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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产权制度的缺陷看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通过放弃财产使用权,换取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并将公司经营权和部分控制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有效的产权制度是所有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基础。也恰恰是因为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缺陷,使其成为虚假财务报告盛行的温床。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部分民众对国有产权制度缺陷的不满。

二、从产权制度的缺陷看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

两权分离是现代公司制企业的主要特点。两权分离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股东通过放弃财产使用权,换取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并将公司经营权和部分控制权委托给职业经理人。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合同收益权而定的,指的是对公司收入在扣除所有固定的合同支付(如利息、工资等)的余额(“利润”)所有权;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活动的决策权。职业经理人由于其所处地位的特殊性,使其处在信息不对称中的有利位置上,并拥有公司的部分控制权。由于职业经理人不拥有剩余索取权,其行为目标与股东目标不完全一致,有可能做出损害股东利益的决策和行为,这样由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矛盾便出现了。股东是剩余索取者,是公司经营风险的最终承担者,从而有内在动力和压力去关注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去监督并制约职业经理人的行为。

股东维护自身利益有两种方式:“用手投票”和“用脚投票”。“用手投票”,即股东可以随时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用投票权表示自己的关注,从而有效约束职业经理人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利益;“用脚投票”,即股东通过从公司撤出资本,向职业经理人施加压力。股东通过这两种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从而维持了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制度。

(一)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缺陷是虚假财务报告盛行的温床

有效的产权制度是所有经济活动有序开展的基础。一个有效的产权制度应该包括三点:产权的划分是清晰的;产权的归属是明确的;产权是可以自由流动的。

在中国,国有资产在国民经济中居主导地位,尤其是在资本市场上,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国有资产在证券市场上居绝对控股地位。也恰恰是因为国有资产产权制度的缺陷,使其成为虚假财务报告盛行的温床(曹伟,桂友泉,2003)。

首先,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名义上是清晰的,实际上却是模糊的。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是“全体劳动人民”,“全体劳动人民”委托各级政府经营管理,而各级政府又将国有资产委托给国有企业领导经营管理。“全体劳动人民”只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国有资产产权主体是虚位的。市场上曾流行一段顺口溜:“国有国有国有,你有我有他有,谁弄到手谁拥有。”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部分民众对国有产权制度缺陷的不满。目前,国有企业的董事长或者股东代表只是代理人,他们不享有剩余索取权,并不在真正意义上对国有产权承担风险。

国有资产产权主体虚位导致的后果是:第一,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的脱节。董事长、董事等拥有剩余控制权,但不拥有剩余索取权,使其可能滥用剩余控制权。第二,内部人控制严重。政府官员没有积极性真正关心企业经营状况、资产保值情况,对职业经理缺少监督与制约,使得经理等高层领导事实上控制了企业,为其实现个人动机创造了有利条件。第三,行政干预严重。各级政府官员都觉得自己是国有资产的代表,都有权干预国有企业,或拿国有企业为自己的政治仕途服务。第四,政府官员、董事长和企业经理等高层领导更有可能为相同的动机“勾结”在一起,因“利益动机”、“控制动机”和“自我实现动机”出具虚假财务报告。

国有企业的经理是由政府任命的,其本身也是政府官员,很多国有企业经理对企业经营管理并不内行,也没有兴趣,更多的只是将国有企业作为跳板,捞取政治仕途上升的资本。一旦企业经营有了一点业绩,国有企业的老总就可能被提拔到政府部门里去“做官”。所以,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往往成为各级政府官员政绩的指标,成为“官员经营者”捞取政治资本的保障。而财务报告作为反映经营业绩的主要载体,其被人恣意摆布就不足为奇了。

其次,国有产权的流动是受限的。由于国有产权在全社会占有重要的份额,加上没有明确的产权主体,使得国有产权的流动范围受限、流动没有效率。实践中的现象是,国有资产在一个企业内被“销蚀”干净之前很少有退出该企业的。国有资产无效率的流动机制使得职业经理的行为更加缺少了制约。

(二)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虚位难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之间关于权力安排与制约的制度安排。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要保护股东利益、激励和制约经理。股东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环节,股东的努力是一切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因为股东是产权的主体,是剩余索取者,是风险的承担者,他们关心公司的经营管理具有内在动力。可见,在其中发挥作用的仍然是产权。而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信任托管机构,是公司的业务执行和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的虚位,使得国有企业不可能有内在动力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试想,国有企业的董事他们本身也只是国有资产的代表,是代理人,他们对相应的国有资产并没有剩余索取权,他们怎么可能会真正关心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形式上的公司治理只不过将不同政府官员之间模糊的权力分配,用一种制度的形式重新进行了划分、安排和规范。没有真正的剩余索取者,没有风险的承担者,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就失去了产权基础。

国有企业即使建立了一套公司治理制度,没有真正的股东监督也不可能发挥实质作用。制度安排相对而言是比较容易的,但是这些制度要运转起来,使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各个组成部分达到和谐的地步,真正形成一种有效制衡的机制,却需要股东在其间发挥持续不断的努力。

那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能否弥补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呢?在我国现阶段,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有效作用仍然有很多制约因素。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主要法律中并没有关于独立董事的规定,整个市场环境(如社会的整体诚信度等)也有待改善。其次,独立董事在目前本身是一种非常稀缺的资源,选择一位熟悉上市公司所在行业的情况,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独立董事并不容易。再次,独立董事激励机制难以解决。上市公司如果不能支付足够高的薪酬水平,独立董事很难有积极性参与董事会的各项工作,也无法要求独立董事承担相应责任。而没有剩余索取权使独立董事在各项重大决策前趋于过分保守和谨慎,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最后,独立董事发挥作用仍然受制于很多条件。比如,管理当局信息提供是否充分,独立董事是否有足够的工作时间安排,等等。

我国公司治理制度的主要缺陷是缺乏真正产权主体的推动和监督。如果能够找到一种方法解决国有资产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匹配问题,使得享有剩余索取权的股东作为真正的产权主体出现,则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规范公司治理机制将能在治理虚假财务信息中发挥重要作用。

(三)产权制度的缺陷导致社会监督制度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社会监督制度包括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

1.国有产权主体的虚位导致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功能减弱

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一道重要屏障。审计是社会经济权责结构中为监督代理人的受托责任而产生的。但是,由于国有产权主体的虚位使得审计委托代理关系变形,在“内部人控制”情形下,职业经理人等高层领导往往成为聘请注册会计师的决定者。注册会计师在巨大的商业利诱和不规范的行业竞争压力下,不仅无法发挥应有的经济警察作用,反而成为虚假财务报告“生产线”上的一环。

2.“裁判”和“运动员”的双重身份,削弱了政府监管的权威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的监管要以法律为依据,着眼于法制的完善和有效实施。法律规范和政府监管在维护市场经济有序运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政府作为国有产权代表的身份使得政府监管能力大为降低。一方面,国有企业虚假财务报告的形成往往牵涉到某些政府部门或者政府官员,使得监管部门处理虚假财务报告事件变得非常复杂;另一方面,政府在市场经济中同时充当裁判和运动员的双重角色,无形之中削弱了政府监管的权威性。

3.舆论监督尚不够成熟

强有力的社会舆论监督是防止虚假财务报告的重要方面。银广厦案的曝光,媒体的舆论监督就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但我国舆论监督尚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够成熟,并且从某种意义来讲,仍难以完全脱离政府部门的影响,独立行使自由的舆论监督权。

从以上论述可知,产权制度在保证真实的财务信息中起着基础性作用。由于产权制度的缺陷,导致其他制度不能有效地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虚假财务报告的盛行也就不难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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