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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02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近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的紧张态势,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面临的种种法律和实践问题,使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业已成为我国劳动关系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之一。内容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方方面面。

一、问题的提出

从1987《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系统地规定国营企业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建立了“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到1993年《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正式施行,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开始建立并得到发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后,以法律的形式使“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正式确定下来。近年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相继出台,我国已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这些法律法规在规范和稳定劳动关系、解决劳动纠纷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与现实的需求相比,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仍然存在着严重的不足。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调解,由于制度设计不合理使其未发挥自身应有的作用。提出重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在理论上有助于引起对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的重新思考和定位,同时为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和相关立法提供参考;在实践中,有助于转变人们对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传统观念,增强调解的有效性,保持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社会和谐和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对劳动关系理论和问题的研究起步比较晚,直至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大量翻译国外尤其是欧美以及日本劳动经济方面的著作,同时,不同学科的专家学者也从不同的角度对劳动争议进行研究,通过他们的努力,推动了劳动关系研究的不断深入和专业化,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劳动关系研究理论体系。近年来,由于劳动关系的紧张态势,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面临的种种法律和实践问题,使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业已成为我国劳动关系学术界的研究热点之一。从近年来涌向的学术成果量可以看出:以“劳动争议”为关键词搜索,录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文章(1997年至今)有1 847篇,录入“中国优秀博硕士论文全文数据库”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亦有100多篇。内容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方方面面。但如果以“劳动争议调解”为关键词搜索,录入“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的文章(1997年至今)就只有263篇,录入“中国优秀硕士论文的只有4篇,而“中国优秀博士论文全文数据库”则是一篇也没有,这说明我国现阶段对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仲裁和诉讼方面,研究调解的人很少,研究基层调解的就更少了。

总体看来,现有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对现行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批判及改革建议。对于调解制度的批判,学者们并不存在很大分歧,基本一致地认为,现阶段大量用人单位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不健全或者干脆就没有建立工会,使得企业内部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困难重重,基层调解制度难以落实;工会对用人单位的依附性严重影响了其在调解中作用的发挥。对于调解制度改革的建议,学者们的意见并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建议建立地区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但是“基于时效和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调解不应作为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前置程序”(洪浩,2004)。第二,建议彻底废除基层调解制度。认为现行的调解制度存在诸多弊端,有其自身无法克服的缺点,因此主张彻底废除基层调解,而在仲裁和诉讼中贯彻着重调解的原则(罗兴国,2004)。第三,建议将调解委员会设在(地区)行政主管部门下面,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真正按照三方原则建立独立于企业和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实行强制调解(孙德强,2005)。第四,建议取消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中的调解,建立统一的调解机制;调解不仅仅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还包括其他机构的调解,如民间调解等;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影响,建立自愿调解和强制调解并行的两套调解模式(刘冬京,2004)。第五,建议撤销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新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按照三方原则,新型社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将有社区代表、社区用人单位代和表社区工会代表组成。(蔡阳阳,2006)。第六,建议构建以政府调解为主渠道的调解模式。建立由政府建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的,同时又独立于政府的,独立并具有社会化特征的调解机构——政府调解机构(巴菱,2007)。第七,建议建立多元化的调解制度。主张在大中型且管理规范的企业内部建立企业调解制度,再针对乡镇、街道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设立社区调解,同时还积极发展其他形式的调解,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调解制度(彭帅、黄龙,2007)。第八,建议建立区域性专业性调解制度。主张将劳动争议的组织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进行全覆盖式无缝对接,在仲裁和诉讼中的调解环节全部委托由区域性专业型调解组织具体完成(李小鲁,2010)。

本章将在上述文献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探索、分析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成功经验,对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不成熟的建议,意求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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