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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时间:2022-11-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关于发行可转债的法规主要有:1997年3月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2002年1月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本次可转债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资金、资产由股东单位占用的情况,或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规定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可转债到期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债务。

(三)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我国关于发行可转债的法规主要有:1997年3月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和2002年1月颁布的《关于做好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因为发行可转债和配股、增发一样,都是上市公司从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方式,因此,有关规定中的许多条款,如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程度、关于财务独立性和关于公司经营业绩等等,和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方式再融资的规定是相同的。

和配股、增发要求相同或相近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

(1)关于公司运作和财务的独立性。要求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做到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本次可转债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资金、资产由股东单位占用的情况,或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2)对公司业绩的要求。拟发行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净资产收益率达到10%(扣除经常性损益后不得低于6%),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行业的不得低于7%。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且近3年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及有较大发展潜力。

(3)关于募集资金使用。要求公司募集资金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预期。另外,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要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即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针对前一时期上市公司纷纷投资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的情况,要求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拟发行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情况,且规定改变募集资金投向要同时赋予可转债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规定募集资金应用于主营业务,用于对外投资的,投资项目应和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4)关于公司股利分配政策。规定公司最近3年、特别是最近一年要有现金分红,如果没有,公司董事会要作出合理的解释。

(5)关于公司运作的规范性。规定拟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报告均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对出现最近3年内有重大违规行为、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资产有被有实际控制权的法人或个人控制、或有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等情况的,中国证监会将不予核准其发行申请。

(6)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定上市以来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及近3年修改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近3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有关决议不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

因为可转债发行时是作为公司的负债,所以有些要求是从公司负债角度制定的,和对配股、增发的要求不同,主要包括:

(1)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的限制。规定可转债发行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额的40%,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80%,公司净资产数以发行前一年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2)对公司偿债能力的限制。规定公司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可转债到期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债务。

(3)对债券利率的限制。规定可转债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

(4)对发行额度的限制。规定公司可转债的发行额不少于1亿元。

(5)对融资担保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应有保证人提供全额担保。担保人净资产应超过可转债发行额,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不得作为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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