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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也是法人有什么权利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1.股东人数有最高数额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人不承担直接责任。

这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的本质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兼有资合性的表现。有限责任是仅对股东而言的,不是指公司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3.设立手续和公司机关简易化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手续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手续相比,较为简单。一般由全体设立人制定公司章程,每人一次性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机关也较为简单,不一定都要设置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我国《公司法》第五十一、五十二条就规定,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4.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

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兼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非常重要,因此法律对股东转让出资往往做出较严格的限制。

5.公司的封闭性

有限责任公司一般属于中、小规模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有以下特点;其一,设立程序不公开;其二,公司的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其三,具有资金来源上的封闭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是指股东必须具有法定资格且符合人数要件。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其股东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具备法定资格,如法律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和法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人数是50人以下,如果超过50人(不包括50人),则不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这里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新公司法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下限应为1名股东,这名股东可以是1名自然人股东,也可以是1名法人股东,由1名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法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条件作为其从事经营和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最初来源于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总和。为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能达到开展业务和从事经营所需的相应规模,同时也为了保证债权人的利益以及社会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滥设公司,各国或地区的公司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的资本必须达到一个最低的限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和住所;②公司经营范围;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⑤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⑥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⑦公司法定代表人;⑧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法》所列举的前七个事项都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也就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公司法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必须记载,不记载或者记载违法者,章程无效。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公司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企业相区别的文字符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有公司名称,并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然后在公司登记机关作相应的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是通过公司的组织机构进行运作的,所以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组织机构分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另外,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至两名监事。

5.有公司住所

有公司住所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条件。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原来关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的限制,而只要求具备公司住所的条件即可,这一方面旨在降低公司设立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有利一人公司制度的顺利执行。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封闭性的法人,其设立方式只能以发起设立,不得采用募集设立方式,一般而言要经过以下步骤:

1.订立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基本文件。公司发起人(即投资人)签订发起协议后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共同订立公司章程,并报经主管机关批准后,章程才能生效,也才能继续进行公司设立的其他程序。

2.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①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有关部门审批的要进行报批,需获得批准文件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只要不涉及法律、法规的特别要求,直接注册登记即可成立。但我国《公司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所以,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才能设立公司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文件。

4.股东缴纳出资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出具验资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除具有人合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资合性,股东必须按照协议和章程的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股东的出资还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法定的出资形式,并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为了获得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法律人格的认可,公司设立程序中一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即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章程;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6.登记发照

对于设立申请,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对于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依法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可以凭登记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申请开设银行账户、刻制公司印章、申请纳税登记等。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便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对外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做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公司应当自分公司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2.出资方式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货币出资的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股东的出资责任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对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股东出资的认定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关于非货币出资的特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7.股东股权的确认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①公司名称;②公司成立日期;③公司注册资本;④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⑤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②股东的出资额;③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1.股东的权利

(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

(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

(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

(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享有以上诸多的权利,而其权利的实现主要是通过股东会这个形式来达到的,股东会是股东们行使其决策权的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均应由股东会来决定。

2.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出资填补义务。在公司设立时,若出现下列情况,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

(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

(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

(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召集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其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1)董事会的人数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主体的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3)董事会的职位设置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4)董事的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召集、会议记录及表决机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把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并具有法定的职权,因此需要对其任职资格作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以保证其具有正确履行职责的能力与条件。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公司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挪用公司资金;

(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6)将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公司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内部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二)外部转让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从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制转让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股权变更

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名称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五)股东要求公司收购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1.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4.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6.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7.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8.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9.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监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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