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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外汇管理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体制,正确制定国家的外汇法规和政策,保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和汇率的基本稳定,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一系列实施细则。通过这些条例、细则、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五、我国的外汇管理

我国外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体制,正确制定国家的外汇法规和政策,保持国际收支的基本平衡和汇率的基本稳定,有效地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一)1949—1993年我国外汇管理的发展演变

1.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这一阶段,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取缔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经济、金融特权;禁止外币在市场上流通;稳定国内金融物价;利用、限制、改造私营进出口商和私营金融业;建立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和汇价制度;扶植出口;鼓励侨汇;建立供汇与结汇制度;集中外汇收入和合理使用外汇,促进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总之,这一阶段外汇管理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建立了外汇的供汇、结汇制度,规定出口货物售得的外汇、劳务所得外汇以及侨

汇必须卖给或结存入国家银行,进口所需外汇和其他非贸易用汇,可按规定向外汇管理机关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银行卖给外汇。

(2)建立了独立自主、机动性较强的人民币汇价调整制度。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对人民币汇价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将美元汇率从1949年1月18日的l美元合80元人民币,下调至1950年3月13日的1美元合42 000元旧人民币,后又上调至1951年5月23日的1美元合22 380元旧人民币,同时,准许出口商将外汇预先卖给银行。

(3)建立了外汇指定银行管理制度。全国共核准53家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同时加强了对外商银行的管理,取消其特权,对于停业清理的外商银行,监督其清理负债。

(4)建立了人民币、外币和金银进出口国境的管理制度。严格禁止私自携带或邮寄人民币、外币和金银出境。

上述一系列外汇管理政策的实施,使国家外汇收入大量增加,对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稳定金融物价起到了积极作用。

2.1953—1978年,实行全面计划经济时期

从1953年开始,我国进入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时期,国家加强了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实行了全面计划经济。在这一阶段,随着我国私营工商业和金融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对外贸易开始由国营外贸进出口公司统一经营,外汇业务也开始由中国银行统一经营,当时,中国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个局,对外用“中国银行”名称,是国家指定的执行外汇管理的机关。由于原来以私营工商业和金融业为重点的外汇管理制度已不能满足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这一阶段外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各种外汇管理制度,加强对国营企业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的管理,开源节流,努力增加外汇收入。具体管理办法如下。

(1)对外汇收支实行全面的指令性计划管理。外汇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平衡和分配使用,统收统支,以收定支,基本平衡,略有节余。一切外汇收入均须交售给国家,需用外汇由国家按计划分配或审批。

(2)在对外贸易方面,所有的对外进出口活动均由外贸部所属的国营进出口公司负责。按国家核定的指令性计划执行,统一经营,统负盈亏。在对国营贸易外汇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用进出口报关单制度取代了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和银行签证制度。

(3)加强对非贸易外汇的管理。1954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规定》,1972年9月30日又联合发布了《关于试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4)对外政策和外汇立法以外汇国家垄断为基础,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管理和平衡外汇主要采取行政手段,依靠指令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办法对外汇收支进行管理。人民币汇率作为计划核算标准,由国家规定,长期处于定值过高的状态。

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外汇管理体制,与计划管理体制和国家垄断的外贸体制相适应,是在国家对外封闭的环境下的产物。在外汇收支数额不大的情况下,为使有限的外汇收支得到合理的使用,保证外汇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这种外汇管理体制是必要的,但这种体制集中过多,统得过死,单纯依靠计划和行政管理,存在着经济效益低、应变能力弱和缺乏灵活性的缺陷,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创汇的积极性,不利于对外贸易和经济的发展。

3.1979—1993年,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全面实行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并开始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建立有计划的商品经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使外汇管理工作跨入了一个新的里程。

(1)设立了专门的外汇管理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1979年3月,国务院批准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并赋予其管理全国外汇的职能;1983年,国家外汇管理总局由中国银行划出,中国人民银行代管,成为中央银行的一个局;1988年6月,国务院决定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国务院直属总局级机构,次年升为副部级,仍由中央银行归口管理。

(2)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一系列实施细则。1979年7月,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0年12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1981年3月1日起实行;随后又公布了一系列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及其他外汇管理办法,包括《对外驻华机构及其人员的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据等进出国境的管理实行细则》、《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违反外汇管理处罚实行细则》等。通过这些条例、细则、办法的颁布和实施,进一步完善和健全了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

(3)改革了外汇分配制度,实行了外汇留成办法。为了进一步调动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增加国家的外汇收入,国务院提出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同时,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不同行业,确定了不同的留成比例。

