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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已经上市的零售公司还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是常见的,比如,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在2009年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82100万元,全部用于收购王府井大厦公司55%的股权,扩展北京市百货大楼经营规模。

已经上市的零售公司还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融资渠道主要是增发新股(包括配股)、发行债券和向银行借贷。其中增发新股一方面受规模与条件的限制,另一方面会扩大股本,降低每股权益。发行债券同样存在限额控制,并且筹资成本较高,会背上沉重的包袱。向银行借款也有较高的利息负担,并且还需要相应资产作抵押。而发行可转换债券与上述筹资渠道相比,具有如下优点:融资成本低、增强财务强度、获得转换溢价等优势[3]

根据我国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对要求申请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上市公司需具备以下条件:

1.近三年连续盈利,净资产收益率达到《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且近三年表现出较强的成长性,并且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及有较大发展潜力。

2.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具有较好的投资回报预期。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原募集计划一致。如果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依法定程序获得批准。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4.公司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可转换债券到期时有足够的现金支付债务。

5.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6.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7.公司主营业务突出。

8.公司上市以来运作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及近三年修改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具有健全的议事规则,近三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有关决议不存在重大不规范行为。

9.公司与控股股东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及机构等方面做到独立,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销售系统和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0.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资金、资产由股东单位占用的情况,或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11.公司管理层素质良好,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公司近三年信息披露符合有关规定,未发生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况。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虽然国内外学术界对证券发行管制的有效性存在质疑,国内不少研究认为,再融资资格中的盈利指标门槛诱导了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和操纵行为。但王正位(2006)等人的研究结果表明,通过门槛筛选的公司质量总体上有明显提高,有助于限制实际经营能力差的大多数公司的“圈钱”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稳定股票市场。以往的再融资门槛,其正面作用大于负面影响,是有效的[4]

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以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进行再融资是常见的,比如,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在2009年发行可转债预计募集资金82100万元(含发行费用),全部用于收购王府井大厦公司55%的股权,扩展北京市百货大楼经营规模。当年10月获准融资,从资本市场融资8.21亿元[5],债券期限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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