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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储备银行的改组计划与夭折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国民政府曾多次表示要对中央银行进行改组。由此可见,法币政策实施的同时,国民政府财金当局明确作出了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的承诺。当年,国民政府聘请甘末尔设计委员调查中国币制。甘末尔委员会提出的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并由其统一全国币制、独享发行权的建议,是这一时期关于中央准备银行的最重要的计划。

第三节 中央储备银行的改组计划与夭折

法币政策放弃银本位,实行通货管理,因而要保证法币政策的成功,必须要有健全的管理通货的工具。正如孔祥熙所言,法币政策实施后,“情异势迁,欲求金融调剂得宜,非由负责施行货币政策之当局,随时严密注意与筹维不为功”。(116)而这一“负责施行货币政策之当局”自然非中央银行莫属。而且,当时有很多人担心国民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采取通货膨胀政策,滥发纸币。因此,也需要建立独立的中央银行来管理货币,以增强民众对法币的信心。

法币政策实施前后,在寻求英美两国对币制改革支持的过程中,两国对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问题表示关注。所以,国民政府曾多次表示要对中央银行进行改组。在孔祥熙致美国财政部的电文中即多次承诺要改组中央银行,如在1935年11月1日,孔祥熙将法币政策的主要内容告诉了美国财长,其中包括:“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储备银行,性质上为各银行和一般公众所公有,它将是一个独立机构。改组后的银行,将掌握银行系统的准备金,代理国库,为银行之银行,享有发行特权,其他银行发行的钞票,将在两年内收回。”(117)因此,改组中央银行既是保证法币政策成功的需要,也是应付英美两国的需要。

在11月3日财政部发表的实施法币布告中,正式提出:“中央银行之组织,亦将力求改善,以尽银行之银行之职务。”而在孔祥熙的财政部长宣言中,进一步作了阐述,指出要建立健全之中央银行,使成为全国通货管理之总机关。宋子文在11月4日发表的币制谈话中也提到,“统一发行,及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之举措,将为全国金融界及工商业所欢迎,我国金融界对于一具有实力足以供给再贴现便利之银行的银行,久已感觉需要,改组后之中央银行,独立进行业务,不受政治影响,必能供应此种需要也”。(118)由此可见,法币政策实施的同时,国民政府财金当局明确作出了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的承诺。

因此,法币政策实施后,改组中央银行,成立独立的中央准备银行,便成为改革的重中之重,成为“今后改革币制之重要步骤”。(119)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法币能否得到有效的管理,关系到法币政策能否长期稳定和成功。如李滋·罗斯曾说,“将来新币制,如归失败,必因管理失宜”。(120)在离开中国时的临别赠言中,李滋·罗斯再次表示,中国政府如能完成其国内改进计划,尤致力于中央银行之改组,及预算之改革,则币制改革计划实可以完全信任。因此,真正的中央准备银行能否设立,就成为法币制度能否长期稳定的首要条件。(121)上海《字林西报》也发表文章,认为按照世界各国中央准备银行基本原则判断,“可知中国过去并无真正之中央准备银行”。而“中国如能产生真正独立且有权威之中央准备银行,则中国之经济发展,可获一稳固而有弹性之基础,且易获得世界他国之信任与合作”。(122)

一、设立中央准备银行计划的酝酿

长期以来,国民政府一直在考虑设立一个合适的储备银行组织。这一计划,至少可以追溯到1929年。当年,国民政府聘请甘末尔设计委员调查中国币制。甘末尔委员会在研究改革币制方案时,除提出《中国逐渐采行金本位币制法草案暨理由书》外,并制定和向国民政府提交了《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盖币制之与此银行,犹如指臂之相需,缺一不可者也”。但是该草案财政部一直未予公布。(123)不过,从《理由书》中大约可以看出,其所设计的中央准备银行,基本上遵照了当时先进国家中央银行的基本原则,核心内容是由中央准备银行独占发行权。

甘末尔委员会提出的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并由其统一全国币制、独享发行权的建议,是这一时期关于中央准备银行的最重要的计划。孔祥熙后来也曾说,甘末尔委员会提交的是一个详细的建议。自那以后,财政部又收到很多相关建议,既有中国专家的,也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专家的建议。(124)其中,1934年9月,面对美国白银政策所引起的日益严重的通货紧缩和经济危机,财政顾问杨格即向孔祥熙提出,应对危机,首先最应该采取的措施是将中央银行发展成为中央准备银行,加强它作为金融领袖的地位,并应该为实现这一目标马上准备计划。他并建议,现在应该尽快在甘末尔委员会报告的基础上,结合过去五年来的发展,认真制定计划,重组中央银行,使其能够发挥中国中央准备银行的作用。(125)其后,财政顾问们多次提出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的建议。虽然因条件不成熟,这些计划和建议均未能立即实施,但它们推动了国民政府改组中央银行的进程,并在法币改革后提出的中央银行改组方案中有所体现。