(4)建立了外汇调剂市场。1980年以前,我国外汇资金实行指令性计划纵向分配,没有外汇市场。实行外汇留成后,有的企业本身有留成外汇但一时不用,有的企业急需外汇而本身却又没有外汇来源,无法进口原材料和先进技术等,这就产生了调剂外汇余缺的需要。1980 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银行发出了试办调剂外汇工作的通知,同时制定了《调剂外汇暂行办法》;1981年又发布了《关于外汇额度调剂工作暂行办法》;1986年3月,公布了办理留成外汇调剂的12项规定,允许有留成外汇的国营和集体企业,通过中国银行(后改为外汇管理局)按照国家规定的外汇调剂价格,将多余的外汇卖给需要外汇的国营和集体企业;1986年10月,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相互调剂外汇;1988年,为了配合外贸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及沿海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设立了外汇调剂中心,办理地方、部门、国营、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留成外汇和自有外汇的调剂业务及调剂外汇的价格,随后发展到由买卖双方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公开竞价成交。从1979年到1990年,全国各外汇调剂市场的总成交额已达389.64亿美元,对弥补出口企业亏损,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平衡等问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5)建立了外债管理体制和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实行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大规模利用外资,鼓励外商来华投资,加强了对外借债的计划管理和向外借款的窗口管理,建立了较为健全的借款审批制度、外债的统计监测制度和外债担保制度。

(6)建立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外汇经营体制,打破了中国银行独家经营外汇的局面。1984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首先获得外汇业务的经营权,此后又陆续批准各专业银行总行及分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中国投资银行及民生银行等经营外汇业务。我国还批准设立了经营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此外,1984 年7月,中国银行开办了个人外币储蓄存款,允许国内居民持有外汇。外汇管制放宽,居民外汇收入大幅增加,外币存款也迅速增长。

(二)1994年我国的外汇体制改革

1994年我国对外汇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与过去改革相比,这一次的改革明确提出: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人民币的自由兑换。这就意味着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管制将逐步取消,对国际间正常的汇兑活动和资金流动将不进行限制。这一改革目标的提出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前景,并参照了国外的经验。具体来说,有以下主要内容。

1.建立单一的、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1)汇率并轨,实行单一的汇率。1994年1月1日起,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即把调剂外汇市场价与官方牌价合二为一,只保留一个汇价。

(2)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兑换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兑换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

2.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留成

境内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凡属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业等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账户: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个人所有的外汇。取消原来实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

3.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在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

关于人民币成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我国要分3步走:第一步,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有条件可兑换,这在1994年已实现;第二步,实现经常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这在1996年12月已经实现;第三步,开放资本市场,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可兑换,这样就最后达到了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

1994年实行售汇制后,取消了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经常项目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非贸易项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款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

4.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的主体。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提供清算服务。全国统一的外汇交易市场于1994年4月1日开始正式运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5.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各银行自有资金解决。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各银行持有超过其高限比例的结算周转外汇,必须出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到低限比例以下时,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依据有效凭证办理人民币与外币保值业务。

6.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收支仍继续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

我国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主要是对外债进行管理,其基本原则是:总量控制,注重效益,保证偿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①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逐笔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②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继续加强外债管理,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③境外外汇担保履约用汇,持担保合同、外汇管理局核发的核准证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发行人须持相应的批准文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持外汇管理局核发的《开户通知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④对资本输出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制度。

(三)我国现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

1.对出口外汇的管理

近年来,我国外汇流失情况比较严重,特别是通过进出口渠道逃避外汇管理,把外汇存放境外时有发生。为了防止外汇流失,堵塞漏洞,1991年实行了出口收汇跟踪结汇制,要求出口单位在货物出口后,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调回,向外汇管理部门核销该笔外汇,其具体规定如下。

(1)出口单位到当地外汇管理局领取盖有外汇管理局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在货物出口报关时,向海关交验核销单,在核销单上写明出口单位的名称、出口货物数量、出口货物总余额、收汇方式、预计收款日期、出口单位所在地以及报关日期等,海关审核后在核销单和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后,将核销单和报关单退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出口单位将有关单据和核销单交银行收汇,同时将核销单存根、发票、报关单和有关汇票副本在规定的期限内,送原签发核销单的外汇管理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在核销单上填写有关项目并盖章,将结汇水单或收账通知副联和核销单一并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确认货款已收回的核销单送当地外汇管理局,由其核对报关单和海关、银行签章的核销单后,核销该笔收汇。出口单位必须在最迟收款日后3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手续。

(6)出口单位的一切出口货款,必须在下列最迟收款日期内结汇或收账:即期信用证和即期托收项下的货款,必须从寄单之日起20~30天内;远期信用证或远期托收下的货款,必须从汇票规定的付款时起30~40天内;寄售项下的货款,不得超过自报关之日起360天;其他自寄单据项下的出口货款,必须在自报关之日起50个工作日之内。

