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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和国际清算银行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银行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此外,瑞士银行也有其特点。该法案冲击了美国长期实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20世纪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业开始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设立了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是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

第一节 金融企业和国际清算银行

一、金融企业和商业银行

金融企业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如以存贷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是以存款、贷款和结算为其主要经营活动;非银行金融性公司(如证券公司)也是以存款、贷款和有价证券经营为其主要经营活动。保险公司则是以收取保费、支付赔款为其主要经营活动。此外,金融企业还从事其他金融产品服务,如投资咨询、金融互换、衍生金融工具投资等。

现代银行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组成。中央银行是由政府拥有的、用于控制管理银行体系的银行,它是一国的最高的金融机构,如美国的联邦储备银行、日本的日本银行、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等。中央银行职能主要有三:一是作为一国货币发行的银行,控制国家的货币供给;二是作为商业银行的银行;三是作为政府的银行。商业银行职能主要包括:(1)信用中介。银行是信用中介人,它可把社会再生产中游离出来的闲散资本转化为职能资本,以扩大社会资本增值;还可集中社会零散资金并将它们投放到商品生产中形成生产资本;以及可将短期资本转化为长期资本,并可将资金从低效益部门转移到效益部门等。(2)支付中介。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货币支付服务,这种中介服务可减少流通和使用中的现金数量,节约社会流通费用;它同时起着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变化的重要作用。(3)信用创造。银行利用客户存款对外贷款,贷款又转化为新客户存款,如此周而复始,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从而增加银行资金的来源。(4)金融服务。它包括存贷款、代客结算、票据承兑、证券经销、保险担保、投资咨询和其他创新产品等金融服务。

商业银行有以下职责:(1)接受资本充足性和流动性银行业务和外汇风险等法规管制;(2)向中央银行缴纳法定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需要而准备的在中央银行的存款);(3)接受中央银行利率管制;(4)接受中央银行贷款限额管制;(5)执行存款保险制度,按规定缴纳存款保险基金和提存各种准备金;(6)接受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7)定期向中央银行报送各种财务报告;(8)服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如为抑制通胀而紧缩信贷,为保证国债发行而认购债券,为防止国际资本流动造成国际收支失衡而接受外汇管制,为促进出口而对出口商提供特殊优惠贷款等。

西方商业银行是由私人拥有的各种私人银行,如美国商业银行分两类:一是国民银行,它是向联邦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如第一国民银行、美洲银行等;二是州立银行。它是根据各州银行法向各州政府注册的商业银行,如北美银行(1782年建立的美国第一家商业银行)等。又如,日本商业银行也称普通银行,分为两类:一是全国性都市银行,它们以大城市为中心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面向大企业并经营范围广,如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三菱银行、三井银行和三和银行等都是一些世界大银行。二是地方性银行,它们主要设置于中小城市,原则上以总行为中心在一个地区营业,服务对象主要是中小企业。此外,瑞士银行也有其特点。2005年1月,瑞士银行认为没有一家市值超过1 000亿美元的银行集团像它这样如此专注于固定业务,它是唯一真正在私人客户业务上赚大钱的银行,这方面的利润占其总利润40%。1999年,美国颁布GLB(Gramm-Leach-Billey Act)法案,其核心内容是取消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之间的壁垒,允许组建“金融控股公司”,通过控股公司内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子公司向客户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该法案冲击了美国长期实行的分业监管体制。

我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集“金融监管、货币政策、商业银行”等职能于一身。1983年,工商银行从央行分离出来,实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分离。1992年10月,中国证监会成立;1998年11月,中国保监会成立。这样,证券、保险市场监管职能从央行职能中剥离出来。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这表明央行集中各监管职能时代的终结,而凸现货币政策监管职能时代的开始。央行执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该制度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逐步演变成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当时,央行按存款种类规定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率是央行要求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企业存款20%,农村存款25%,储蓄存款40%;以后,该比率经过多次调整。2004年4月,央行对部分不能达到资本充足率标准的银行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要求将该比例由7%提高到7.5%。至2008年1月,经过多次调整,央行已对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到15%的历史峰值。

1997年前,我国金融业实行混业经营,很多银行都有自己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20世纪亚洲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业开始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国际上关于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与综合监管孰优孰劣问题一直有争论。主流观点认为,各国金融监管水平、金融自由化与金融创新发展程序有很大差距,不同国家银行体制是其历史发展和沿革的结果。目前,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设立了综合金融监管机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还是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

二、风险投资机构

在金融企业中风险投资机构是一支重要力量。银行一般不愿向具有高新技术创新能力的小型风险企业(Venture Firm)提供贷款,而只青睐大型企业。但是,商业银行愿介入那些由风险投资机构投资的、有上市希望并有许多其他金融机构一起参与的对小企业的融资活动。对风险企业进行投资的主要是风险投资机构,这种机构包括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

