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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责任方追偿到的货损赔偿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淡水是与海水相对而言的,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淡水雨淋险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扩展保险责任的一种附加险。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双方通常在保险单中约定一个免赔比例,如规定散装货物的免赔率为4%,保险人只赔付超过免赔比例部分的损失。

第二节 中国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

国际贸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到的风险和损失,除了前面基本险所承保的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风险损失之外,往往还有其他许多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为了满足投保人的需要,保险人在基本险条款之外又制定了各种附加险条款。这些附加险由于是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因而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中的一种之后才能加保。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由被保险人根据需要选择确定。例如玻璃制品,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可以加保破碎险。加保附加险时,被保险人须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注明加保某一附加险,该附加险的条款即作为基本险别的附加条款。

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类很多,有的属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生锈、钩损等所引起的风险,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为了易于区分,并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中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一般附加险

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险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偷窃、提货不着险( Theft,Pilferage and Non- Delivery,TPND)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偷”( Theft)一般是指货物的整件被偷走,“窃”( Pilferage)一般是指货物中的一部分被窃取。偷窃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在这一险别下,为了便于确定责任,对于偷窃的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在及时提货后10天之内申请检验;对于整件提货不着,被保险人必须向责任方、海关或有关当局取得证明。保险公司有权收回被保险人向船东或其他责任方追偿到的货损赔偿款,但其金额以不超过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为限。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公司为限制其保险责任,有时还在本条款上加贴“海关检验条款”或“码头检验条款”,将其保险责任有效期提前到目的地海关或最后卸货港码头终止。

(二)淡水雨淋险( Fresh Water and/or Rain Damage,FWRD)

这一险别承保被保险货物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淡水包括船上淡水仓、水管漏水和舱汗等。淡水是与海水相对而言的,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淡水雨淋险是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基础上扩展保险责任的一种附加险。

被保险人发现货物遭受淡水雨淋的损失时,必须在提货后10天内申请检验,否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申请检验货物的淡水雨淋险时,通常货物的包装外部应有雨水或淡水痕迹,或有其他适当证明。

(三)短量险( Risk of Shortage)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外包装破裂、破口、扯缝或散装货物发生散失与实际重量短少的损失。对散装货物的重量短缺,则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的差额作为损失的依据,但不包括正常的自然途耗。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双方通常在保险单中约定一个免赔比例,如规定散装货物的免赔率为4%,保险人只赔付超过免赔比例部分的损失。

(四)混杂、沾污险( 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混进杂质或被沾污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而使其质量受到影响;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等。在这一险别下,上述混杂沾污损失均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五)渗漏险( Risk of Leakage)

本险别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如流质、半流质及油类货物;或用液体储藏的货物因流体的渗漏而引起的货物腐烂、变质等损失。

(六)碰损、破碎险( 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本险别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碰撞、受压造成的碰损和破碎损失。所谓碰损主要是对金属和金属制品的货物,如机器、搪瓷或木家具等,在运输过程中因震动、受压、碰击等原因造成货物本身凹瘪、脱瓷等而言。所谓破碎主要是指易碎货物如玻璃、玻璃制品、陶瓷等在运输过程中因受震动、挤压、撞击等外来原因造成货物的破碎而言。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碰损、破碎损失,已经包括在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范围之内,碰损、破碎险则扩展负责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碰损、破碎损失。

(七)串味险( Risk of Odour)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受其他带异味货物的影响造成的串味损失。例如,食品、饮料、香料、中药材等在运输过程中与樟脑堆放在一起,樟脑味串及上述货物造成损失。但这种串味损失如果同配载不当直接有关,则船方负有责任,应向其追偿。

(八)钩损险( Hook Damage)

承保袋装、捆装货物在装卸或搬运过程中,由于装卸或搬运人员操作不当,使用钩子将包装钩坏而造成货物的损失。

(九)受潮受热险( 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气温突然变化或船上通风设备失灵,使船舱内的水蒸气凝结而引起货物受潮或由于温度增高使货物发生变质的损失。

(十)包装破裂险( Breakage of Packing)