1935年9~10月,法币政策实施前,杨格、劳赫德等外籍顾问,在向孔祥熙提交的关于币制改革的备忘录中,多次提出,作为综合性改革计划的一部分,应该改组和加强中央银行,以使其发挥“银行的银行”之职能,并认为这是政府实现货币改革目标的重要条件。(126)

法币政策实施后,改组中央银行的准备工作,正式开始。1936年年初,孔祥熙指定了一个包括央行副总裁陈行、总经理席懋德,中国国货银行宋子良,英格兰银行罗杰斯及顾问杨格、林奇等在内的专家委员会,专司制定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的计划。

在制定计划的过程中,“委员会始终牢记,在模仿世界最先进经验,并适合中国特殊情形的基础上,建立一个中央准备银行制度。首先考虑到目前的需要,力图使这一制度切实可行,同时又有可能在将来朝着一个更完备的制度逐渐改进”。委员会围绕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与政府的关系、钞票发行和准备制度,四个问题进行了研究。(127)

6月,以罗杰斯为首的六人委员会向孔祥熙提出了他们起草的中央准备银行法意见书。在意见书中,对于拟议中的中央准备银行,委员会提出以下建议方案和原则:(128)

委员会指出,为管理通货,防范通货膨胀,必须集中发行,“故集中发行于中央银行,为现在通货改革最要之目标”,并须尽快实现,否则全部改革将失去意义,而各种建设之计划将属徒劳。为防范通货膨胀,还须统制银行信用,因为支票等“信用工具之滥发,亦可造成信用之膨胀”,与通货膨胀造成同样结果。尤其是在上海等通商口岸,银行信用已日渐重要,信用工具种类日增,“银行信用之统计,实属必要”。因此,“我国应采中央准备银行之制,其精义即在集中全国银行业之准备与享有单一发行权之准备银行是也”。此外,为了稳定外汇,促进出口贸易,则统制国内之通货与信用亦属重要。法币改革前,中国对于通货与信用之调节,无预定之政策。即使在外汇状况不利于本国信用,应力图紧缩之时,一般商业银行仍各自为政而采取信用扩张政策,因此委员会主张设立一中枢机关赋以调节通货与信用之职务,并使整个银行采取一致步骤。

委员会认为,“中国尚未有一名副其实之中央银行制度,故金融业常遇困难。现在之中央银行缺少两种基本条件,即单一发行权及全体银行现金之统制是也。此二者备具,始可实施调节通货与信用之机能”。委员会拟将中央银行改造为现代之中央准备银行,因为“现在中央银行之一般业务已循各先进国中央银行之成规迈进”,对其进行改组,较重新创立一新银行更为便捷。

委员会认为,中央准备银行的健全发展,有利于增强银行制度的伸缩力,可以增加银行信用之流动性,可以减低利率,则商业银行首蒙其利益。对于那些认为中国缺乏广大票据市场和金融市场,中央准备银行设立尚非其时的观点,委员会表示“未敢赞同”,而是认为“凡准备银行设立之国家,票据市场与金融市场即随之发生,凡中央银行业务不发达之国家,票据市场即难以发达”,并表示先拟定关于票据之原则和办法,以树立将来中国金融组织健全之基础。

委员会还指出,“中央准备银行之建立,为完成去年十一月三日货币改革与保障健全通货之重要步骤”,希望草案能够早日议决并在最短时期以内得以施行。

对于中央准备银行的资本,委员会建议应将资本缩减为5 000万元以内,并将60%售予银行及本国人民,使其得以享受中央准备银行的利益。其中,政府持有甲种股票2 000万元,占资本总额40%,银行持有乙类股票1 500万元,本国人民持有丙类股票一千五百万元,各占资本总额30%。资本额减少,既可使股息易于分配,不必急于营利,且可减少各银行入股资金压力,增强民众参与兴趣,同时可将剩余5 000万元资本归还国库,有利于政府财政。

