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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节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一、劳动仲裁概述

(一)劳动争议仲裁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前置程序,是指由法律授权的专门仲裁机构,应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申请的该劳动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行为。与劳动争议的调解相比,劳动争议的仲裁具有以下特点:仲裁申请可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而不必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或不必在双方当事人首肯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机构的仲裁调解或仲裁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仲裁机构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必须作出最终裁决。

劳动仲裁是世界各国解决劳动争议较普遍的方法,其基本精神是由一个中立的第三者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作出评判。仲裁和调解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其更具权威性和法律效力。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来看,仲裁活动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质,也有一定的群众性质,不是纯粹的司法活动。根据司法最终解决的法制原则,劳动争议的最终解决只能依靠国家司法机关,这也是许多国家所普遍遵循的原则。因此,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

(二)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劳动争议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则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2)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3)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劳动关系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仲裁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则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4)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则应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即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使用人单位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5)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则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6)证据收集方式不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则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7)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则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8)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一年,劳动监察时限是两年。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提交有关申诉资料是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正进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必要条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1)申请人是劳动者的,请提交下列材料:①劳动争议仲裁申诉登记表;②申诉书(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一式两份或按被诉人人数提供);③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④有委托代理人的,需当面签订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同时提交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应提供执业律师的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人的代理人是公民,应提供与委托人签订的不收费代理协议书,以及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资料;⑤被诉人工商注册信息资料;⑥申诉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⑦《提交证据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2)申请人属集体争议的,请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以上①至⑦项材料外,申诉人需推荐3—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名单以及全体员工签名表。其中属欠薪的员工集体争议案件,申请人还需提交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人员名单和拖欠金额表。

(3)申请人是用人单位的,请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人与被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与劳动者第⑥项要求相同);②《营业执照》副本;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④有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⑤《提交证明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二)受理及管辖

1.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2.管辖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主要是方便当事人参加仲裁和方便仲裁员会审,体现仲裁的合理分工和灵活性。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外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劳动者当事人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三)庭审

1.仲裁庭的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通常由3名仲裁员组成,其中一名为首席仲裁员;对于事实清楚,案情简单,适用法律法规明确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集体劳动案件的仲裁庭由3名以上单数的仲裁员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2.仲裁员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来源于西方的“自然公正”理念,它的价值追求是程序公正,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立法中普遍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仲裁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裁决的公正性。仲裁调解法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3.开庭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5.裁决的效力

除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外,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集体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

(一)集体劳动争议

集体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3人或3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7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集体争议推举代表参加争议处理活动,实质仍为个人劳动争议,不能代表未起诉的劳动者;裁决后,部分劳动者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裁决结果就只对未起诉的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团体争议与此不同,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团体争议中的劳动者代表的是全体劳动者的意愿和利益,仲裁、协调或诉讼结果对全体劳动者具有法律意义。

(二)集体劳动争议与团体劳动争议的区别

(1)当事人不同。集体争议劳动者一方3人以上,团体争议劳动者一方是工会组织或集体协商的代表;

(2)内容不同。集体争议具有共同理由,团体争议是以全体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为争议标的

(3)处理程序不同。关于集体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根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由于涉及劳动者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因此,对这类争议应按照特别审理程序进行。特别审理程序适用于劳动者人数在3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

(三)处理集体劳动争议的审理程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集体劳动争议处理适用一般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只有在立案、审理环节可以适用特别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4条第1款规定: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的争议,或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对于有共同请求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推举3至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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