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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时效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劳动争议调解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在数量增多的同时,涉及的人数也在增加,内容也日趋复杂,调解的成功率却在下降,处理难度加大。据统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的三类案件。(二)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地位和作用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劳动争议调解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在数量增多的同时,涉及的人数也在增加,内容也日趋复杂,调解的成功率却在下降,处理难度加大。以前的劳动争议形式单一,内容也很简单,主要集中在除名、辞退等身份性争议,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化,职工观念开始转变,劳动争议中的身份性争议已逐步让位于经济性争议,劳动争议内容日益复杂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赔偿金、补偿金、福利待遇等经济方面的劳动争议逐渐增多。据统计,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数量最多、争议最大的三类案件。“从引发劳动争议的案由来看,2007年劳动者申诉的主张劳动报酬争议108 953件,占争议总数的31.1%;社会保险类争议97 731件,占争议总数的27.9%;解除劳动合同争议67 565件,占争议总数的19.3%;这三类案件数量已经占争议总量的近80%。此外,比较多的还有终止劳动合同争议,全年受理12 696件,占3.6%[1]。”

由此可以预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以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的发展,我国劳动争议案件还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持很高比例的增长,人数众多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将继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并且劳动争议的内容将更趋复杂,可能出现新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难度将会加大。言而总之,我国劳动争议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处于高发期。面对数量不断增加、难度不断加大、内容不断复杂的劳动争议,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调解机制,保证劳动争议案件得到及时、有效、全面、公正处理,是我们亟待解决的现实社会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概念界定

调解,作为一种以柔性方式化解矛盾的机制,源于儒家文化,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据《周礼·地官》记载,在周代的官府中,即设有“调人”之职,专管调解纠纷的“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新中国成立后,调解制度得到了发扬光大。调解解决纠纷,成本低、及时、灵活,可以促使当事人尽快取得谅解,减少双方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被称为“绿色”纠纷处理机制。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调解也是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发挥着重大的作用。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使得劳动关系得以维持,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利益,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可以说调解是一种最经济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所谓调解,就是指双方发生纠纷时,由第三者出面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用说服、教育、感化的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使当事人双方深明大义,互谅互让,协商纠纷解决,以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的安定与和谐[2]。调解具有三个特征:第一,调解的进行以纠纷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促使当事人通过合意解决纠纷是调解的本质特征。第二,调解是在中立第三方协助下进行的纠纷解决活动。第三,调解的程序和适用的规范具有广泛选择性。作为一种程序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调解无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当事人可以根据纠纷的特点、彼此的关系以及各自的需要选择适用适当的程序。因此,“调解往往是在一种非对抗性的、和谐的气氛中进行,争议双方完全可以自由地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3]”。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照法律规范,通过沟通和协商,促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制度[4]。劳动争议调解可分为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和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广义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调解、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调解和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所进行的调解。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仅仅包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和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的调解。本章所阐述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指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

(二)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的地位和作用

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的《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正式确定了“一调一裁二审”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从此,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成为与协商、仲裁和诉讼相并列的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的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根据我国现行劳动法律规定,发生争议时,先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进入司法程序。由此可见,基层调解处于解决争议的“第二关口”。基层调解与双方当事人完全自主协商相比,具有一定的规范性;与具有严格程序和规则要求的仲裁和诉讼相比,又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时基层调解制度自身还具有费用低廉、程序简捷、保密性强、不伤和气、易于查明情况等优点,所以,在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基层调解处于基础地位,对争议的解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被称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

我国几千年来受儒家文化的影响,儒家“和为贵”、处世中庸的价值观依然渗透在人们选择处理争议、纠纷方式的思维之中。表现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着重调解”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基层调解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有效地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第二,有利于劳动争议的彻底解决。劳动争议基层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调解的过程是双方当事人都本着互谅互让、不伤和气的态度进行的,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也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协议,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纠纷。第三,有利于把矛盾解决在基层,减轻仲裁和诉讼工作的压力,使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发挥更大的作用。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调解,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避免大量的劳动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可以大大减轻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负担,有效地节约我国的司法资源。第四,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可以把大量的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了矛盾激化,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维护了正常的经济活动,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维护大局稳定。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深化,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涉及的人数增多,内容也日趋复杂;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的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将处于高发期。通过介绍调解的相关理论和界定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本章研究的劳动争议基层调解为狭义的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争议基层调解制度作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可以及时解决劳动争议,把大量的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有效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可以彻底解决争议,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减轻仲裁和诉讼工作的压力,节约了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并且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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