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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新公司法人必须是股东吗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一词,在当今社会已被人们广泛熟悉。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的出资为其设立的基础,股东均需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一词,在当今社会已被人们广泛熟悉。作为一种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公司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适用,但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和立法习惯的差异,对于公司的概念,不同国家和地区也有很大的差别。

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对公司的概念通常进行明确的立法界定,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日本《商法典》第52条规定:“本法所谓公司,指以经营商行为为目的而设立的社团”。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条规定:“所称公司,谓以营利为目的,依照本法组织、登记、成立之社团法人。”

与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不同的是,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立法一般不对公司的概念进行严格界定,因而也没有明确的公司定义,以美国和我国香港地区为代表。美国《标准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的营利公司。”延续英美法系传统的我国香港地区在其“公司条例”中规定:“公司指根据本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或原有公司。”这些条文虽然对公司进行了规定,但很难说是对公司的完整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文称《公司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见,从立法上来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概念并未作明确地界定,但《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我们可以将公司定义为,公司是指依照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二、公司的特征

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自其产生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尤其成为大型企业的标准组织形式。许多学者认为,现代公司的成功源于其核心的法律特征,即集中反映公司与其他主体的根本区别。其特征如下:

(一)以营利为目的

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利益。公司和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均属于企业,是企业的一种法律形式,企业的本质属性是营利,公司也不例外,公司的营利性是其本性。公司由投资者出资组成,投资者的投资目的是为了获得投资的收益和回报,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必须要求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其实,公司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

公司的营利活动一般要具有连续性,而不是一次性、偶然的营业行为;公司的营业一般也应有固定的场所;公司从事何种经营活动,必须预先明确规定,一经规定,便成为公司特定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改变。公司可以有期限地存在,也可以永久经营。

(二)具备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资格是公司与其他非法人经济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相区别的主要特征。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下文称《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是依法成立;二是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是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完全满足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第一,我国公司设立无论从条件还是程序上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成立;第二,公司的最初资产来自于股东的出资,股东出资后丧失对投资财产的直接支配权,转为由公司享有,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相互独立的主体,股东只享有股权;第三,公司作为一种稳定的经济组织,必定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组织机构,如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等;第四,公司作为营利性组织,以自己的名义参与经济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享有广泛的权利,国家保护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求公司为自己的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公司有自己的财产,有能力也有义务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我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我国公司是企业法人,符合法人条件,具备法人资格。

(三)依法设立

公司的设立是指为取得公司主体资格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和。依法设立,是对所有法人的共同要求,从世界范围看,公司要成为法人,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并经法定的程序设立。在我国,公司要取得法人资格,不仅要具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法人成立的条件,还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因此,第一,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设立,而不能自行设立;第二,公司不仅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还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设立。

(四)符合法定要求的股东投资

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认为公司是社团法人,须有复数的社员集合而成。这种集合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主体的集合。公司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这里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但在数量上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一个主体不能组成公司,而只能成立独资企业。公司由多数人组成的法律性质又称为公司的社团性或联合性,所以,公司又被称为联合体或共同体。第二,资本的集合。公司以股东的出资为其设立的基础,股东均需向公司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我国法律规定,股东可以以金钱、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不能用个人的劳务、个人信誉和商业社会关系作价投资,这与合伙企业不同。公司利益的分配一般按投资所占的比例进行。

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原则上坚持公司应当具有社团性,即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但是,允许存在例外情形,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中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而股份有限公司暂不允许设立成一人公司的形式,其发起人人数最低为2人。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别于一般的一人公司。2014年修订《公司法》时继续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关于股东人数的规定。

(五)以章程为公司存在和活动的依据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有效成立和活动必备的法律文件,一经确立,对全体股东(包括后加入的股东)和公司法人自身、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同时,章程也是公司的宣言书,公众往往通过章程了解公司的资信、组织机构和财产状况等情况,进而决定是否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公司在运营中发生章程条款的障碍时,也首先通过股东会议修改章程;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也是通过章程对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因此,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依据,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章程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签字盖章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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