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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外部条件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内部动因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决定因素,但有了内部动因,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虚假财务报告,还有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归纳起来,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和经济环境缺陷、法律环境缺陷、制度安排缺陷、社会诚信缺失等因素。如果人们能自觉遵守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下降。对会计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处罚的执行情况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

二、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外部条件

内部动因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决定因素,但有了内部动因,并不意味着一定会产生虚假财务报告,还有赖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归纳起来,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环境缺陷、法律环境缺陷、制度安排缺陷、社会诚信缺失等因素。

(一)政治和经济环境缺陷是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重要条件

我国当前的法制建设尚不健全,经济管理工作还必须依靠各种行政手段。如果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很好地发挥其工作职能,甚至袒护和纵容各种会计工作中的不法行为,就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产生的温床。比如,我国的个别地区或部门,由于某些领导功利思想严重,为了突出自己的“政绩”,明确要求所属企业必须上报夸大的工作业绩,迫使企业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也有些管理部门严重失职,对企业的会计工作管理不严,对会计信息造假现象更是不闻不问,从而使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越来越严重;也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计工作无法发挥其应有职能,会计信息虚假自然不可避免;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也是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如果社会上的各种造假行为都极为严重,虚假会计信息泛滥成灾也就不足为怪了。若从反腐倡廉的角度来说,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与腐败现象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如果不根除腐败现象,虚假会计信息也就难以彻底治理。

(二)法律环境的缺陷是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关键因素

一般来说,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治理虚假会计信息,必须以法律形式明确虚假财务报告的非法性。虚假财务报告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定时期法律环境的具体情况。首先,是受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制约。会计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有其自身的工作规律。会计法规的制定应符合会计工作客观规律的要求,尤其是关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规定,必须符合会计科学的一般规律。如果会计法规缺乏科学性,就会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判断带来困难,从而影响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会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制造虚假财务报告留有余地。其次,是受会计法规的可操作性制约。会计法规中关于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判定方法和判定标准要有良好的可操作性,只有这样,才便于执法部门对虚假财务报告认定和管理。这就要求制定会计法规不仅要有原则要求,还要制定体现各种原则的具体措施和手段,为会计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如果会计法规模棱两可,操作性不强,其贯彻执行就会大打折扣,虚假财务报告就会乘虚而入。再次,是受人们的法律意识制约。一定时期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人们对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如果人们能自觉遵守会计法规的有关规定,虚假财务报告产生的可能性就会大幅度下降。最后,是受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执行情况制约。对会计法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处罚的执行情况是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关键。我们虽然制定了各种相关的会计法规,但如果对违反会计法规的行为处罚不力,或疏于对会计法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客观上就会形成对违法行为的纵容,导致虚假财务报告日益泛滥。

(三)制度安排缺陷为财务报告造假提供了保护伞

《制度安排与会计信息质量——红光实业的案例分析》(刘峰,2001)一文以四川红光实业公司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违法造假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总体而言,我国目前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并未确立,现有的制度安排本身排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诱发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

1.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和控股股东

由于我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很多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来,它不仅有自己的管理层,还有一个国有控股股东。红光实业是从原来的成都红光电子管厂全额改制而成,这样,红光实业就没有一个同名的国有企业作为控股股东,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红光实业34.62%的股份,成为红光实业的第一大股东。

按照中国证监会事后调查所披露的数据,红光公司上市前已处于破产的边缘:公司1996年度亏损超过1亿元;公司上市前,黑白玻壳生产线池炉大修,停产8个月,已经属淘汰设备;公司上市前“业绩”主要来源的彩色玻壳生产线池炉,也无法正常运转。因此,通过股票上市,募集资金,上马彩色显像管生产线,是公司生存下去的最后选择。显然,如果红光公司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如实报告其亏损、停产的事实,企业将不符合“上市前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的比率不低于30%”等的门槛要求。由此可以推断:那些经营业绩不好或亏损企业,如果希望通过上市募股来解决危机,当然不希望如实披露会计信息。

进而言之,对那些经营状况较好的企业来说,其管理层是否倾向于披露真实的会计信息?就刘峰的推理来看,结论也是否定的。理由在于:目前我国股票市场,特别是新股发行,仍然处于一个卖方市场阶段,新股申购中签率长期低于3%可以作为支持证据;在卖方市场上,任何一种新股,其发行都将比较顺利,即便其发行价格偏高;红光实业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表明,如果能将前三年每股收益的平均值“提高”0.1元,新股发行价格将提高1.5元,红光公司可多募集超过1亿元的资金。

