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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局管理的协会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行为主要有逃汇、非法套汇、扰乱金融秩序三大类,对这三大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9.5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19.5.1 外汇与外汇管理法

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其他外汇资产。

1997年1月14日,国务院修正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是我国目前外汇管理的基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我国外汇管理的原则和制度。此外,1996年6月20日发布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1997年9月24日和10月10日颁布的《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组成我国外汇管理的主要法律规范。

19.5.2 外汇管理和我国的外汇管制

外汇管理又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作为对外经济贸易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外汇管理的作用在于:

1) 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

2) 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3) 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目前,世界各国都实行外汇管理,但在管理的程度上有所不同,约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都实行管制,这类国家通常经济比较落后,外汇资金短缺,市场机制不发达,希望通过集中分配和使用外汇来达到促进经济的目的;第二种是实行部分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或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但对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则进行一定的限制;第三种是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即对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的外汇交易不实行普遍和经常性的限制。

我国目前的外汇管理体制基本上属于部分外汇管制。表现为:①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比较严格的管制;②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③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④对保税区和边境地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

19.5.3 我国外汇管制主要内容

外汇管理的对象是境内机构、个人、驻华机构、来华人员的外汇收支或者经营活动。其中,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国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机构、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商务机构和国外民间组织驻华业务机构;来华人员是指驻华机构的常驻人员、短期入境的外国人、应聘在境内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以及外国留学生等。

19.5.3.1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1) 经常项目可兑换(银行售汇制)。是指对属于经常项目下的各类交易,包括进口货物、支付运输费、保险费、劳务服务、出境旅游、投资利润、借债利息、股息、红利等,在向银行购汇或从银行外汇账户上支付时不受限制。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一般不予限制。

2) 银行结汇制。是指我国对经常性项目下的外汇收入采取的一种管理措施,即境内机构对于其经常项下收入的外汇收入,除有特殊规定外,必须按规定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的制度。

3) 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出口收汇核销是指货物出口后,对相应的收汇进行核销。进口付汇核销是指进口货款付出后,对相应的到货进行核销。

19.5.3.2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资本,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项目。我国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在放松经常项目汇兑限制的同时,完善资本项目管理。

19.5.3.3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

金融机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才能经营外汇业务,并且不得超范围经营外汇业务。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外汇业务。

19.5.3.4 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的管理

汇率是一国货币同他国货币之间的兑换比率,即一国货币用另一国货币表示的价格。自1994年汇率并轨后,我国人民币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由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

外汇市场是进行外汇交易的场所,通常是无形市场。我国的外汇市场是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市场交易主体是外汇指定银行和其他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19.5.4 违反外汇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违反外汇管理法的行为主要有逃汇、非法套汇、扰乱金融秩序三大类,对这三大类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逃汇系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逃避外汇管理,将应该结售给国家的外汇私自保存、转移、买卖、使用、存放境外,或将外汇、外汇资产私自携带、托带或邮寄出境的行为。所谓非法套汇,系指境内机构或个人,采取各种方式私自向第二者或第三者用人民币或物资换取外汇或外汇收益,套取国家外汇的行为。扰乱外汇管理秩序,是指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等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规定,非法从事外汇业务及违反操作规则影响正常金融秩序的行为。对有上述行为者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管汇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管汇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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