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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制度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的法人化,使投入公司的财产取得了法人财产的形式。所以,法人产权,是以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为前提、公司法人有对其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所以,委托代理的费用成为决定能否发生委托代理、进而形成公司法人产权及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

二、公司法人制度、委托代理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理论研究和大量事实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的形成,在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在于这一制度下所形成的权利的分离和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

(一)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产权与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法人的出现及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公司作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地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形式,具备法人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财产特征、组织特征和人身特征。[9]所谓财产特征,是指公司必须要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要有法定的资金额。这是公司作为法人存在和进行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前提条件。所谓组织特征,是指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必须具有一个整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统一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职能部门。所谓人身特征,是指公司由法律所虚拟、创制和认可的独立的人格,是一种“人格化”了的经济组织,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公司的法人化,使投入公司的财产取得了法人财产的形式。法人产权派生于法人财产。所谓法人财产,是指归属公司名义上“所有”而实质上是占有的资产。公司拥有法人财产的意义,在于法律赋予公司以财产主体的性质,借助于公司法及其他经济法规,使公司成为上述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以及部分收益权和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这就是建立在法人财产基础上的法人产权之内涵。所以,法人产权,是以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为前提、公司法人有对其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公司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产权关系下,资产权利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权能的主体相应地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和管理者(经理)之间的目标、动因、权利、责任方面的差异,相应地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管理权的矛盾,因而就要求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规范和约束诸方面的责、权、利关系。

法人产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法人产权遵循“一物一主”的原则。公司产权独立之后,公司财产最终归属于出资人,但公司产权惟一占有主体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是公司法人权利范围之内的事情,股东只能从法人产权的外部通过股东大会或股票市场影响公司决策或向公司施加股权约束。第二,法人产权是一种他物权。[10]在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投资者是资本的所有权人,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其价值形式是股票,是虚拟资本;企业法人拥有的是企业财产,是有形的资产,是一种现实的可供支配的物,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物)只有支配权或控制权,而没有所有权。可见,法人产权是一种他(股东)物权。第三,法人产权是一种排他性产权。法人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其他财产占有主体、组织和个人、政府机关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不得侵犯法人产权,公司的单个股东不能通过非法或非正当途径干预法人产权,否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四,法人产权是一种完全产权,拥有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转让权等。

综上所述,法人产权具有权益独立性、股权约束机制化和责任独立性等重要内涵,[11]其实质在于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最充分的分离,即所有者主要享有股权及其相关的资本收益权,而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权能则属于公司法人。正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才需要构建一个各种权利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保证法人产权的有效行使。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是按产权主体对法人产权分解的必然结果。[12]图1—1展示了公司产权结构的一种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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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公司产权结构图

(二)公司委托代理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根本特征就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与此相应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说,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委托人(在现代公司中,委托人就是公司的出资者即股东)授权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代理人(在现代公司中,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则通过完成委托人指定的活动而获得应得的报酬。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就变成了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公司控制问题就变成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即代理问题,其实质是委托人如何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保证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社会上必须存在一批真正的委托者和代理者,不存在所有权的“虚置”问题和控制权的“虚化”问题;第二,必须是承担公司剩余风险与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权的统一,在无主体承担或制度上无规定由谁来承担风险责任的条件下,在风险责任与对公司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分离的条件下,不可能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所有者作为委托者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来有效地逃避风险和转让责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重要条件;第四,必须考虑监督费用的高低,所有者在分权所带来的收益增量与此所形成的监督成本增量之间会有一种权衡,权衡的原则是,在可能的条件下,若采取委托代理带来的既定资产的收益大于自己经营,那么便采取委托的方式,反之则采取自己支配、自己管理的方式。所以,委托代理的费用成为决定能否发生委托代理、进而形成公司法人产权及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因而在代理行为中,当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就有可能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代理人问题的产生。代理人问题的产生,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第一,利益非一致性。代理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与委托人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函数;第二,机会主义倾向。代理人作为经济人在代理过程中,其行为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包括职务怠慢、损害或侵蚀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13]第三,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行为是否努力与努力程度;第四,信息不对称性。使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有无机会主义等行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作出“逆向选择”或在履行契约时采取机会主义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委托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失。为了最大限度地克服代理人可能作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委托人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它因公司委托代理制而产生,同时又是为解决公司中委托代理问题而服务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是一般的经营管理,不是规范企业的一般经营行为,治理的作用不涉及具体业务的经营问题,而是一组联结并规范公司内部不同权利主体(如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相互权力和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主旨在于恰当处理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担问题。它涉及公司政策与目标及其实施的监督,还涉及权力的来源、运用和限制。图1—2表示了这样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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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委托代理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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