2.对进口用汇的管理

根据1994年我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凡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其进口所需外汇,不超过设备价款15%的预付款所需外汇,凭有效的政府文件和商业文件,均可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如果预付款超过设备价款金额的15%,对外支付佣金超过国际惯例和国家规定的比例以及转口贸易先支后收的外汇需要,须获得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才可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

进口业务中发生的索赔、保险或运输、赔款、减退货款及佣金、回扣等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为了防止外汇流失,制止逃套汇行为,1994年8月1日我国开始实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即进口单位在货款支付后,在合同期限内将货物运抵境内,向外汇指定银行核销该笔进口用汇。一般程序如下。

(1)进口单位到当地外汇指定银行领取进口付汇核销单。

(2)预付货款项下的进口,外汇指定银行在付汇时,核对进口付汇核销单上所填项目,在核销单上加盖银行戳记后退进口单位。

(3)进口单位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把货物运抵境内,向海关报关后持进口付汇核销单等,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核销手续。

(4)进口单位信用证、托收项下的进口付汇,由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时同步核销。

3.对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管理

目前,在我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国家专业银行、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银行金融机构3类。外汇管理局对其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1)银行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以后由外汇管理局发给《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批准的大致条件是:①对我国经济发展有利;②具有经营外汇业务的能力;③有一定数量和相当素质的外汇业务人员;④有固定经营场所;⑤有一定数额的外汇资本金和营运资金(如全国性银行总行须有不少于2 000万美元的资本金)。

(2)在经营外汇业务的范围上各类金融机构是有区别的。国家银行和综合性银行可以申请经营外汇银行的各种外汇业务;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申请经营一般商业银行的外汇业务,但只能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的外汇存款、汇出汇款和进口贸易的结算和押汇,不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限制在信托、投资、租赁、担保、证券交易等业务上,并对吸收存款的期限和数额给予一定限制。

(3)对经营外汇业务的具体做法也有明确的规定。例如,规定检查和稽核制度,规定资本与债务比率,规定对一个企业的外汇放款加外汇担保总额不能超过其实收外汇资金加储备金的30%等。

(4)金融机构终止经营外汇业务,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金融机构经批准终止经营外汇业务的,应当依法进行外汇债权、债务的清算,并缴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4.对境内非居民的外汇管理

非居民包括各国驻华外交机构、国际机构、民间机构、外交人员,短期在中国的外国人、留学生及旅游人员等。对非居民入境携带的外汇,允许自由保存和运用,自由存入银行和提取,或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持有效凭证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但不能私自买卖。非居民的合法人民币收入,需要汇出境外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和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兑付。

5.对境内居民的外汇管理

境内居民包括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人和外国侨民(居住1年以上者)。凡居民个人存放在国内或国外的外汇,准许持有、存入或卖给银行,但不准私自买卖。个人移居境外后,其境内资产产生的收益,可以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有效凭证,向外汇指定银行汇出或者携带出境。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向外汇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构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个人携带外汇进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持有的外币支付凭证、外币有价证券形式的外汇资产,未经外汇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携带或者邮寄出境。

6.防止逃汇的管理

所谓逃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应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留用、转让、买卖、存放国外,或将外汇私自携带、托带、邮寄出境的行为。逃汇不仅为法律所不容,而且在国际金融市场风云突变时,留存境外的外汇资财极易遭受损失,因此,要加强对逃汇的管理。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调回,强制收兑并处逃汇金额3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外贸企业具体业务环节多且外汇收支频繁、金额大,套汇或类似逃汇的行为易于发生,加强管理十分必要。一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逃汇行为。

(1)在进出口业务中,不允许少报收入,多报支出,将多余的外汇私自留用或存放境外。

(2)在“三来一补”贸易中,应按有关部门的合同严格执行,如实申报,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攫取国家外汇,套取进口物资。

(3)外贸企业及其在港澳地区的分支机构,未经批准不应私自经营“境外卖单、国内提货”业务。

(4)外贸企业的一切外汇收入应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未经批准,不应截留,私设小金库或存放境外,或抵付支出,或与外商在境外设立合资企业,或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外汇。

(5)外贸企业的驻外机构及设在境外的合营企业,从事经营所得的利润应按规定调回,未经批准不应擅自存放境外或私自留用,但工程承包公司经核定可以保留一定金额的外汇周转金在国外使用。

(6)外贸企业临时出国代表团或人员返回后,必须将剩余经费或所得外汇带回境内,办理核销手续。

(7)外贸部门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进行,不得将不属于边境小额贸易的国家物资或禁止出口的货物装运出境,或换取进口物资后又转运国内贩卖。

