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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法人资格取得是指公司认股人或发起人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及备忘录的规定所进行的旨在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为了调整公司清算时连带债务人的关系,备忘录可以规定他们在不超过法定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登记官对公司登记后,向公司颁发执照,执照能够证明公司已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登记时附属的事项和证据,可证明该法人是被授予登记的公司并且按照法律进行了适当的登记。

一、公司法人资格取得的含义

公司法人资格取得是指公司认股人或发起人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组织章程及备忘录的规定所进行的旨在取得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才能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各种经济活动,享受相应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从而达到或实现公司设立的目的。

二、公司取得法人资格的条件

(一)认股人的人数

按照文莱《公司法》的规定,私人公司的认股人应当在2人或2人以上,但不能超过50人;其他非私人公司的认股人应当在7人或7人以上。法律对非私人公司的认股人数没有上限的规定。

(二)认股人认购公司一定的股份

文莱《公司法》没有对设立公司规定最低股份的要求,但是,却对各种公司认股人对公司股份的认购做出规定。如果公司是股份资本公司,公司计划登记注册时要明确资本数额,并划分成等额股份,且每个认购者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一股。在其他公司类别中,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具有股份资本的,无限公司与担保有限公司可能有股份资本也可能没有股份资本,没有股份资本的无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不必确认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但是在公司的有关法律文件中必须声明公司计划登记的股份资本数额或股东的数目。《公司法》对股份的解释是,除非股份和股票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区别,否则股份指股份资本公司中的股份,也包括股票。

(三)进行登记

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对公司的相应事项向登记官进行登记。“登记官”是指由部长在政府公报上公告任命的负责依据本法对公司进行登记的官员和其他官员。公司一旦经过登记,就取得了法人资格。

三、公司的备忘录和章程

(一)备忘录和章程的概念

公司的“备忘录”是指公司的组织简章,涉及公司最初形成和根据任何成文法的目的所作的变更的法律文件。备忘录的内容必须符合《公司法》和一般法律的规定,如果备忘录与《公司法》和一般法律规定有矛盾或不一致时,应当无效。公司的“章程”是指适用于公司内部,涉及公司的结构或者通过特别决议发生的变更的法律文件。公司的章程从属于备忘录,受备忘录制约。

备忘录和章程的区别主要有:

1.两者记载的内容不同。

备忘录涉及的是公司最初形成的记载,规定了公司被准予成为法人组织的基本条件,如公司名称、经营项目、股东责任等,而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规章,涉及的是公司的结构,如公司的股份资本数额、股东数额等。

2.两者变更的依据不同。

变更备忘录的要求严于变更章程。变更备忘录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的规定,没有成文法依据,公司一般不能变更其备忘录,如果具备法定事由,公司通过特殊决议的方式变更备忘录,必须得到法院的确认。而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内部规章,股东对其有完全的控制权,只要有公司的特别决议就可以变更。

(二)公司备忘录的要求

1.备忘录的内容。

按照文莱《公司法》的规定,每个法人公司的备忘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的名称和经营项目。无论是私人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或是无限公司,均应按照法定的要求确定公司的名称。

(2)股东的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和担保有限公司的备忘录中必须声明其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3)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担保有限公司的备忘录必须声明,每一个股东在公司清算时还是公司成员,应承担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者不再是股东的一年内,他仍旧对公司所欠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应当承担清算的支出、费用等成本。为了调整公司清算时连带债务人的关系,备忘录可以规定他们在不超过法定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4)股东认购的股份。当公司是股份资本公司时,除了无限公司以外,公司备忘录必须声明公司计划登记注册的资本数额和划分等额股份的股份数;备忘录中认购者认购的股份不能少于一股。