就此现象,著名网络评论人飞草也进行了论述,飞草在其“是科学还是艺术——会计魔术演绎股市四大案例”一文中写道(飞草,2001):“银广夏”1999年和2000年虚构利润7.45亿元,但其停牌时的股票流通市值比1998年末增加了至少70亿元。亦即,庄家只要出1元钱,就能使股票价值提升10元。由于这种收入及利润实质是不真实的,实际上就等于上市公司接受赠与1元,公司价值就提升1元,但要是将这1元钱转化为“利润”,通过市盈率的杠杆作用,公司价值就提升了50元(按市盈率50倍计算)。这种利用虚假业绩操纵股价的行为属于“散发误导性信息操纵股价”行为,是严重的违规行为。

2.各级政府和管理机构

理论上,政府只是经济规则的制定者和监督者,本身不参与市场运行。但我国数十年国有国营的经济模式,导致政府对具体的经济活动不能“置身事外”,总是存在“亲历亲为”的冲动。

各级政府致力发展经济,与虚假会计信息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但是,本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是每一级政府所高度关注的,在由中央政府统一确定上市额度的前提条件下,努力争取让本地或本部门更多的公司上市,是当地政府(横向)或中央部委(纵向)“份内”、“义不容辞”的责任。上市公司的数量曾一度成为各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程度的一个特征值。显然,没有虚假会计信息的“帮助”,任何一个亏损或陷入困境的国有企业,是无法直接通过事先设定的公司上市标准的。

政府默认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是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到现在,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明确的法律条文。实际上,政府直接造假数字(如夸大统计数字)都不承担法律责任[2],更何况只是支持或默认下属企业造假会计信息。这在大庆联谊(600065)[3]一案中也有所体现:尽管受大庆联谊一案影响而获罪的人数,在虚假上市的处理上是空前的,但从中纪委监察部的通报来看,受处罚的只是拿钱的。

现行法律制度下,上市公司管理机构对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法律责任几近于零。研究表明,截至1997年,许多公司上市前都存在过度“包装”现象,甚至有的公司自上市第一年起,利润率即逐年下降。但上市公司管理机构并不为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事后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引起巨大的反应,比如出现类似琼民源(0508)的市场舞弊行为。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的处罚,只是要求撤换公司的主要管理人员,宣布其为证券市场禁入者。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并未受到实质性惩罚。也就是说,在像红光实业这样一个被事后证实管理人员严重舞弊的情况下,责任人都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这对那些后来者,特别是经营业绩不佳、需要通过上市募集资金的企业来说,其示范性效用是显著的。

3.中介机构

目前,国有企业改组上市过程中必须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资产评估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券商、律师。其中,资产评估事务所负责对拟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等进行价值评定;会计师事务所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前三年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审计验证;券商将负责上市申请的全过程,包括上市前的辅导、上市相关材料的准备以及最后上市发行;律师主要负责对相关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由于包括券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在内的中介机构,1998年之前都是国有或挂靠某个政府部门,其行为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当地政府意志的左右。以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信息质量风险感受最为直接的中介机构——为例,由于我国到目前为止对会计信息的审计需求,主要是由政府创造的,而非市场的内在要求,市场不会用价格差异来区别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的高低;刘峰、林斌(2002)通过研究认为,随着独立审计准则的发布,审计质量不断提高,一些执业标准较严的大会计师事务所,其市场份额下降,而执业标准相对较宽松的小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上升,这也表明:会计师事务所并没有形成一种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在美国,巨额潜在诉讼风险及巨额赔偿责任,迫使会计师事务所行为稳健,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这种法律制度。红光事件之后,上海、成都两地的股民曾向当地法院起诉红光公司管理当局和中介机构,要求赔偿损失,但被法院拒绝受理,这实际上保护了中介机构的造假收益。

4.关于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

中国证监会对会计信息的需求,是相互矛盾的。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监护人”,它希望资本市场不出现任何危机和事故,特别是源于自身工作失误所导致的事故,而上市前的虚假会计信息所引发的资本市场危机,当然是其自身工作的失误,就这一角度看,中国证监会不希望企业借助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另一方面,中国证监会又是政府职能部门,它理应贯彻中央政府的主要方针、政策。比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要求,“为利用股票市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1997年股票发行将重点支持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具有经济规模、处于行业排头兵地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各地、各部门在选择企业时,要优先推选符合发行上市条件的国家确定的1000家重点国有企业、120家企业集团以及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特别要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但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1997年6月上市的红光实业,就是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之一。