(8)禁止外贸企业或其工作人员将外汇、贵金属及其制品或与处理外汇资产有关的证件非法携带或邮寄出境。

7.防止套汇的管理

套汇是指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的规定,采取各种方式,通过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非法套取外汇或外汇权益,攫取国家应收外汇的行为。根据规定,属于套汇者,由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强制收兑,并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汇和套汇密切相关,很难分割。

外贸企业在经营业务的环节中,无论是组织或个人均应按规定将属于国家的外汇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应以不正当手段,从事下述套汇或近似套汇活动。

(1)未经批准,以出口物资换购进口物资或故意压低货价让对方赠送商品或自行经营易货贸易

(2)未经批准,以人民币或其他方式偿付应以外汇支付的进口货款及其他应付境外的款项。

(3)在与境外机构的业务交往中,以人民币代境外机构或短期入境的外商支付其国内费用,而收受外汇私自留用或由对方在境外付给外汇或以物资抵偿。

(4)在境外收揽外汇,或购买物资,然后以“捐赠”的名义进口,或委托支付外汇费用,在国内以人民币或其他形式给予对方抵偿。

(5)将一般的劳务收入列入承包工程的劳务收入,计入现汇账户。

(6)临时出国代表团或人员返回后,不将所余外汇办理退汇,而以人民币抵付。

(7)以人民币或其他补偿手段向外国驻华机构、外国企业单位及外国来华人员等换取外汇。

应用案例

2006年8月,全球最大的金融期货交易所——美国芝加哥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CME)推出人民币对美元、欧元及日元的期货和期权交易,而此前的4月,CME已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签署合作协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将可以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CME全球电子交易平台上国际货币市场的外汇和利率产品。

这对中国的企业来说有什么影响呢?我们先来看两个例子。

例一:一个中国企业于2006年7月1日出口100万美元商品,结算日为9月30日,7 月1日即期汇率为1美元=8.0元人民币,收入100万美元,可换到800万元人民币。

9月30日,即期汇率跌为1美元=7.9元人民币,收入100万美元,只换到790万元人民币。少收入人民币10万元。

例二:总经理与财务主管的对话。

某美国企业在3月1日时得知将在7月底收到10亿日元。9月份时,日元期货的现价为1日元=0.850 0美分。该公司财务主管在3月1日卖空80份9月份的日元期货,并准备在7月底收到日元时,将期货合约平仓。

当7月底收到日元时,即期价格为0.875 0,期货价格为0.880 0。财务主管将期货平仓,期货损失=100 000×(0.880 0−0.850 0)=3 000万日元,折算为美元=3 000×0.875 0/100=26.25万美元。

我们可以设想一下总经理和财务主管的谈话。

总经理:我们3个月内在期货市场上损失了26万美元,我需要你的解释。

财务主管:采用期货的目的是为了对冲暴露的日元面临的风险,而不是为了获利。不要忘了我们的日元在现货市场上也获得了更好的价格。

总经理:那有什么关系?这好像是说我们在纽约的销售量上升了就可以不用担心加利福尼亚的销售量下降。

财务主管:如果日元贬值了......

总经理:我不关心日元贬值会出现什么情况,事实是日元升值了。我不得不向我们的股东说明由于你的行为使利润降低了近30万美元。这恐怕会影响你今年的奖金了。

财务主管:这不公平。这全在于你怎么看待它......

从以上两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出,汇率风险对企业经营业绩的影响还是比较明显的。从第二个例子看,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当财务人员运用套期保值手段对冲外汇风险的时候,有时竟不能得到高层管理人员的理解。

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特别是自2005年7月21日我国宣布对人民币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以来,人民币兑换美元的小幅升值就一直在持续。

实际上,在人民币汇率改革前,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汇率风险一直存在,只是由于我国一直实行接近固定汇率制度的钉住汇率制度,本币和外币间的汇率浮动区间非常小,而变动活跃的外币之间的汇率风险只涉及部分国内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大部分国内企业相当于生存在这种汇率制度的保护伞下,企业本应具有的防范汇率风险的能力没有得到充分发展。

目前国内的汇率制度已开始迈出了向市场化改革的步伐,但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还不大,人民币汇率升值是大方向,企业可以比较容易地做出预期。因此,总的来讲,投资者面临的汇率风险有限,国内企业对市场汇率变化的敏感程度还不够强烈,对于汇率衍生产品的需求也还不够迫切。这种对汇率风险的轻视或者忽视正是人民币汇率改革前许多人担忧的问题之一。因此,我们有必要一起来认真地认识一下汇率风险。

资料来源:http://finance.sina.com.cn

问题:

(1)案例中所涉及的汇率风险是指什么?它是如何产生的?

(2)企业在何种情况下会面临该类风险?具体影响如何?

(3)对中国企业来说,应该如何规避该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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