对于中央准备银行的所有权与管理,委员会认为新中央银行之所有权即个人与银行及政府三方面,均不应使任何一方有控制通货之大权,三方面应互相均衡。“目的是要在保护政府合法利益,并使之得到满足的时候,避免在主导政策方面为任何一个利益集团,无论政府、银行或个人所左右。”(129)若使政府完全掌握中央准备银行的管理权,则将减少银行在国外的信用。因此,委员会建议,中央准备银行的理事会设理事11人,其中政府指派1人,乙类、丙类股东各选举4人,总裁、副总裁各1人为当然理事,由股东选出而经政府核准。委员会主张仿照哥伦比亚及秘鲁之先例,政府持有中央银行股份,但不必有选举权

关于准备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改革方案的核心内容。避免因为政府直接向新银行借钱而对币制产生危害,至关重要。(130)委员会建议政府之借贷应借自市上之游资或私人储蓄,而不应依赖银行之存款,中央准备银行向政府提供垫借款,应在预算年度以内之税款收入偿还之,“其数额应以上年预算收入六分之一为度,而所放之款最迟必须在借款成立之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清偿”。

关于公债发行,委员会认为:①各种公债发行均须由中央准备银行代理,并采取该行对于发行公债之意见,俾政府与银行互受其利。②公债发行不应由准备银行承购,即暂时承购,亦所不许。③准备银行不可直接或间接放款他行,使其承购新债券。

委员会建议,一切公款之收付及汇兑等业务,无论在国内或国外均应集中于准备银行,藉此可以使财政部长随时明了税收进行之状况,财政上可以从容布置,即对于各省市政府及国营独立机关之财政状况亦因此易于督察。

对于中央准备银行的兑换券发行及准备制度,委员会认为,现在中央银行60%之现金准备实非必要,易使资金限于呆滞,在金融用款及外汇需要增加时,将无余力以调剂。但法定现金准备最低额之减低或将引起一般人士误会。因此委员会建议,在平时,其准备限度最低为40%,若准备成分或暂低于此限度时,则准备银行之贴现率即应照准备成分按每跌1%即增高0.5%(半厘),同时并实施其他紧缩市面安定金融之方法。但无论在任何情形之下,其准备成分之最低限度,不得降落至30%。又准备比例设或降至35%以下,“而曾于每半月资产负债表中发现一年内有三次之多者,则本年乙类股息即应停发,此种效用即所以维护准备于不败也”。委员会强调,“此改变之新制,乃稳固货币制度,实非通货膨胀与夫金融不健全也”,而且强调这是委员会所提建议中最重要之一点。委员会减低准备金的目的,是为了使准备金在调剂货币发行量方面具有更大的伸缩力。

委员会在意见书最后郑重强调,《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应当视为整个计划,各条均互有连带关系,未可忽视整个计划而修改其枝节、条目。作为《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的主要制定者,杨格认为委员会所拟方案“是一个旨在汲取现代经验以适应中国特殊需要和问题的方案”。(131)

《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起草完毕后,即送中政会审议。该案之名称,在中政会法制、财政、经济三个专门委员会审查时,拟定为《中央准备银行草案》,但中政会通过该案时,将该行名称改为中央储备银行,简称中央银行,法案名称亦改为《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132)

中政会通过后,从1937年6月17日开始,立法院财政、经济、商法三个委员会联席讨论审议该案,并由财政部、中央银行派席徳懋、罗杰斯等人为代表,列席会议。据参加会议的财政部参事汪汉滔报告,立法委员对该草案所提问题主要集中在三点:①立法委员提出“中央储备银行”应改为“中央准备银行”。据汪汉滔解释,原草案本用“准备”,但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经过长时间讨论最后决定改为“储备”,故不便再改回。②有立法委员认为政府向中央银行借款、透支总额不得超过上一年度财政收入四分之一,比例太高。当经陈长蘅解释,草案规定“原为六分之一,嗣经中政会衡量事实,改为五分之一,复经委员长(指蒋介石)决定改为四分之一,经中政会通过,恐难于修正”。③草案第32条组织“裁判委员会”时,以司法院院长为主席,立法委员提出异议后,决定改为以司法院代表为主席。(133)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在立法院审议时,审查委员会主席马寅初曾表示,立法院对于如此重大法典,为慎重起见,自应详细讨论,绝非短时间可能终结,恐须暑期休会后,方能审查完毕。但是,财政部和中央银行代表均希望立法院暑假前能完成法案手续,以便该法早日通过。于是,经过多次讨论,立法院小组委员会于6月21日将储备银行法全部审查完竣。6月25日,立法院在作了若干修改之后,通过《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及改组中央银行的过渡办法。

二、《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内容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共12章61条,条款数量和内容详细程度远超此前的《中央银行条例》和《中央银行法》。

