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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一)申请时效从争议发生日起算

2008年5月1日后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有关仲裁时效和起诉的规定适用《劳动法》。《劳动法》关于仲裁时效规定于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谓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根据此规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在时效期限内提出,逾期不提出,则将丧失申请仲裁的权利。但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这里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情况,例如,因地震、水灾或者战争、交通中断,当事人无法完成在仲裁时效内应当完成的行为。所谓其他正当理由,是指除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外,妨碍事由的发生不应归责于当事人。如仲裁时效期间开始后,当事人突然患病住院,或因交通事故身受重伤,无法在仲裁时效期间完成应当完成的行为。至于是否确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仲裁时效,由仲裁委员会认定。

(二)裁决在受理申请60日内作出

仲裁裁决一般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这是法律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时效的规定。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在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对请示待批、工伤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当视为仲裁时效中止,并报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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