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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与仲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下设机构,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第七节 劳动争议与仲裁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解决做出基本规范。

一、劳动争议与劳动争议仲裁适用范围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在享受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时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包括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集体合同争议。

劳动争议范围非常广泛,并非所有争议都能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适用于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与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曾任审判员的;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和原则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几方面特点:第一,劳动争议仲裁是特定程序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不适用通常民事、经济纠纷仲裁程序,而适用独立程序,这在纠纷仲裁制度中是绝无仅有的。第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适用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解决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不适用我国《仲裁法》,而是适用《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三,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是强制仲裁。当事人之间发生劳动争议必须首先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不得直接进入司法程序解决其纠纷。第四,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国家行政机关下设机构,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是行政管理一个部分或延伸。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合法处理劳动争议;公正解决劳动争议;及时处理劳动争议;查明事实,注重调解。

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主要包括申请与受理、审理准备、开庭审理、裁决几个阶段。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具备一定条件,如申请人须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另外,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按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否则当事人即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组成仲裁庭或指定独任仲裁员。然后进行审理前准备,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调查、收集法律依据。

审理准备工作完成后,仲裁庭或仲裁员应在当事人及参与人参加下,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实体审理、调解或裁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查明事实后,仲裁庭应当先行调解。对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对调解协议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终结仲裁程序。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五、调解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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