在美国,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Act of1958),成立了小企业管理局(Small Business Administration,SBA)。SBA是专门为小企业提供包括资金支持、技术援助、政府采购、紧急救助等服务的政府机构,是美国政府制定小企业政策的主要参考和执行部门,在政府部门中有较高地位。SBA制订和实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Companies,SBICs)项目,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基金,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经SBA批准设立的SBIC,每投资1美元可获4美元政府低息贷款,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SBIC投资的企业规模和利益控制上受SBA限制。目前,SBA已成为美国最大金融支柱之一,其SBICs项目已成为联系风险投资家和小企业主的纽带,并成为“公共—私人”合作关系的典范。1992年以来,美国对SBICs计划进行改革。SBICs项目为创造一个新行业结构提供动力,这导致私人风险投资合伙公司的出现。

合伙制风险投资机构其一般合伙人有6~12个,他们是一些有经验的企业家或财务、软件开发、产品设计等专家,其中小部分人来自投资银行或商业银行。他们是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者,出资总额占投资机构总资本1%左右;投资机构资本主要来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一般10~30个,有1 000万美元资本就可经营,合伙制投资机构经营年限一般为10年。为寻找高回报项目,投资公司一般需要3~7年时间,其中前3~5年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后几年是对被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然后,将成功项目卖掉并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不成功项目予以清算了结。一家典型的风险投资公司每年从接到的项目建议书中最终只选出其中的1%进行投资。在投资项目中,失败50%、不赔不赚30%、成功20%。因此,风险投资成功率只有2‰(1%×20%)。但是,成功项目报酬率一般不低于35%,有的可获风险投资10倍以上回报。如1995年初Sequioa投资YAHOO,到1996年4月YAHOO上市时其投资增值超过200倍。自1958年来,SBICs项目下风险投资累计超过300亿美元,由其扶持后成长为著名的大公司有Apple、Compaq、Intel、AOL、Federal Express等。资料表明,2005年8月,仅4家互联网公司——Google、雅虎、eBay和亚马逊的市值总和就已超过投入网络市场的全部风险资金总额。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风险投资已进入国际合作时代。如以色列国家投资公司,它是由以色列政府、美国政府和一些犹太富人出资,组成一个类似于招商银行的投资机构,并大量投资于创建初期、主要是美国的小企业。又如日美金融公司,它是由日本公司与美国风险投资家组建的联合投资公司。日本期望在美国特别是硅谷地区寻找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收购,实现其对技术的买断。待收购的技术可市场化时,将其移植到日本,发挥日本公司大规模生产的优势。再如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IFC),它是附属于世界银行的一家私营公司。IFC共发起组织36个风险投资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小企业。这些基金一般在其投资企业中占20%~30%股份,寻求25%左右年报酬率;基金一般委托给专业投资公司管理。

在我国,国家发改委发布规定,鼓励当地政府向国内风险资本基金提供直接投资、贷款和债务担保,并规定这些风险资本基金的高层管理者和投资者只能是中国公民。根据该规定,国内风险基金资本只需3 000万元人民币,而外国风险资本公司需4 000万元人民币。国内基金的每个投资者最低投资额为100万元,而外国基金的投资者最低投资额800万元。在过去的两年里,约有9家中国公司为其外国风险资本提供者赢得10倍于其投资的收益。近年来,约有50亿美元的海外风险资本希望在中国投资。需要说明,风险投资机构对被投资企业的一般分析可参阅前几章阐述的分析方法;对于高新企业的分析,见第八章介绍,本章主要阐述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财务报告分析。

三、国际清算银行

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创建于1930年,总部位于瑞士巴塞尔,它是世界上历史最长的国际金融组织。BIS主要职责是促进国际货币和金融合作,并为中央银行提供银行服务。目前,全世界大约有120家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在BIS存放资金,总额达1 280亿美元,占全球外汇储备的7%。中国人民银行自1984年起就与BIS建立业务联系,1996年9月正式成为BIS成员。

1974年,前联邦德国赫尔斯塔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相继倒闭。同年9月,由BIS发起,美、英、法、前联邦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加拿大、比利时、瑞典(“G10”集团)以及瑞士、卢森堡等共12个国家中央银行官员在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国际监督问题。1975年2月,BIS成立其下属常设监督机构“巴塞尔银行监管国际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并遵循两项基本原则:一是没有任何境外银行机构可逃避监管,二是监管应是充分的。该委员会发布的文件不具有法定约束力,但它鼓励成员国中央银行遵循委员会原则,以便形成世界银行业“更佳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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