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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制度与准备制度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通商银行最初想试行十足现金准备制度。光绪三十年,户部奏,试办银行,酌拟章程折,规定兑换制度而不曾规定准备制度。章程第二十三条:“有持本行纸币至总行分行兑换见银者,即登时兑给,不得稍延。”

(二) 兑换制度与准备制度

中国通商银行最初想试行十足现金准备制度。光绪二十二年(1896),盛宣怀奏定中国银行章程的第十七条:“出票银数总不逾实存银两之数。”

光绪三十年(1904),户部奏,试办银行,酌拟章程折,规定兑换制度而不曾规定准备制度。奏折说:“官中行用纸币,必须极力设法,昭示大信,数年后,或可望流行无滞。”章程第二十三条:“有持本行纸币至总行分行兑换见银者,即登时兑给,不得稍延。”

光绪三十一年(1905),给事中彭述请行钞票折:“银行之利,全恃钞票流通,应由户部制备钞票,定期行用,酌给银行若干。……领票者可随时向银行兑银;交款者必先时向银行易票。……开办之初,估计库款实储若干,制票即如其数,俟票已畅行,再酌量渐增,多于现储之银一倍二倍而止。”[5]

宣统二年(1910)五月十六日,度支部奏,厘定兑换纸币则例折:“中国发行纸币,事属创图,万不可稍涉空虚,致失国家信用。”则例第一条:“兑换纸币,照大清银行则例第五条,由大清银行发行,名曰大清银行兑换券,可在大清银行照数兑换国币。”第三条:“大清银行应照发行纸币数目,时常存储五成现款,以备兑换,其余亦须有确实之有价证券为准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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