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一人公司法人的理论探讨

一人公司法人的理论探讨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人公司法人系指一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公司法人的公司最早出现于12世纪末的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人公司法人在法律上首先得到承认的国家是列支敦士登。该国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颁布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在该法中率先承认了一人公司。也有形式上有数个股东但实际上却只有一人股东的公司法人。这一规定认可了一人公司的设立。

二、一人公司法人的理论探讨

一人公司法人系指一人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一人股东可以是一个自然人,也可以是一个法人。该有限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一人公司法人的公司最早出现于12世纪末的英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早在1324年,英国上议院审理的“萨洛蒙诉萨洛蒙公司”一案中的萨洛蒙公司就是形式上为萨洛蒙与其妻儿共4个股东拥有的、实质上为萨洛蒙先生一人公司法人。一人公司法人在法律上首先得到承认的国家是列支敦士登。该国于1925年11月5日制定并颁布了《自然人和公司法》,在该法中率先承认了一人公司。法国于1985年7月11日颁布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修改法案。德国于1980年对有限责任公司法修改时承认了在德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得到广泛采用的一人公司法人。美国法院于19世纪末已有判例承认了一人公司这种形式,到1920年美国的股份公司法中就出现了正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法人现象。

一人公司法人,从不同的角度看有不同的分类。依股东人数的形式来划分,一人公司法人有形式上只有一人股东的公司法人。也有形式上有数个股东但实际上却只有一人股东的公司法人。依股东的身份不同,一人公司法人可分为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法人独资公司法人、自然人独资公司法人;依公司形成划分,它可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一人股份有限公司;依形成的时间不同,它可分为原发性一人公司法人和继发性一人公司法人。原发性一人公司法人即成立时公司股东就为一人的公司法人,而继发性一人公司法人指那些成立时股东为数人,但随着资本或股权逐渐集中到一个人手中演变为一人公司法人的公司法人。一人公司法人之所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广泛存在,主要缘于一人公司法人的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的分离,使股东既能享受自主经营及由此产生的良好经营成果,又能仅承担有限责任,把经营的大部分风险转嫁于公司债权人,如此,个人业主为避免一次经营失败导致的倾家荡产而纷纷披上一人公司法人的外衣以求庇护;而拥有巨额资产的集团公司为了跨行业经营以分散风险,也乐意组建一人公司法人。

我们国家虽然规定国有企业可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在设立主体和内容上与西方国家规定的一人公司法人相去甚远,个体业主、集体经济单位均不得设立一人公司法人。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业主以夫妻或兄弟二人股东的名义成立形式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以规避法律,逃避独资企业的无限责任。所以,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已有形式上否但实质上却是的一人公司法人。2005年,我国新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对一人公司进行特别规制。我国公司法的修订历时两年,修订稿于2005年10月27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三读通过,并确定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新公司法第58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59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60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61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62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38条第1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突破了公司的团体性而保留了股东的有限责任性。西方国家对一人公司的态度经历了从传统公司理论全面统治时期的完全禁止,到有条件的承认,直至立法上的确认和保护这样一个过程。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照本法规定为任何法律允许的目的由一人或数人设立”,确立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对于股份公司,德国、法国等只承认通过股份转让而产生的一人公司。1969年美国统一公司法规定:“一人或若干人向州务长官送交公司组织章程作为组织公司的申请便可作为发起人。”这一规定认可了一人公司的设立。同时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大量判例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以避免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人格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与西方的一人公司不同,我国的国有独资公司并非是公司制度发展的产物,而是国有企业改革的特殊需要,是公司法为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而设计的一种公司组织形式。法律上承认国有独资公司并非对已存在的公司人格的继续认可,而是创设新的公司人格。国有独资公司以保证国家对经济的控制力为首要目标:一方面,为实现国家对经济有效控制目的而存在的国有企业,其基本目的是贯彻国家意志和政府政策意图,而不是一般地实现企业营利极大化目标;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无论从其财产权利制度规定,还是从治理结构安排上,国家作为出资者,政府作为管理者,最终资产的权利和责任自然统一于国家财政,基本的行为规则只能首先接受行政上级的硬约束,否则就不成其为国有企业;[37]而营利性的国有资本则与其他的社会资本一样形成产权多元化的经营性公司。国外的英美法系国家早已承认一人公司,日本在20世纪90年代初也通过修订公司法予以承认。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注意的几个关键点是:1.一人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两种。前些年,由于全资子公司概念的蔓延,造成一些地方允许法人设立一人公司而禁止自然人设立一人公司的情况偏差,这次明确了。一人公司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38]比普通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高7万元,并且应当按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一次足额缴纳,为的是降低社会风险。2.为了防范社会风险,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家一人公司,该自然人所设的一人公司不得再设一人公司。3.为了让与公司交易的人方便识别一人公司及其独资股东,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登记文件和营业执照应当注明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4.为了在最大可能性上确保公司对于其唯一股东拉开法律的距离,不使公司成为股东任意拿捏和玩弄的敛财工具,公司法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用书面形式作出,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5.每一年度终了时须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6.为了保障与一人公司交易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对于自己与公司的人格、财务的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承担连带责任。7.鉴于我国公司法首次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为稳妥起见,一人公司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范围,股份公司中不适用。新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而股份公司则规定了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人为发起人。8.顺应公司法自身的逻辑体系,而不是谁轻谁重的问题,将一人公司一节放在国有独资公司的前面,更显科学和规范。[3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