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步骤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的步骤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商解决争议,是指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后,合同各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在相互谅解和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可受理。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

一、保险合同争议产生的原因

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事项,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己见,相持不下,引起纠纷与摩擦。

通常情况下,保险双方当事人多在风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损害之后,对保险责任的区分、认定、保险利益的分辨、权利义务履行及赔偿、给付金额的多少等问题上产生异议,引起争议和摩擦。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几项:

(1)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述不清,不够准确,模棱两可;

(2)对合同条款及文字的解释产生分歧;

(3)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积极的态度是,在订立合同前与订立合同时,应力争对今后可能产生的分歧求得一致的态度,或对合同文字、条款表述力求内容详尽具体,用语准确明了。

二、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方式

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主要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式。

(一)协商

协商解决争议,是指发生保险合同争议后,合同各方当事人直接进行磋商,在相互谅解和自愿诚信的基础上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至于如何进行协商,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做法:

1.合同当事人直接进行协商。保险合同当事人可以直接面对面谈,也可以以电话形式或者书面形式进行协商。协商后应以书面的形式做成书面记录或者书面协议,便于协商后顺利执行,避免再产生纠纷。

2.各方派代表进行协商。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各方的代表是其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人。各方所派代表应是懂得法律知识、了解合同内容的有关人员,以便于解决问题。

在保险双方发生争议时,首先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协商是解决保险合同争端的一种好的方式。通过协商方式处理争议,具有简便、易行的特点,更重要的是可以节约仲裁和诉讼费用,增进彼此的了解,强化互相信任,有助于化解保险双方矛盾,进一步发展保险关系。

(二)调解

调解解决争议,是指合同当事人发生合同争议以后,由第三方对争议各方以理以法进行劝解,并在争议各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自愿;必须坚持说服教育的方法,不能压服;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律与政策的规定。

调解可以分为仲裁调解、法院调解与群众调解。

仲裁调解与法院调解可统称为司法调解,是指仲裁机构与法庭在受理保险纠纷案时,在做出仲裁决议与法庭判决前,由其出面充当调解的第三者,促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消除隔阂,达成协议,自愿放弃仲裁与终结诉讼。

群众调解往往可以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的调解机构,或由消费者协会等调解机构进行。群众调解没有法定程序,其调解结果不一定制作调解书,也只能靠当事人自觉执行,调解人或调解机构一般无权强制执行。司法调解则设有法定的调解程序,其所制作的调解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调解书的要求行事。

(三)仲裁

所谓仲裁,又称为公断,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将其争议提交给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照仲裁程序对其争议做出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做出裁决,由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做出仲裁决定书。

我国可以受理保险合同争议仲裁的机构为:各省会城市、直辖市和其他地区的市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双方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应当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当事人一方不予执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向同一仲裁委员会或其他仲裁委员会再次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也不可受理。

采用仲裁方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较之法院处理具有灵活性、自由选择性及费用低廉等优点,但仲裁并不是处理保险合同纠纷的必经程序。

(四)诉讼

保险诉讼主要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解决争端、进行裁决的办法。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依法具有各自特定的诉讼地位,各自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履行一定的诉讼义务。

应注意的是,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他诉讼案件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法院审判而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终审裁定,当事人必须执行,不得再行上诉或抗诉。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保险合同争议有相当部分是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不同而引起的,对此,无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都需要对条款做出适当的、合理的解释。为保证裁决或判决的客观和公正,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行业习惯确定一定的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文义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就是指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所使用的文句的通畅含义和保险法律、法规和保险习惯,并结合合同的整体内容对保险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即从文意上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该一致,专业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二)意图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即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真实意思,以当时的客观情况为出发点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形进行分析推定。

(三)解释应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是由保险人事先拟定的,保险人在拟定合同条款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使合同的条款内容有利于自己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往往只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使保险人在条文的拟定上处于主动地位,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则处于被动地位,因此,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普遍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即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只能用于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一词多义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