2.备忘录的变更。

一般来说,公司不可以改变备忘录中包含的条款,但是如果符合法定情形可以变更备忘录。文莱《公司法》规定变更公司备忘录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成文法的规定,即成文法对有关公司的条件、模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另外一种是公司通过特殊决议变更备忘录中有关公司经营项目的条款。对于第二种变更情形,《公司法》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1)实体条件。变更公司的经营项目条款应当能使公司实现以下一个要求:更加经济有效地开展它的业务;通过新的或提升了的方式达到它的主要目的;能够扩大或改变国内范围的经营;开展一些在现有条件下方便和有益的业务,而这些业务和公司业务相关;限制或禁止备忘录中制定的项目;出售或处置公司的一部分或全部资本;与其他公司或团体合并。

(2)程序条件。这种变更必须向法院申请并得到法院的确认才能生效。而在法院确认变更之前,法院应当要审查:是否已经对公司债券的持有人和法院认为其利益会受到公司变更影响的任何个人或某类人进行了充分的通知;并且对于法院认为有权反对的债权人以法院指示的方式表明了其反对意见,或者该债权人对公司变更已经表示同意,或者他的债券已经被清偿或终止,或者已经获得法院满意的担保。文莱《公司法》里所指的法院,是指对公司的清算有管辖权的法院。

(三)公司章程的要求

1.章程的内容。

按照文莱《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登记备忘录时,认股人要签署社团章程,并为公司制定有关规章。如果是有股份资本的无限公司,章程中必须声明公司计划登记的股份资本数额;如果是没有股份资本的无限公司或者担保有限公司,章程中必须声明公司计划登记的股东数目。

2.章程的订立。

章程是公司的法律文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订立:(1)章程必须打印;(2)章程应当分段,标上连续的页码;(3)如同合同一样,章程必须盖上印章;(4)备忘录中的出资人必须在至少一人以上的证人面前签字,由证人见证签字。

3.章程的变更。

章程的变更相对于备忘录的变更要略为简单。公司可以通过特殊决议变更或增加章程内容,只要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章程内容的任何变更或增加都是有效的;通过特殊决议方式变更的章程内容就如同原先包含在章程里的内容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公司备忘录和章程的登记

1.一般登记。

公司的备忘录和章程应当递交给登记官,登记官应当登记并保留。公司一经登记,便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证明公司的资格。公司登记备忘录时,由登记官出具证明,证明公司是法人,当公司是有限公司时,证明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2)证明公司的成立。从公司执照登记的日期起,备忘录中的认购人和之后相继成为公司股东的人一起以备忘录中登记的姓名组成一个法人团体,即时就可以行使公司的各项职能;该职能具有永久的继承性,各个股东根据《公司法》在公司清算时以投入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

(3)证明公司的合法性。登记官对公司登记后,向公司颁发执照,执照能够证明公司已经符合《公司法》的要求;登记时附属的事项和证据,可证明该法人是被授予登记的公司并且按照法律进行了适当的登记。

(4)证明遵守了公司登记的要求。由公司的发起人或者登记在章程中的公司的董事和秘书作出公司已经遵守上述所有要求的书面声明应当出示给登记官,登记官可以把这个声明作为已经遵守相关要求的充分证据来接受。

2.变更登记。

在《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下,章程和备忘录的变更也应当进行登记,主要的规定有:

(1)当没有股份资本的公司增加除了登记股东以外的股东时,它应当在作出增加决定的15天内通知登记官,登记官应当记录;如果公司和公司的负责人延迟登记的,对延迟登记要承担支付罚金的责任。

(2)如果私人公司变更章程,以至于它的章程中不再包括《公司法》要求的私人公司章程中应当具备的条款,则该公司从变更之日起不再是私人公司。

(3)确认变更命令的手书文本以及变更后的公司备忘录的打印文本,从法院发出命令之日起的15日内,应当由公司提交给登记官。登记官应当对公司提交的文本进行登记,并且保证是由他亲自登记的。变更后的备忘录是公司的备忘录的决定性证据,证明《公司法》对变更所要求的所有条件以及相关的确认都已被遵守。根据《公司法》规定,法院可以在任何时候命令延期提交文件给登记官,并可直到法院认为合适的时候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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