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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具备特别法上规定的最低数额资金的,则不能成立法人。机关法人的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只要拨足经费并建立其组织机构即取得法人资格。某些由国家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也是依据命令而设立的。在这种原则下,从登记之日起法人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成立与设立

一、法人成立的概念

所谓法人的成立是指设立人完成了设立行为,具备了法律规范关于法人的全部要件,从而产生法人的法律现象。

二、法人的成立要件[1]

法人是否成立取决于是否完成了全部设立行为从而是否具备了法律关于取得法人资格的全部成立要件。

(一)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共同成立要件

法人有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之分,因而法人的成立要件也有所不同,既然都是法人,必然大部分要件是共同的,依据《民法通则》第37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共同成立要件有五个,即:

1.依法成立

所谓依法成立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其一,是每一种法人的成立都必须有规范基础,没有规范的基础无以成立法人。设立法人必须要有规范基础,这种做法被称之为“法人法律形态法定”,与物权法上的“物权法定”在精神上是一致的。其次,“法人须依法成立”意味着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对于该种法人规定的实体法要件,同时也必须符合设立该种法人的程序性要件。

2.必须有章程

无论是社团法人抑或是财团法人,其成立必须有章程。因而法人的设立人必须要制定章程,否则法人无法成立。

3.具有相应的财产

法人要实施法律行为并且对自己的债务独立承担责任,这些都需要法人有一定的财产作为基础。具体的财产需要多少因不同的法人而有所不同,因此法人成立的财产和经费的多少都是由具体的特别法加以规定。不具备特别法上规定的最低数额资金的,则不能成立法人。

4.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必须要具有自己的名称,以便将该法人予以特定化从而与其他民事主体区别开来。一个法人只能有一个名称,在同一个注册登记行政区域内不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同或相类似的法人名称,法人的名称是可以转让的。任何人未经法人的许可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法人的名称,否则即构成侵权行为。

法人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和章程的规定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代表法人形成决策并实施民事活动。

法人要有场所,法人至少要有一个中心场所,作为从事法律活动的中心空间。法人的主要营业场所就是法人的住所,法人除了有住所之外还可以有其他经营场所,其经营场所可以有若干个,但是住所只能有一个。法人的住所是注册登记的事项,住所的变更必须要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5.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法律人格与组成法人的成员相独立,法人的责任当然应当由法人来承担,法人组成成员对于法人的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法人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意义。

(二)法人的设立

所谓法人的设立是指设立人以取得法人资格为目的,以充分法人成立要件为内容而依照一定程序所实施的行为的总和。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大致有两种:

1.依据命令而设立。这种设立方式主要适用于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由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行政法律法规颁布命令拨足经费而设立。机关法人的成立不需要进行登记只要拨足经费并建立其组织机构即取得法人资格。某些由国家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也是依据命令而设立的。

2.依据登记而设立。所谓登记设立是指法人的设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充分了法人的成立要件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行为。在这种原则下,从登记之日起法人成立。企业法人、大部分社会团体法人以及某些事业单位法人都是采取这种方式设立的。登记设立的法人从登记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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