该草案第一条规定,国民政府为调剂金融、稳定货币,将现有中央银行依本法改组,定名为中央储备银行,简称中央银行。

新的中央银行将具有六项特权:①依法集中各银行法定准备金;②发展金融市场,改善信用制度,并灵活商业银行资金之运用;③发行货币;④调节全国货币及信用,使伸缩适宜,以稳定国币汇兑价值;⑤经理国库;⑥经理政府内外债之发行及其还本付息事宜,并调整发行额与市面及贸易之关系。

这些职权的规定,基本体现了当时健全的中央银行所应具备的职能。与此前的《中央银行条例》和《中央银行法》所规定的特权相较,除了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经理公债之外,新添了集中各银行法定准备金、调节全国货币及信用、稳定货币汇价及发展金融市场、改善信用制度,并灵活商业银行资金之运用等内容,着重强调了中央银行所应承担的“银行之银行”的职能。

在中央储备银行的资本数额及其构成方面,基本体现了委员会的建议,即资本总额定为5 000万元,政府拥有甲类股票20万股,计国币2 000万元,本国银行和本国人民分别承购乙类和丙类股票各15万股,计国币各1 500万元。

在组织结构方面,草案规定,中央储备银行设立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重贴现委员及各地咨询委员会。

股东会分为股东常会和股东临时会,草案对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及股东的股权作了具体规定。股东会的职权主要有:①关于预算决算之审议通过;②关于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五条所定纯益分配之议决;③关于总裁、副总裁、理事六人、监事二人之选举;④关于总裁、副总裁薪俸、公费,理事、监事公费数额之通过;⑤关于修改本法之提案;⑥关于议程所列其他事项。

草案规定,中央银行设立由11人组成的理事会,其中国民政府任命5人,股东会于乙类丙类股东中分别选举3人。理事不得兼任中央或地方公务员,其11人中至少应有实际从事农业、工业、商业者各一人。两类股东选举之理事并不得为金融业之董事、监事或职员或中央银行之职员。理事人员的构成结构与此前专家委员会设计的方案并不相同。理事会的职权主要有:①关于各项业务方针之决定事项;②关于分行之设置及裁撤事项;③关于委托及撤销国内外代理处及其代理事件之订约事项;④关于总行各局处及分行主管人员之任免事项;⑤关于利率及贴现率之规定事项;⑥关于购入营业用房屋地产及第四十二条第十五款所定各项资产之接收及处分事项;⑦关于第四十二条第十三款所定各种放款转期之核准事项;⑧关于重贴现委员会及各地咨询委员会之设置及裁撤事项;⑨关于放款、垫款、票据、债券及抵押品之审查事项;⑩关于票据交换制度及票据市场之基层规划事项;img64关于中央银行股票签发及乙丙两类股票承购转让之核准事项;img65关于每半月报告之资产负债表及年度预算决算损益计算书之审定并分别提出报告于股东会事项;img66关于币券印制、发行及销毁之审核事项;img67关于各项章制之订定事项;img68关于召集股东会事项;img69关于本法所定之其他一切有关事项。

中央银行设总裁一人,副总裁一人,由理事会就理事中加以推定,提经股东会选举,呈请国民政府核准任命。虽然总裁仍为理事会之主席,综理全行事务,对外代表中央银行,但其产生方式已与此前发生了根本的不同。而且规定总裁、副总裁应由具有银行经验而有声望者担任,全力为行服务,不得兼任中央或地方公务员或金融业职务。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总裁、副总裁能够相对超然地行使职权,且杜绝了此前财政部长兼任总裁的惯例。

中央储备银行设立由六人组成的监事会,其中国民政府选派四人,乙类丙类股东各选举一人。在国民政府选派的监事中,应有审计部、主计处代表各一人,财政部代表二人,并以财政部代表为主席。监事会职权主要有:①关于资产负债之检查事项;②关于每半月公告之资产负债表及年度决算、营业报告书及损益计算书之审核签署事项;③关于违背本法及各章制之检举事项。监事会不得干预中央银行日常事务及业务方针。

重贴现委员会是草案规定新设立的重要机构。该草案规定:“中央银行为审查贴现或购入因放款关系之各项票据,应于总行设立重贴现委员会,必要时并得于分行设立之。”重贴现委员会委员,由理事会就熟悉当地金融及农工商各业情形者选任之,但中央银行理事不得为重贴现委员会委员。