刘峰认为,制度的作用在于通过利益诱导个体的行为。当某个个体的行为不符合现有制度的规范时,法律应当能提供足够有效的强制力。在我国,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是现行制度的规范性要求。但相应的制度执行、监管与惩罚力度却不明确,惩罚对象也不具体。往往出现受益者、授意者不受罚,执行人员却“代人受过”的现象。在这样一个制度环境下,期望上市公司全面改进会计信息质量、提供真实且可靠的会计信息是不现实的。

(四)诚信缺失是虚假财务报告的具体表现

诚信属道德、制度、经济范畴,三种范畴是相互影响的。我国在古代就已经把诚信看作立身行事的基本道德,认为诚信是自然界的一条基本规律。从经济学角度看,诚信是一种社会资本,是一种存在于社会结构中的个人资源,人们可以借助它完成交易,实现各自的利益。诚信能够促进博弈中合作解的出现,能够节约交易成本,克服信息不对称而给交易带来的不利,是一种交易的润滑剂。从社会学角度看,诚信对于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创造和睦、稳定的社会环境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

然而,在现阶段,诚信缺失在全社会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并产生严重的社会与经济后果。在2005年9月召开的“信用体系建设与区域经济发展”高层论坛上,国家发改委信用研究中心主任陈新年指出,我国信用缺失情况较为严重,每年因逃废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2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有2000亿元,另有逃骗税损失及发现的腐败损失等。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30%,履约率也仅有60%左右。[4]

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产权不明晰的制度原因,有政治上政府角色定位不明确、中央和地方的分权关系不稳定以及行政垄断的原因,还有法律体系不健全和执法不严等原因。用经济学方法分析,失信行为与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市场竞争规则作用发挥不完全,失信者成本低、守信者获益少,市场主体信心和预期不好,诚信制度缺失等有关。市场诚信缺失的表现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点。首先,是诚信的制度缺失。我国尚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相应的财产规则与信用制度有待在发展中建立和完善。其次,是诚信的市场缺失。表现在信用原则在全社会范围内受到挑战,市场的信用约束呈现软化特点,以及个人、企业和市场三者形成的信用链断裂等。最后,是诚信的道德缺失,表现在诚实守信没能成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诚信缺失在虚假财务报告中重点体现为两点:一是涉及虚假财务报告企业的面越来越广,二是虚假财务报告的虚假程度越来越严重。2001年,中国财政部对医药、纺织、民航、冶金、石油石化等行业的320户企事业单位以及为这些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的125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抽查。结果显示,资产不实73.75亿元、利润不实35.11亿元。其中,资产不实比例在1%以上和利润不实比例在10%以上的分别占被抽查单位的50%和57%。[5]

一方面,虚假财务报告是诚信缺失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财务报告又对全社会资源分配起引导作用,虚假财务报告必将进一步损害市场诚信、阻碍市场诚信的建立。

【注释】

[1]安徽省审计学会:《企业虚假财务报告及其审计研究》,虚假财务报告审计与监管论坛论文集,2002年。

[2]尽管我们有《统计法》,但到目前为止,也鲜有因违反《统计法》而被处罚的各级政府官员,特别是乡以上的政府官员。

[3]大庆联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联谊”)是1996年由大庆联谊石油化工总厂独家发起,经批准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该公司不择手段,进行了一系列弄虚作假活动,欺骗上市,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董事长薛永林等人,还擅自决定将部分公司职工股票送给某些单位和个人,共送出94.15万股股票、1094万元溢价款,并大肆进行贪污、侵占、挪用资金等违法犯罪活动。大庆联谊股票上市后,在价位公开、明知获利的情况下,有17名党政机关厅(局)级、44名县(处)级干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为自己或他人购买股票。1997年11月25日,涉嫌这宗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39名党政干部和企业领导干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被追究法律责任,其中:薛永林已被开除党籍、撤销大庆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公司监事会主席薛玉贵被开除党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大庆市原人大常委会主任钱棣华接受大庆联谊公司现金20万元,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大庆市委副书记吴云波(正厅级)、大庆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局长那凤岐、副局长李天红也分别被开除党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5855亿损失是诚信缺失付出的代价,2005年9月19日《东方早报》,参见http://finance.qq.com/a/20050919/000323.htm

[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七号)的通知,2001年12月3日,财监[2001]99号,http://www.mof.gov.cn/news/20050601_2024_711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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