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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中央银行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户部银行是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1926年,国民革命政府的军队推进到长江流域,在当时的汉口设立中央银行,并将广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1935年5月,国民党政府明确规定中央银行隶属于“总统府”。为了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也形成了“大一统”的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于一身,并排除其他金融形式的国家银行体制。

第四节 我国的中央银行

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发展概况

(一)新中国成立前中央银行的发展

1.清政府的中央银行

清朝末年,货币流通极为紊乱。为了整顿币制,统一货币,1904年由户部奏准清政府设立户部银行,属官商合办性质,当时额定股本为400万两白银,户部认购一半,其余一半由国内居民认购。1905年8月,户部银行在北京正式开业,户部银行是清末官商合办的银行。除办理一般的商业银行业务之外,政府还授予该银行铸造货币、代理国库、发行纸币等特权,使其成为中国最早具有部分中央银行职能的国家银行。户部银行是模仿西方国家中央银行而建立的我国最早的中央银行。

1908年7月,户部银行更名为大清银行,职能也有所加强。大清银行在全国设有35家分支机构,是清政府时期最大的现代银行。

2.孙中山国民革命政府时期的中央银行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大清银行改组为中国银行。

1913年10月,北洋政府规定,交通银行兑换券也取得法偿货币资格,并具有“分理国库”的特权。因此,这一时期,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一起,共同行使部分中央银行的职能。

1924年8月,孙中山在广州建立国民革命政府,并成立了国民革命政府的中央银行。

1926年,国民革命政府的军队推进到长江流域,在当时的汉口设立中央银行,并将广州的中央银行改组为广东省银行。这些中央银行都是为政府筹集军费而建立的,存在时间较短,而且实际覆盖的领域范围十分有限,因而未能真正行使中央银行的基本职能。

3.国民党政府的中央银行

1927年10月,国民党政府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于1928年11月在上海新成立了中央银行,该银行被授予经理国库和发行钞票的特权,并在全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但该行并没有独占货币发行权,而是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以及中国农民银行共同负责银行券的发行。

1928年中央银行成立后,国民党政府对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也进行了改组,规定中国银行为政府特许的“国际汇兑银行”,交通银行为特许的“发展全国实业之银行”,但仍享有货币发行权。1933年国民党政府改“农村金融救济总署”为“豫鄂皖赣四省农民银行”,1935年又改为“中国农民银行”,该行同样可以发行兑换券。

1935年5月,国民党政府明确规定中央银行隶属于“总统府”。同年11月改革币制,实施法币政策,放弃银本位制,改用金汇兑本位制;同时规定中央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等发行的钞票为法币,中央银行以美元作为发行储备。法币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中央银行的特定职能。

1937年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上海成立了“四行联合办事处”,同年11月迁往汉口,改为“四行联合办事总处”,后又迁至重庆。1939年9月对四联总处进行了一次大改组,由四家银行之间的联系机构改变为中国金融的最高决策机构。1942年7月1日,重新划分四家银行的业务,货币发行、代理国库、调剂金融市场、外汇和金银储备管理都集中到了中央银行。至此,中央银行的职能基本上健全起来。

4.革命根据地的中央银行

1927年大革命失败后,共产党在建立根据地以后,就成立了人民的银行,发行货币。如1927年冬,闽西上杭县蚊洋区农民协会创办了农民银行等。

1932年2月1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正式成立,隶属财政部,银行管理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构。银行除经营一般业务外,还具有发行货币的特权和经理国库等中央银行的职能。苏维埃国家银行还在各地设分支机构,以带动根据地银行走向集中和统一。

1935年长征到达陕北后,苏维埃国家银行与陕甘宁苏维埃银行合并,改称国家银行西北分行。1937年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以后,又改称陕甘宁边区银行,总行设在延安。

土地革命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据统计,从1927年开始到解放战争胜利,在全国革命根据地共成立了30多家银行,它们在根据地的发展、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展演变

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后,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改为中央银行,其所发行的人民币,也成为法定本位货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和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中国人民银行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各解放区的银行逐步合并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行。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并按行政区划建立分支行。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

首先,接管官僚资本银行,取缔外国银行在华的一切特权,改造私营银行,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体、管理公私合营银行、扶助农村集体合作组织、监督和利用私营银行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按照行政体系,在全国建立了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体系。

其次,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通过迅速建立自己的分支机构,扩大业务,为恢复经济服务,作为商业银行发挥作用;另一方面,又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金融政策,执行管理金融的职能。

最后,为实现该时期稳定物价的目标,开发储蓄品种,减少游资对市场的冲击和将资金优先贷给国营贸易企业,帮助吞吐物资,平抑物价。

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止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算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20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

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2.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1978年)

为了适应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也形成了“大一统”的集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于一身,并排除其他金融形式的国家银行体制。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

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但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3.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

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1982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下简称“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做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

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4.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党的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

二、我国中央银行的职责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被重新定位于国家的中央银行和宏观调控部门,肩负“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三大支柱职能,担负14项主要职责。人民银行新职能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新的变化,显见如下特点:

(一)新职能突出了人民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工具的专业化,为今后人民银行充分履行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创造了必要条件;

(二)新职能把维护金融稳定的大任交予人民银行,央行责无旁贷地全面主导金融风险调控;

(三)新职能把“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增加进来,使得人民银行职能更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本章小结

1.中央银行的产生,有独特的历史背景及客观经济基础。中央银行及中央银行制度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2.中央银行的产生基本上有两条渠道:一是由信誉好、实力强的大银行逐步演变而成,即政府根据客观需要,不断赋予这家银行某些特权,从而使这家银行逐步具有了中央银行的某些性质并最终发展成为中央银行;二是由政府出面直接组建中央银行。

3.在中央银行的初创时期,绝大部分中央银行产生在欧洲国家,这是因为当时欧洲的经济、金融发展比其他地区要早得多,也发达得多。另外,从中央银行产生的形式看,除个别情况外,各国基本上是通过法律赋予普通银行集中货币发行权和对其他银行提供清算服务及资金支持权力,而逐步将普通银行发展为中央银行的。

复习思考

1.分析中央银行的产生及其发展历程。

2.比较初创时期的中央银行制度与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异同。

3.中央银行的性质和职能。

4.简述中国人民银行产生与发展的几个重要阶段。

5.试述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业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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