草案还规定,理事会得体察情形,在已设分行之金融重要地点酌设由五人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当地分行经理为当然委员,其余四人由理事会就当地实际从事金融业、农业、工业、商业者各选任一人,每年轮流改选一人。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将当地金融情形及应采用之业务方针及当地适当利率随时报告理事会。

在中央储备银行业务方面,草案对其业务范围及不得经营业务作出了详细规定。中央银行业务主要包括:发行货币;收受存款;买卖金银货币及生金银;买卖外国货币及国外殷实银行付款之电汇,即期汇票或支票;买卖贴现或重贴现国外殷实银行及银公司付款之票据;买卖外国政府所发行之库券或类似库券之凭证;买卖贴现或重贴现国内汇票期票及其他票据确为商业交易而发生者;买卖或重贴现国内汇票期票及其他票据,确为接济农事生产或运销经久不腐、销路广易之农产品而发生者;签发即期本票及汇票;办理期限不超过90天之放款;买卖或重贴现银行本票;组织及建立全国票据交换制度;保管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等。草案还规定,中央银行应逐日公布贴现及利息之最低率并遵守之。同时规定中央银行对存款不得付息,并不得经营商业或直接投资于农工商业或其他企业等。

在货币发行方面,草案赋予了中央储备银行唯一的货币发行权,规定“中央银行享有发行币券之惟一特权,通行全国,为无限法偿,一律照票面行使,其他银行或任何机关不得发行币券及中央银行所认为类似货币可流通市面之一切票券”。并规定,中央银行发行准备在通常时期至少应有发行总额及其他活期负债总额35%,最低不得少于25%。

在中央银行与政府关系方面,草案规定:国库及国民党事业款项之收付及国民政府各机关之国内外之一切银行事务,均由中央银行经理。省、市、县金库及其公营事业款项之收付得由中央银行代理。在中央银行未设分行之地方,得由中央银行委托其他银行办理。国民政府内外债之发行及其还本付息事宜均由中央银行经理,必要时得由中央银行委托其他银行代为经理。同时,必要时中央银行得向国库暂垫款项,但其数额不得超过上年度国库实收数目四分之一,并应于该会计年度内或迟至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清偿之。中央银行办理国民政府委托事务不得收受手续费。

在中央银行与其他银行关系方面,规定国内营业之银行,其普通存款总额在100万元以上者,应按活期存款10%,定期存款5%的定率存款于中央银行作为准备金。“这个方案不能施用于外国银行。但是方案内作了灵活规定,以使外国银行能够用向中央准备银行交存款项的办法参加新制度。”(134)

草案规定,中央银行每年应于纯益项下提20%为公积金,公积金提存后应进行各种必要的分配,分配后若还有剩余,应悉数归入国库。同时,中央银行免缴纳各种税款。

同时颁布的《中央银行改组之过渡办法》12条规定,国民政府应遴派由5人组成的改组中央银行委员会,依照中央储备银行法各规定,将现在之中央银行改组之。

《中央储备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设总行于首都,过渡办法则提出《中央储备银行法》施行后五年内,中央银行总行得暂设于上海。(135)

从《草案》内容可以看出,与此前委员会所提出的意见书内容已有一些差别,政府在中央储备银行内的股份都得到投票权,以使政府能够取得更大的控制;收回政府银行之外各银行所发的全部钞票的限期,从两年延展为四年;为发钞和活期即付存款所定的储备额从40%减为35%;政府暂时挪借款项的限额为前一财政年度税收总额的四分之一,而不是原拟的六分之一。在《中央储备银行法》的制定过程中,外籍顾问更强调和坚持中央储备银行的独立性,强调其要摆脱政府控制和干涉。而中国方面的代表则更多地强调要维护政府在将来的中央储备银行中的利益。但是委员会原拟方案中的基本要素,都被采纳了。

同时,将《草案》内容与《中央银行法》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一方面,按照《草案》,改组后的中央储备银行将与政府逐渐分离,保持其独立地位,免受政潮影响,以保证其调剂金融、管理货币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从政府对委员会原拟方案的改动可以看出,这种分离和独立地位,都是相对的。政府并不愿像委员会建议的那样,放弃选举权和对中央银行的控制权,政府的财政状况也还离不开中央银行的尽力支持。

三、《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的实施与夭折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通过后,社会各界对中央储备银行充满信心和期待。有人认为,“中央准备银行之成立,当在不远,此后全国金融之调整,货币价值之稳定,惟此是赖。”(136)还有人认为,中央储备银行成立之后,不仅通货膨胀政策可以避免,而且“异日之操纵整个金融市场,把握全国经济命脉,殆无疑义”。(137)“银行之银行”的使命,定有完成的一天。(138)

