扣去应缴的税款后,剩下的其他非法所得钱财就成了他的合法收入。这就是“洗钱”一词的来历。

“洗钱”是指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采用转换、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将非法所得转变为“合法财产”的过程。

现阶段,根据内外经济协调均衡发展的要求,外汇管理部门正在加快建立健全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一是改变“宽进严出”的管理模式,实行资金流入流出均衡管理,逐步使资金双向流动的条件和环境趋于一致;二是调整“内紧外松”的管理格局,逐步减少对内资、外资的区别待遇,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三是转变“重公轻私”的管理观念,规范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外汇收支;四是减少行政管制,外汇管理逐步从直接管理转向主要监管金融机构的间接管理,从主要进行事前审批转向主要依靠事后监督管理。

(四)中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框架

1.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

1996年我国正式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为了区分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交易,防止无交易背景的逃骗汇及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仍然实行真实性审核(包括指导性限额管理)。根据国际惯例,这并不构成对经常项目可兑换的限制。

(1)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实行限额结汇制度。这项改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都须及时调回境内。

二是,凡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批准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核定的最高金额内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超过限额部分按市场汇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超过核定金额部分最长可保留90天。

(2)境内机构经常项目用汇,除个别项目须经外汇局进行真实性审核外,可以直接按照市场汇率凭相应的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上对外支付。

(3)实行进出口收付汇核销制度。这项改革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具体内容:

一是,货物出口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出口收汇进行核销。

二是,进口货款支付后,由外汇局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

三是,以出口收汇为主要考核指标,对出口企业收汇情况分等级进行评定,根据等级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扶优限劣,并督促企业足额、及时收汇。

四是,建立了逐笔核销、批量核销和总量核销三种监管模式,尝试出口核销分类管理。

五是,设计、开发和推广使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

2.资本项目部分管制

按照“循序渐进、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留有余地”的改革原则,中国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2004年底,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确定的43项资本项目交易中,我国有11项实现可兑换,11项较少限制,15项较多限制,严格管制的仅有6项。

目前,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均需调回境内。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项目下外汇收入均应向注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专用账户进行保留。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才能卖给外汇指定银行。除外汇指定银行部分项目外,资本项目下的购汇和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

(1)直接投资。我国对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一直比较宽松。近几年,不断放宽境内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走出去”。

①对外商直接投资管的管理:

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投资资金等需开立专项账户保留;

二是,外商投资项下外汇资本金结汇可持相应材料直接到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其他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经外汇局批准后可以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支出经批准后可以从其外汇账户中汇出或者购汇汇出;

四是,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外汇登记和年检制度。

②对境外投资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是境外投资的外汇管理机关。

一是,境内机构进行境外投资,需购汇及汇出外汇的,须事先报所辖地外汇分局(外汇管理部)进行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

二是,全部以实物投资项目、援外项目和经国务院批准的战略性投资项目免除该项审查;

三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境内投资者应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和投资外汇资金购汇汇出核准手续。国家对境外投资实行联合年检制度。

(2)证券投资。主要措施是:

①在证券资金流入环节的管理:

一是,境外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境内B股市场,无需审批;

二是,境外资本可以通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间接投资境内A股市场,买卖股票、债券等,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必须在批准的额度内;

三是,境内企业经批准可以通过境外上市(H股),或者发行债券,到境外募集资金调回使用。

②在证券资金流出环节的管理:这个方面的管理比较严格,渠道有限。

①除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买卖境外非股票类证券、经批准的保险公司的外汇资金可以利用自身资金开展境外运用外,其他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允许投资境外资本市场。目前,已批准个别保险公司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投资境外证券市场。

②批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进行金融创新试点,开办外汇资产管理业务,允许其通过专用账户受托管理其境内客户的外汇资产并进行境外运作,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也已开始试点。

(3)其他投资。包括外债管理和对外担保管理:

①外债管理。具体为:

一是,对外债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机构和中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的中长期外债需纳入国家利用外资计划。

二是,1年期以内(含1年)的短期外债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不需事先批准,但其短期外债余额和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要严格控制在其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额的差额内。

四是,所有的境内机构(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借用外债后,均需及时到外汇局定期或者逐笔办理外债登记。

五是,实行逐笔登记的外债,其还本付息都需经外汇局核准(银行除外)。

六是,地方政府不得对外举债。境内机构发行商业票据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并占用其短贷指标。

