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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法人的制度构建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只是一人公司法人更容易、更方便犯这样的错误。但一人公司法人则应担保其余出资。同时,许多国家还对一人公司法人滥用公司人格,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进行事后救济。实践表明,对一人公司法人进行事先特别规制仍不足以阻止一人公司法人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因而有必要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予以补救。

三、一人公司法人的制度构建

在西方实践中,一人公司法人在运行中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弊端。这些弊端可集中地概括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即出资人利用公司法人这一工具或外壳,在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损害国家、社会或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诸如,出资不足、空壳经营、滥设法人、抽逃资金、业务混同、实施欺诈、规避法律等。当然,滥用人格这种现象,不仅在一人公司法人中存在,在其他形式的公司法人中也存在。只是一人公司法人更容易、更方便犯这样的错误。对此,许多国家对一人公司法人一方面进行事先特别规制,以阻止其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这些特别规制可概括为以下三种措施:

1.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各国公司法伴随着对一人公司法人的承认,也相应地对成文的公司法进行了修订,其中之一就是导入最低资本金制度。如德国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基本资本为10万马克,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为5万马克。日本于1990年承认一人有限公司及一人股份公司后,同时在商法中和有限公司法中加入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2.强化资本充实义务。为使最低资本金制度得以落实,防止注册资本虚拟,强制规定出资的方式、履行的场所、程序及相关的责任。如果不提供担保,则商事登记机关可以拒绝该公司登记。如根据德国公司法有关规定,一个有限公司进行商事登记时,股东们仅付清注册资本的1/4即可登记。但一人公司法人则应担保其余出资。

3.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为了让相对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法人交易时充分了解公司的性质、特征,一些国家在承认一人公司法人的同时,规定该一人公司法人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以备公司债权人及相关人查阅。

同时,许多国家还对一人公司法人滥用公司人格,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进行事后救济。实践表明,对一人公司法人进行事先特别规制仍不足以阻止一人公司法人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因而有必要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适用公司法人格否定法理予以补救。所谓公司法人格否定是指股东利用控股权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违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具体的国家、社会及其他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时,法院将判决该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让其股东负无限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公司法人格否定事实上在两大法系中广泛存在。[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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