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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法人制度的适应性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一人公司法人制度的适应性在今天的中国政治、法律环境下,我国为中小企业设计的法律制度形态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对集体所有制的股份合作制而言则是宽大为怀,个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由于股份合作制的法律规制具有相当弹性,不甚严密,所以出现了诸多问题。

一、一人公司法人制度的适应性

在今天的中国政治、法律环境下,我国为中小企业设计的法律制度形态主要是个人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前者个人承担无限责任;后两者个人承担有限责任。就这两种企业法律形态而言,我国对私有制企业还极不信任,个人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对集体所有制的股份合作制而言则是宽大为怀,个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中小企业应该比较乐意选择后者作为企业的法律形态。但是,事物总是一分为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为集体所有制,人合性强,股东较多,在中国目前的社会人文背景下,人与人的合作普遍存在困难。所以,尽管在各级政府特别是县、乡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城乡中小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普遍存在着这样三类问题:第一类是借股份合作制企业之壳,行个人独资企业之实。第二类是新瓶装旧酒,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东成分复杂,有集体股、个人股、职工持股会,各方矛盾纠缠,难以形成合力,带有旧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一些弊端,最后仍然要走承包制之路,导致企业行为短期化。第三类形式上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质上是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份合作制的法律规制具有相当弹性,不甚严密,所以出现了诸多问题。诚然,中小企业也可以采用现有公司法上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的形态。资本规模不大、股东人数不多,且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公司应该比较适合中小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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