②对外担保管理。具体为:

一是,对外担保属于或有债务,其管理参照外债管理,仅限于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具有代位清偿债务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可以提供。

二是,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出具担保。

三是,除财政部出具担保和外汇指定银行出具非融资项下对外担保外,外汇指定银行出具融资项下担保实行年度余额管理,其他境内机构出具对外担保须经外汇局逐笔审批。

四是,对外担保须向外汇局登记,对外担保履约时需经外汇局核准。

3.加强对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监督和管理

(1)经常项目的外汇收支基本上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2)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或核准后,也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3)银行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审核有关凭证,防止资本项目下的外汇收支混入经常项目结售汇,防止不法分子通过结售汇渠道骗购外汇。

近年来,通过加大外汇查处力度,整顿外汇市场秩序,积极推进外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初步建立起了以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为主的信用管理模式。

4.不断改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坚持主动性、可控性、渐进性的原则,逐步提高汇率形成的市场化制度。

(1)自2005年7月2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

(2)人民币汇率不再钉住单一美元,而是按照我国对外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选择若干种主要货币,赋予相应的权重,组成一个货币篮子。同时,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计算人民币多边汇率指数的变化,对人民币汇率进行管理和调节,维护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参考一篮子表明外币之间的汇率变化会影响人民币汇率,但参考一篮子不等于钉住一篮子货币,它还需要将市场供求关系作为另一重要依据,据此形成有管理的浮动汇率。从2005年到现在将近3年的时间里,我国市场化程度确实有了比较大的提高:

一是,人民币汇率法定波谷扩大;

二是,人民币汇率的弹性明显增加;

三是,汇率形成中的市场作用逐步加大,如改进央行汇率调控的方式、减少对外汇输出活动的行政干预等。

5.不断发展外汇市场

(1)从交易主体看:除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符合条件的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即期银行间外汇市场,并扩大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银行范围;

(2)从交易机制看,改外汇单向交易为双向交易,引进美元“做市商”制度,并在银行间市场引进询价交易机制;

(3)从业务品种和范围看,批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对外币的买卖,引进人民币对外币掉期业务,增加银行间市场交易品种,开办远期和掉期外汇交易;

(4)从汇价管理看,扩大银行间市场非美元货币波幅,取消银行对客户非美元货币挂牌汇率浮动区间限制,扩大美元现汇与现钞买卖差价,允许一日多价等;

(5)从结售汇头寸管理看,实行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大幅增加银行体系的总限额,统一中外资银行管理政策和限额核定标准。

6.不断完善国际收支监测体系

(1)完善银行结售汇统计,启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改造工作,重新设计和开发了新版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升级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

(2)加快建设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体系,初步建立高频债务监测系统和市场预期调查系统,不断提高预警分析水平,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透明度。

(3)编制并对外公布我国的国际收支平衡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间接申报。自2005年起,外汇局每半年发布一次《中国国际收支报告》。

7.健全和完善外汇管理信息化系统

外汇局现有的电子监管系统有:出口核报系统、进口核销系统、居民个人因私购汇系统、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外债统计监测系统、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反洗钱信息系统等。

目前,正在进一步升级和完善上述系统,并根据外汇管理的需要,开发和设计新的电子系统,提高数据采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完善系统的查询、分析、监测等综合功能,加强和改善非现场监管水平。

8.逐步建立科学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80年12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1996年1月29日,国务院第193号令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在1996年底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下可兑换后,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对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

2008年8月1日,国务院第20次常务会议修订并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该《条例》的颁布施行意味着中国外汇管理的历史性转折,正式完成由对外汇的“流出管理”到“均衡管理”的转变,并赋予这种转变以法律地位。

通过不断充实、完善外汇管理法规,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资料卡

均衡至上——外汇管理新条例“四重门”2008年8月6日,国务院颁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条例》意味着中国外汇管理的历史性转折,正式完成由“流出管理”到“均衡管理”的转变,并赋予这种转变以法律地位。

《条例》做出突破性革新:

一是,均衡管理:废除“外汇管理重流出、轻流入”导向,转为均衡管理,强制结售汇制度从法律层面被抛弃;

二是,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强化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鲜明提出外汇综合头寸管理和外债规模管理概念,在法律层面首次明晰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责任义务;

三是,新添应急机制:强调对于外汇跨境流动资金的管理,新添了国际收支应急保障机制;

四是,加重监管与处罚:强化外汇监管,不仅赋予外汇局明确的外汇管理职责、拓宽监管手段,而且加重对企业和金融机构外汇违规处罚力度。

要点回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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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与训练

(一)名词解释

外汇管制结汇制售汇制

(二)集思广益

1.外汇管制的目的是什么?

