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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的角色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大部分中央银行都努力维持公众对零售支付系统的信心。各国中央银行在零售支付系统的业务参与程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国家,如日本、荷兰、瑞士和瑞典,中央银行除提供结算服务外,不在零售支付系统中提供其他功能的服务。

第五章 中央银行的角色

报告的这一部分将首先介绍中央银行在清算结算中担任的运营角色,考察部分国家中央银行提供的清算服务和结算服务,随后介绍了中央银行在零售支付系统中担任的监管者角色。

各国中央银行的运营都会受到法律、社会政治、国际、竞争及其他因素导致的种种约束。这些环境因素的相关程度和范围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中央银行提供的服务。各国中央银行都具有不同的(甚至是独特的)服务、运营及客户组合,这也就反映了它们面临的各种环境因素组合存在很大差异。

中央银行最为重要的作用就是提供不存在违约风险的货币资产——中央银行资金。由银行间支付、清算及结算流程产生的银行间偿付义务经常是运用这种货币资产解付。此外,中央银行一般都向金融机构提供账户,由该类账户持有中央银行货币余额。

一、清算服务

各国中央银行介入零售支付系统的程度和方式存在差异,因为零售支付交易并不是实施货币政策的一部分。同时,它们介入零售支付的意愿通常也不迫切,因为零售支付的金额较小,不会像大额支付一样带来同等严重的系统风险。大部分中央银行都努力维持公众对零售支付系统的信心。有些中央银行限制自己的活动——除结算外——与支付系统私人提供商展开合作,通过制定共同的标准提高系统的安全性、效率及互操作性。其他中央银行则自己提供清算结算设施以替代私人安排。然而,在报告调查的国家中,几乎所有国家的支付卡交易清算服务都是由私人部门单独提供的。

中央银行出于自身的意愿(如代理政府处理支付[1])和各种金融机构的要求而提供零售支付服务。一些国家的中小型金融机构认为,与大型私人组织提供的支付服务相比,中央银行往往是中立的、保密性高的选择,通常能提供服务水平高而成本合理的服务。

各国中央银行在零售支付系统的业务参与程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异。有些国家,如日本、荷兰、瑞士和瑞典,中央银行除提供结算服务外,不在零售支付系统中提供其他功能的服务。有些国家,如澳大利亚和英国,中央银行是一些私人清算安排的利益相关者,因而能对这些系统产生一些影响。加拿大中央银行参与私人清算安排。比利时的一家私人自动清算所由中央银行的员工运营。在一些国家,中央银行对银行部门提供限制性的,甚至有可能是全方位的清算设施。意大利中央银行直接管理处理大额支票和其他纸质工具的清算所。法国中央银行同样是自动清算安排的利益相关者,美国的中央银行则直接持有和运营最大的自动清算系统。德国的零售清算系统RPS由德意志中央银行持有,能够在全国范围内清算所有支付工具。但是,德国只有不到20%的零售支付是由中央银行网络清算的。

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还会通过代理账户(某些情况下,与其他中央银行建立代理服务)处理、清算和结算跨境零售交易。这些活动通常涉及政府支付(如养老金支付),同时还可能涉及金融机构、外国中央银行或其他国际机构的指令。

二、结算服务

通过实时全额结算系统(RTGS)进行的零售支付采取单独结算;而其他所有安排都是先计算清算余额,然后进行结算。中央银行为结算余额进行的记账流程需要考虑两个相关因素:首先考虑入账的方式;其次是考虑一天内入账的次数。传统的入账方式有两种:一是零售支付系统的余额进入中央银行实施全额结算系统(RTGS);二是进入由中央银行运营的另一个系统,如活期账户系统。比利时和加拿大采用后一种方式。德国和英国同时采用两种方式。目前日本的中央银行结算系统同时采用延时净额及实时全额结算(RTGS)。零售支付系统清算余额的结算通常是采用延时净额结算,在今年年末会开始一种新的方法(见下文)。美国同时采用两种方式,但同时也在引进一种新方法(见下文)。其他国家则采用第一种方式,即实时全额结算方式(RTGS)。

第二个因素与入账的日频率有关,即单次入账或多次入账。单次入账是指在中央银行账簿入账的清算余额代表了该天所有清算周期,也就代表了该天清算的所有不同支付工具。而在以下情况下则发生多次入账:在同一个结算周期内,不同零售清算系统分开向中央银行报告余额;在同一个结算周期和同一清算安排中,分别为不同的清算周期计算余额,通常代表了不同的支付工具。大多数国家采用多次入账系统,只有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意大利采用单次入账。

中央银行通过账户向国内银行间清算系统提供结算服务,能够降低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避免金融机构依赖竞争对手结算。提供日内及隔夜流动性安排能起到加快结算的作用。由于金融机构都在努力避免过多的流动性,因此几乎所有的零售支付系统都采用净额结算的方式。但是,在有些国家,包括德国和瑞士,零售支付的结算还是采用累计全额的方式。德国金融机构关注全额结算系统在支付交换方面的优势,由于数额较小,流动性因素重要性相对较低。在美国,采取全额结算或净额结算往往取决于制度安排。一般来说,通过清算所进行清算的支付往往是净额结算;通过联储处理的支付往往是全额结算。

近年来,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开始提供新型结算服务。举例来说,联储最近引入了一种升级结算服务,它结合现有的净额结算服务的某些优点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能够进行全额结算或多边轧差结算。这项服务是全自动的,能够在结算日内为参与清算安排的参与者提供最终结算。此外,升级服务使联储银行能够采取与Fedwire净额结算服务中类似的风险控制措施,以管理和限制风险。联储希望到2000年下半年,大部分采用联储净额结算服务的清算安排都转变为采用升级结算服务。再以日本为例,日本中央银行将在今年末取消延时净额结算。这就使得结算系统中实时全额结算成为资金转账的唯一结算模式。在这次变革的同时,日本银行还将改变清算系统余额的结算方式,使得结算能够实现实时全额结算(RTGS)入账。这种改良的方式将被运用于所有主要的清算系统,包括零售支付的清算系统。

三、监管角色

许多中央银行明确拥有监管支付结算系统的法律权力。确立中央银行地位的法律或其他的国家法通常都会直接声明中央银行应该推动支付系统的平稳运行(如澳大利亚、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和瑞士)。在有些国家这一声明不仅是中央银行监管大额支付系统的基础,同时还是中央银行监管零售支付系统的基础。对于参与欧洲央行系统的国家(如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和荷兰),这一条款与欧洲中央银行及各国中央银行提供设施的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制定法规确保欧元区内各国及欧元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支付清算系统高效健全运营的规定一起,为包括零售支付在内的支付系统监管奠定基础。相比之下,联储对支付系统的监管是建立在它向存款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及监督管理银行组织的权力之上的。

1998年澳大利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支付系统的法令,这是最近发生的、范围最广的拓展国内法律框架的事件之一。中央银行有义务提高支付系统的效率和稳定性。它可以指定单个支付系统,颁布法规与标准,包括系统准入方面的规定。澳大利亚中央银行提高支付效率的职责使得它们与零售支付系统有直接利益关系。加拿大中央银行负责监管可能导致系统风险的支付清算结算系统。加拿大银行表明它主要对大额支付系统而非小额支付系统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指定系统,中央银行可能会对参与者的某些行动做出规定,还可能直接干预系统以缓和系统风险。

中央银行关注的另一个问题是洗钱。尽管洗钱主要与大额支付系统关联,但是也不排除利用零售支付系统达到洗钱的目的。

【注释】

[1]附录C描述了十国集团和澳大利亚的政府支付安排,其中介绍了中央银行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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