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包装破裂造成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对于在运输过程中,为了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修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也予负责。由于包装破裂造成货物的损失,从其他附加险的责任中可以得到保障,因此,这一险别主要是补偿由于修补或调换包装的损失。

(十一)锈损险( Risk of Rust)

承保金属或金属制品一类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生锈造成的损失。由于裸装的金属板、块、条、管等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难免发生锈损,因而保险公司对此类货物一般不愿承保。

以上11种一般附加险可供基本险为平安险或水渍险时选择加保。但在基本险为一切险时则不需加保,因为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已包括上述11种附加险所承保的风险。

二、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一样,都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项下。它与一般附加险的根本区别在于:特别附加险不包括在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以内,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畴;导致特别附加险的货物损失因素,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以及一些特殊的风险相关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主要有以下几种: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货物险、拒收险、黄曲霉(毒)素险,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保险等。现将其简介如下:

(一)交货不到险( Failure to Deliver)

交货不到险的承保责任是:被保险货物从装上船时开始,如果在预定抵达日期起满10个月仍不能运到原定的目的地交货,则不论何种原因,保险公司均按全部损失赔付。“交货不到”同一般附加险中的“提货不着”不同,它往往不是承运人运输上的原因,而是某些政治因素引起的。例如,由于禁运,被保险货物被迫在中途卸货造成损失。保险人在承保这种险别时,一般都要求被保险人首先获得一切进口许可证件并办妥有关的进口手续,以免日后因无进口许可证等原因被拒绝进口而造成交货不到。另外,这个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在某些方面同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存在重复,凡提货不着险及战争险应该负责的损失,本险不予负责。由于交货不到,很可能是被保险货物并未实际遭受全损,因此,保险人在按全损赔付时都特别要求被保险人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

(二)进口关税险( Import Duty Risk)

有些国家对进口货物征收关税,不论货物是否完好,一律按完好时的价值十足计征。进口关税险,就是针对上述情况而设立的特殊附加险别。在这一险别下,如果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被保险人仍须按货物的完好状态完税时,保险公司即对该受损部分货物所交纳的关税负赔偿责任。

附加进口关税的保险金额应根据可能交纳的税款来确定,通常是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被保险货物进口国关税的税率制定,因此,应与货物保险金额分开,而且另行收费,一般是按照发票金额的若干成加保。这个保险金额应在保险单上另行载明,将来发生损失时在该保额限度内赔偿,不能和基本险的保额相互串用。

(三)舱面险( On Deck Risk)

海运货物一般都是装在轮船舱内的。保险公司承保的海洋运输货物险在制定货物运输的责任范围和费率时,都是以舱内运输作为考虑基础的,因此,对于货物装载舱面所发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的责任。但是,有些货物由于体积大,有毒性,有污染性或者易燃易爆等,根据航运习惯必须装载舱面上。舱面险就是为了对这类货物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而设立的附加险别。

由于货物装载舱面极易受损,遭受水湿雨淋等情况更是司空见惯。保险人为了避免承保的责任过大,通常只接受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险,而不愿接受在一切险的基础上加保本险。加保舱面险,保险人除了按原来承保险别范围负责外,还对货物被抛弃或被风浪冲击落水的损失负责。

随着现代航运技术的发展,海运货物越来越多地使用集装箱和集装箱船装运。由于专用集装箱船舶一般都设备优良,抗拒海浪袭击的能力强,集装箱货物装于舱面与舱内区别不大,因而订有“货物可能装于舱面”的集装箱货物提单已在目前国际贸易中被普遍接受。银行在办理结汇时,已把这种提单视同清洁提单而予以接受。在目前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也已把集装箱舱面货物视同舱内货物承保。

(四)拒收险( Rejection Risk)

拒收险的保险责任是:货物在进口时,由于各种原因,被进口国的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不过,如果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尚未抵达目的港时,进口国宣布禁运或禁止,则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他目的地而增加的运费,但最多不能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价值。如果货物在起运前进口国即已宣布禁运或禁止,那么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投保拒收险的货物主要是食品、饮料、药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货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进口这类货物都规定有卫生检验标准。如果违反进口国所规定的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没收,甚至被销毁。

