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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在1928年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后在1930年修改。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基本形成。

一、我国劳动争议调解机制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国民党统治时期,国民党政府在1928年颁布了《劳动争议处理法》,后在1930年修改。“该法规定,特定公益事业发生的劳资纠纷必须调解,调解没有结果的,实行强制仲裁。调解委员会的调解,经当事人双方代表同意、签名后,该调解笔录成立。调解委员会的决定,由全体委员和议,多数委员意见一致即可,但须得到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同意,才能产生拘束力。调解委员会由省政府或特别市政府召集[5]”。1993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该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并且对企业调解制度用专章形式作了规定,从此,“一调一裁二审”制度成为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法律构架。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了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基本形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及劳动关系现实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这些变化,立法机关于2008年颁布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此部法律确定了“着重调解”的原则,其中第三条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劳动争议调解单列一章,从内容上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做了比较大的调整,突出了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更具规范化和实效性。比较明显的调整有,将调解组织由单一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扩大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另外,此部法律还赋予了部分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一定的法律拘束力,即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凭调解协议书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可否认,这样的举措对发挥调解制度的法律功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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