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

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调解仲裁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只要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人民法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节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一、劳动争议处理的概念与范围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执。在我国,具体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内,因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其他与劳动关系直接相联系的问题而引起的纠纷。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

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只要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具体包括: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这是根据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行为对等原则制定的。企业根据职工违纪情况或生产经营状况有权对职工做出开除、除名、违纪辞退、正常辞退的行为;职工也可以根据企业和个人具体情况做出辞职、自动离职行为。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③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一)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在企业内部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三方组成,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的,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仲裁委员会应当设立在县、市、市辖区,是属于劳动行政范畴内的一种特殊的执法机构。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代表政府)、同级工会代表(代表劳动者)、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代表用人单位)三方组成。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进行起诉的案件。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一)劳动争议调解程序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原则,任何当事人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委员会不得强迫调解。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调解成功的,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应自觉遵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只能在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仲裁中的调解程序。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劳动争议。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仲裁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劳动争议发生以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提出仲裁申请的时间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仲裁委员会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如果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争议诉讼程序

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一般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本章复习思考题

1.我国《劳动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2.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哪些协商约定条款?

3.我国规定了哪些禁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4.我国有哪些对劳动者的工资保障措施?

5.我国有哪些限制延长工作时间的措施?

6.我国劳动争议的范围是什么?

本章参考文献

1.《劳动法》,关怀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劳动合同中的陷阱防范与纠纷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制宣传处编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