法币政策实施后,孔祥熙多次表示,希望中央储备银行早日成立,“甚望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139)在1936年2月致李滋·罗斯的信中,孔祥熙表示,他完全同意拟议中的中央储备银行在中国现有的环境中,应该尽可能的强大而又独立。并表示,即使政府中的一些人士认为政府在中央银行中的利益不能减少,但他仍坚持那样做。(140)1937年五六月间,孔祥熙作为特使参加庆祝英皇乔治六世加冕典礼。在讨论货币借款问题时,英国政府曾向孔祥熙强调:“英王陛下政府认为,将中央准备银行立法尽快付诸实施是极关紧要的,而且在发行任何借款债票前是必须采取这一步骤的。”(141)孔祥熙则再次承诺:“中国将成立中央准备银行,作为一个非政治机构。”(142)6月,正在巴黎的孔祥熙即致电财政部次长徐堪,请其“分别转请蒋院长、孙院长早日通过(《中央储备银行法》)公布日期”。(143)

《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通过后,政府表示将尽快实施。然而,不幸的是,该法案通过后不久,日本全面侵华,抗日战争爆发,该法案被束之高阁,“可能会大大改进中国的财政制度和经济的中央准备银行始终没有成立”。战争期间,日本控制下的汪伪政权,盗用了中央储备银行的名义和该方案中的某些内容,成立了一个汪伪“中央储备银行”。(144)

从国民政府锐意改组中央银行的举措中可见其完善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心。(145)根据当时的情况推测,如果没有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中央储备银行的成立应当是指日可待的,中国银行事业也将因此而“开一新纪元”。(146)

小结

实施法币政策,是近代中国一场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改革。在改革实施之前,国民政府通过对中央银行的增资,极大地加强了该行的实力,使其一跃成为中国资本额最大的银行;通过对中、交两行的增资改组,国民政府完成了中、交两行的国有化,实现了对两行的控制;通过对“小三行”的增资改组,实现了对三行的完全控制,从而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中、交两行为两翼,以“小三行”等为外围的国家金融系统。至此,国民政府基本实现了对全国金融业的控制,并为币制改革作好了准备。

中央银行与这次币制改革关系极为密切。在币制改革的实施过程中,中央银行是执行法币政策最主要的工具,负责发行法币并接收其他银行钞票、负责维护外汇稳定、负责收兑白银并出售。按照国民政府的计划,中央银行还将于法币政策实施两年后独享发行权,完成币制统一。中央银行服务政府、统一币制的功能得到充分体现。通过法币政策,中央银行的地位得到大幅度提高。

法币政策实施后,改组中央银行为中央准备银行既是法币政策的内容之一,也是保证法币长期稳定的必要条件,成为后续改革的重点工作。国民政府为此作了大量准备工作,在外籍顾问的帮助下,拟定了颇为完善和先进的中央银行改革方案,试图建立一个具有一定独立地位、职能健全的中央准备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制度本可依此而发生根本性的变革,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但这一切都被随之而起的抗日战争所打断。

【注释】

(1)陈清华:《中央银行之资本及其连类问题》,《工商半月刊》第1卷第11号,1929年6月1日,第30页。

(2)霭庐:《希望于中央银行者》,《银行周报》第12卷第47号,1928年12月4日。

(3)马寅初:《马寅初全集》第四卷,第59页。

(4)梁钜文:《中央银行制度概论》,第186页。

(5)郭荣生:《民国孔庸之先生祥熙年谱》,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7页。

(6)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6.

(7)《中央银行有关扩充资本及招集商股的文件》,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673。

(8)《中央银行筹备经过及筹设调整各地分支行处附西北军提走甘省行现金引起纸币贬值》,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国民政府档案,档号:一2 431。

(9)《中国逐渐采行金本位币制法草案暨理由书(三)》,《中央银行旬报》第2卷第12号,1930年4月中旬,第35页。

(10)刘慧宇:《中国中央银行研究(一九二八~一九四九)》,第47页。

(11)徐堪:《徐可亭先生文存》,徐可亭先生文存编印委员会1970年5初版,第31~35页。

(12)《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81~82页。

(13)《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385页。

(14)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235页。

(15)《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第A39页。

(16)孔祥熙:《最近之财政金融》,中央党政训练团党政训练班1944年5月印行,第8页;转引自:蔡志新:《孔祥熙经济思想研究》,第177页。

(17)郭荣生:《民国孔庸之先生祥熙年谱》,第96页。

(18)吴景平:《上海金融业与国民政府关系研究(1927~1937)》,第273页。

(19)石毓符:《中国货币金融史略》,天津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9页。

(20)中国银行总行、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三),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 180页。

