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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外汇账户管理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备案。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外汇主管部门办理,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境外外汇账户。

第四节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

一、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

(一)境外外汇账户开立的条件

境内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

(1) 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

(2) 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3)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项目,需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4) 因业务上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

(二)申请材料

(1) 由境内机构法人代表或者其授权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开户理由、币别、账户最高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其所在地等内容;

(2)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和复印件;

(3) 境外账户使用的内部管理规定;

(4) 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境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有关项目合同;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的,除提供上述文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注册资本金已全部到位的验资证明。

(三)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在境外开立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应当在开立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到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备案。

(四)办理期限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二、境外外汇账户的变更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外汇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账户最高金额和使用期限等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外汇局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外汇主管部门办理,经外汇局批准后,方可变更境外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应当在变更境外外汇账户后3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外汇账户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开户人名称等资料在外汇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期限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三、境外外汇账户的撤销或关闭

(一)办理流程

境内机构持有关材料在北京外汇管理部经常项目处外汇账户管理科办理。

(二)办理期限

外汇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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