被保险人在投保拒收险时,必须持有进口所需要的一切特许进口证明或进口许可证或进口配额。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责任配合保险人处理被拒收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进口货物被拒绝进口或没收,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被保险货物的生产、质量、包装和商品检验必须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有关规定;

第二,对被保险货物必须备有一切必要的、有效的进口特许证或许可证。

关于拒收险的保险责任终止规定如下:

1.自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存入卸货港的仓库时为止;

2.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满30天终止;

3.被保险货物已被进口国的政府或有关当局允许进口时为止。

上述三点以首先发生者为准。

保险人承保拒收险时,对被保险货物由于市价跌落,或记载的错误,商标或标记的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他文件发生的错误或遗漏所造成的被拒绝进口或没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五)黄曲霉素险( Aflatoxin)

黄曲霉素是一种致癌毒素。发霉的花生、油耔、大米等一般都含有这种毒素。各国卫生当局对这种毒素的含量都有严格的限制标准。如果某种进口粮食作物的黄曲霉素含量超过限制标准,就会被拒绝进口,或者被没收,或者被强制改变用途。黄曲霉素险就是承保由此所造成损失的险别。

对于被拒绝进口的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被保险人有义务进行处理。对于因拒绝进口而引起的争执,被保险人也有责任申请仲裁。

该险规定,保险人不负责由于其他原因所致的被有关当局拒绝进口或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货物损失。因此,该险实际上是专门承保一种风险的拒收险。

(六)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Including Kowloon,or Macao)

中国内地出口到港澳的货物,有些是向在港澳的银行办理押汇。在进口商向银行清还货款之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因而在这些货物的保险单上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如保险货物抵达目的地后,进口商尚未还款,往往就将其存放在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中。为使货物在存仓期间如果发生火灾能得到赔偿,就特别附加这一险别。这一险别的保险期限,是从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时开始,直到过户银行解除货物权益或运输责任终止时起计算满30天为止。

三、特殊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与特别附加险一样,不能独立投保,必须附属于基本险项下,是一般附加险之外的不属于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附加险别。中国保险条款中的特殊附加险主要承保战争和罢工的风险。

(一)海运货物战争险( Ocean Marine Cargo War Risk)

1.海运货物战争险责任范围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劫掠等所造成运输货物的损失;

(2)由于上述原因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等所造成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由本险责任范围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2.海运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

海运货物战争险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

(2)由于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或挫折所致的损失。

3.海运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间

海运货物战争险的保险期间同海洋运输货物险不同,它承保责任的起讫不是“仓至仓”,而是以“水上危险”为限,亦即以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保险责任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15天为止。如果货物需在中途港转船,也不得超过15天。只有在此期限内装上续运海轮,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保险人对海运货物战争险责任起讫的规定之所以不采取承保“仓至仓”的原则,而只负责“水上危险”,原因在于战争时期存放于港口码头上的货物往往不易疏散,容易造成大量积压,风险过于集中。

(二)海运货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险( Additional Expenses- War Risks)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由于战争险后果所引起的附加费用。它的具体责任范围包括,发生战争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引起航程中断或挫折,以及由于承运人行使运输契约中有关战争险条款规定所赋予的权利,把货物卸在保险单规定以外的港口和地方,因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那部分附加的合理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卸货、上岸、存仓、转运、关税以及保险费等。

被保险人之所以需要投保本险别,原因是战争险只负责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而不负责由于战争所引起的费用。

(三)罢工险( Strikes Risk)

罢工险承保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动或行为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罢工险负责的损失都必须是直接损失,对于间接的损失是不负责的。因此,凡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无法使用劳动力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由此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保险人均不予负责。例如,由于罢工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匮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造成冷藏货物化冻变质的损失,或由于罢工缺少劳力搬运货物,致使货物堆积在码头遭受雨水淋湿的损失,或因港口工人罢工无法在原定港口卸货,改运其他港口卸货而增加运输费用的损失等,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罢工险对保险责任起讫的规定同海运战争险不同,它不采取只承保“水上危险”的做法,而是与海运货物保险一样,采取“仓至仓”的原则,即保险人对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期间负责。

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被保险货物如已投保战争险,在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照此办理。

以上各种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可供投保人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中的任一种的基础上选择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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