2.外汇管制的主要措施及主要内容是什么?

3.我国对出口收汇及进口付汇管理的主要内容各是什么?

4.什么是出口收汇核销制和进口付汇核销制?

(三)单项选择

1.一国执行外汇管制的机关一般都是(  )

A.专门的外汇管制机构      B.中央银行

C.财政部            D.指定银行

2.我国境内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买卖商品时,应以(  )计价结算。

A.人民币            B.外资企业母国货币

C.第三国货币          D.双方协定货币

3.我国外汇指定银行经营的业务包括(  )

A.外币存放款          B.外汇买卖

C.国际黄金买卖         D.信托

E.咨询

4.以下商品中,在我国可无证出口的是(  )

A.机械设备           B.鲜活商品

C.10000美元的样品        D.易腐商品

E.15000美元的样品        F.预付款下的商品

5.以下属套汇行为的是未经批准(  )

A.以人民币支付应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

B.在国内以人民币抵偿我国境外机构的外汇

C.在境外卖单,在国内提货

D.以出口所得外汇抵付进口支出

E.利用出口外汇收入在境外与外商设立合资企业

(四)技能训练

1.聘请当地外行管理机构的有关专家讲解目前我国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政策规定等。

2.以小组为单位调查中国加入WTO后我国外汇管理的改革与发展。

3.以小组为单位深入当地一家外贸企业了解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执行程序。

(五)案例分析

波兰外汇体制改革的经验

当马佐维耶茨基于1989年9月担任总理时,他的新政府面临世界上最糟糕的金融危机:每月大约40%的通货膨胀与基本生活品的严重短缺。

在副总统巴尔采罗维奇的领导下,新政府经济小组推出一个全面、急剧变革的计划,以图制止恶性通货膨胀,结束短缺经济困扰,尽快地建立市场经济。

新经济小组认识到国际贸易将是经济中引入竞争的最有效途径。于是,通过创立一种可兑换货币,并消除对国际贸易的所有限制,建立与西方进行自由贸易的体制——使波兰能“进口”一个真实的价格体系。由于当时的政治因素,团结工会政府已经在公众选举中掌权,公众对政府的高度信任和他们在国家危急关头的责任感,使得政府充分利用了“政治承诺”的作用,相信在承诺货币可兑换后,居民不会急于去换外币——事实确实如此。

1990年的第一天,官方制定了统一汇率,汇率急剧贬值,从1989年底的6500兹罗提兑换1美元贬值为9500兹罗提兑1美元。作为所有波兰与西方进行贸易的可兑换的稳定汇率,兹罗提同时即成为稳定的可兑换货币。正如人们希望的那样,固定汇率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名义价格的制动器”,稳定了贸易商品的兹罗提价格。伴随着可兑换货币的确立,政府进一步放开国际贸易与国内价格。同时实行严格的财政和货币政策,大幅提高利率;为消除财政赤字,大幅度消减对亏损企业的信贷和财政补贴。这些措施导致了一种起校正作用的通货膨胀: 1990年1月份的日用品价格平均比1989年12月份提高78%。但这种“一次性”的通货膨胀很快消失。1990年2-3月,价格上涨不到5%。紧缩措施和固定的、竞争性的兹罗提汇率共同的作用,迅速扭转了波兰的对外贸易形势。1990年头4个月,波兰与西方国家贸易顺差1.2亿美元,是1989年全年贸易顺差的两倍。特别是出口显著增长,3月份接近10亿美元,几乎高出上年同期水平20%。作为价格稳定性的关键,稳定的汇率因外汇储备增加有了充分保证,创造出一个使经济转轨得以推进的稳定环境。

引人注目的是,波兰一步到位实行货币国内可自由兑换并没有导致本国居民大规模地用本币换取外币而使官方外汇储备耗尽。除政府许诺的作用外,在一定程度上是因国内金融资产的实际利率相对高于外币金融资产。外币存款在国内货币总量中所占的比重从1990年初63%下降到1990年6月底的42%。

案例讨论

请在老师的引导下具体分析波兰外汇体制改革有哪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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