(21)毕秉燮:《读工商复兴委员会对增加筹码意见书后》,《银行周报》第19卷第38号,1935年10月1日。

(22)《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上编(一),第388页。

(23)吴中凡:《健全通货与抵制外钞》,《钱业月报》第15卷第6号,1935年6月。

(2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研究室编:《金城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326页。

(25)孔祥熙:《最近之财政金融》,中央党政训练团党政训练班1944年5月印行,第8页;转引自:蔡志新:《孔祥熙经济思想研究》,第177页。

(26)陈行:《中央银行概论》,第44~45页。

(27)祝世康:《我国通货管理的前因后果》,《东方杂志》第33卷第1号,1936年1月1日,第86页。

(28)王承志:《中国金融资本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256页。

(29)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第88~91页。

(30)《胡孟嘉兼任中国实业银行总经理》,《银行周报》第19卷第21号,1935年6月4日。

(31)《叶琢堂兼任四明银行总理》,《银行周报》第19卷第21号,1935年6月4日。

(32)《杜月笙任通商银行董事长》,《银行周报》第19卷第22号,1935年6月11日。

(33)[美]小科布尔:《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第228页。

(34)姜佐宣:《最近各国货币制度》,《中央银行月报》第4卷第2号,1935年2月,第266页。

(35)陈行:《中央银行概论》,第174~175页。

(36)《国民政府财政金融税收档案史料》,第418页。

(37)古僧:《孔祥熙与中国财政》,第111页。

(38)《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142页。

(39)[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38页。

(40)[美]耿爱德:《对于货币金融现况之解剖》,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 1 786。

(41)祝世康:《我国通货管理的前因后果》,《东方杂志》第33卷第1号,1936年1月1日,第85页。

(4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92页。

(43)Chinamonthly trade report,1934.9.1,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110.

(44)[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55页。

(45)Memorandum concerning the resources needed for currency reform,1935.4.19,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5.

(46)[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55页。

(47)《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172页。

(48)《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402~403页。

(49)《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316~317页。

(50)权时:《新币制的前途》,《银行周报》第19卷第48号,1935年12月10日。

(51)龙永贞:《我国币制改革后应注意之若干问题》,《中央银行月报》第4卷第11号,1935年11月,第2 452页。

(52)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编:《中国农民银行》,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0年版,第193页。

(53)《津汉粤三埠设立准备分会》,《银行周报》第19卷第45号,1935年11月19日。

(54)Arthur N.Young to Dr.Stanley K.Hornbeck,1936.2.3,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42.

(55)姚庆三:《中国金融问题之回顾与前瞻》,《东方杂志》第30卷第4号,1933年2月16日,第34页。

(56)《中华民国金融法规档案资料选编》(上),第411页。

(57)《新货币政策实行以后》,《银行周报》第19卷45号,1935年11月19日。

(58)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31页。

(59)《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06页。

(60)《中国农民银行》,第188页。

(61)同上,第189页。

(62)同上,第190页。

(63)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32页。

(64)《中国农民银行》,第191页。

(65)同上,第193~194页。

(66)《中国农民银行》,第384页。

(67)[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97页。

(68)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33页。

(69)陈行:《中央银行概论》,第20页。

(70)龙永贞:《我国币制改革后应注意之若干问题》,《中央银行月报》第4卷第11号,1935年11月,第2 448页。

(71)《全国银行年鉴》(1936年),第A63页。

(72)杨荫溥:《中国金融研究》,第8页。

(73)《金城银行总经理处关于中央银行发展情况的调查资料》,上海市档案馆藏,金城银行档案,档号:Q264 1 791 1。

(74)古僧:《孔祥熙与中国财政》,第131页。

(75)《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19页。

(76)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6.

(77)抚处:《为推广发行本券以冀二年后获得发行专权拟请转陈财部暂时规定存放同业及经理军饷为中央银行特权他行不得染指案》,《第三届行务会议汇编》,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2 274。

(78)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307页。

(79)寿进文:《战时中国的银行业》,1944年,第98页。

(80)李荫南:《银本位制欤汇兑本位制欤》,《银行周报》第20卷第19号,1936年5月19日。

(81)《银行周报》第19卷第44号,1935年11月12日。

(82)瞿荆洲:《我国新货币政策广义》,《中央银行月报》第4卷第11号,1935年11月,第2 430页。

(83)《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四),第374页。

(84)《宋子文发表谈话》,《银行周报》第19卷第44号,1935年11月12日。

(85)洪葭管:《中国金融通史》第四卷,第285页。

(86)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82页。

(87)《一年来上海金融市况》,《中央银行月报》第6卷第1号,1937年1月,第87页;《美汇挂长之前因后果》,《银行周报》第20卷第6号,1936年2月18日。

(88)《英汇单位计算之新规定》,《银行周报》第19卷第47号,1935年12月3日。

(89)《一年来上海金融市况》,《中央银行月报》第6卷第1号,1937年1月,第86页。

(90)程绍德:《近数年来上海金融之恐慌及其建设》,《中央银行月报》第5卷第1号,1936年1月,第185页。

(91)[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317页。

(92)[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308页。

(93)《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37~238页。

(94)[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68页。

(95)《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11页。

(96)《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15页。

(97)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43页。

(98)[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269页。

(99)钱俊瑞:《中美白银协定透视》,见吴小甫编:《中国货币问题丛论》,光明书局1936年版,第450页。

(100)杜恂诚主编:《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60页。

(101)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52页。

(102)《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45页。

(103)同上,第246页。

(104)同上,第268页。

(105)马寅初:《中国之新金融政策》,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56页。

(106)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52页。

(107)《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60页。

(108)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59页。

(109)《中央银行发行局致财政部》,上海市档案馆藏,中央银行上海分行档案,档号:Q53 1 46。

(110)[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的财政经济情况》,第275、316页。

(111)程绍德:《近数年来上海金融之恐慌及其建设》,《中央银行月报》第5卷第1号,1936年1月,第187页。

(112)孔祥熙:《抗战以来的财政》,胜利出版社1942年11月初版,第24页。

(113)朱斯煌:《银行经营论》,第30页。

(114)杜恂诚:《上海金融的制度、功能与变迁(1897~1997)》,第272页。

(115)Memorandum on the currency situation,1936.7.20,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2.

(116)孔祥熙:《民国廿三会计年度及该期以后财政情形报告》(下),《银行周报》第20卷第45号,1936年11月17日。

(117)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345页。

(118)《宋子文发表谈话》,《银行周报》第19卷第44号,1935年11月12日。

(119)《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五辑第一编财政经济(一),第570页。

(120)黄元彬:《新货币政策成功之关键》,《银行周报》第20卷第15号,1936年4月21日。

(121)权时:《读罗斯爵士临别赠言感言》,《银行周报》第20卷第25号,1936年6月30日。

(122)《中国组织中央准备银行之检讨》,《银行周报》第20卷第17号,1936年5月5日。

(123)马寅初:《马寅初全集》第六卷,第279页。

(124)H.H.Kung to Sir Frederick Leith-Loss,1936.2.9,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7。

(125)Arthur N.Young to H.H.Kung,1934.9.15;Memorandum on China's monetary policy,Arthur N. 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5。

(126)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4。

(127)Confidential Meno to H.E.the Minister of Finance,Central Reserve Bank Project,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7。

(128)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250~253页。

(129)[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的财政经济情况》,第309页。

(130)[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的财政经济情况》,第310页。

(131)同上,第309页。

(132)《中央储备银行法草案内容》,《银行周报》第21卷第13号,1937年4月6日。

(133)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254页。

(134)[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311页。

(135)洪葭管:《中央银行史料(1928.11~1949.5)》(上卷),第257~267页。

(136)林维英著,朱义析译:《中国之新货币制度》,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译者序言第5页。

(137)曹康伯:《重贴现与公开市场政策之运用》,《银行周报》第21卷第19号,1937年5月18日。

(138)沈参廷:《我国银行业概况及今后动向》,《钱业月报》第16卷第6号,1936年6月。

(139)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73辑:抗战前国家建设史料——财政方面》,第480~481页。

(140)H.H.K to Sir Frederick Leith-Loss,1936.2.9,Arthur N.Young Papers,Hoover Institution Archives,Stanford University,Box 47。

(141)《中华民国货币史资料》第二辑(1924~1949),第273页。

(142)[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第420页。

(143)《孔祥熙陈立廷等关于中央银行诸事宜往来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中央银行档案档号:三九六(2)632(1)。

(144)[美]杨格:《一九二七至一九三七年中国的财政经济情况》,第312页。

(145)刘慧宇:《中国中央银行研究(一九二八~一九四九)》,第57页。

(146)朱斯煌:《银行经营论》,第2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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